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doc

    • 资源ID:4624477       资源大小:57.50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doc

    -范文最新推荐- 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 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关键词:股东会,董事会,缺陷,完善一个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有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最大程度地满足股东的最大权益。就当前而言,我国公司法应首先解决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强化股东会对董事、监事的监督;提高董事会质量;挖掘监事会的监督资源;加强董事之间和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解决经营者既缺少足够的约束机制,又缺乏足够激励机制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自生效以来,对建立现代企业机制起到了“引路人”的作用,于1999年也做了一些修改,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现行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仍值得我们反思,以利于使公司法的规定更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国情。一、问题的由来在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上,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7条和第102条均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第46条和第112条均明确要求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要求,“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所以大家都会认为中国式的董事会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模式。这也是我国公司制度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表现。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不禁要问:董事会能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服务吗?虽然现有不少人提出公司要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要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这些都应该是建立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笔者这里所指的股东,不是个别大的股东,而是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导致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笔者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一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原董事长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董事会开会罢免了原董事长的职务,选出新的董事长,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但新的董事长不具有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遭到行政处罚,而且新董事长与董事会成员掌管了公司的各种大权,其余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即使董事会成员所持股份权较少,但由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该会计事务所董事会在2人缺席的情况下召开,通过决议选出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当新董事,使得其余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且一个公司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所以董事长掌握着代表公司签定合同的最终决定权,也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董事长的权限可以渗透到企业的全部活动中去,一旦董事长在财务经理、人事经理、董事会成员方面有了贴心的搭配,必然会出现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股东会是松散的非常设机构,所以股东会难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滥用。而且我国工商登记变更操纵在持有公司公章的人手上,谁控制公章,就能控制公司的人事变动、公司的正常经营,象上面的案例中,虽然董事长不具备当选的资格,但由于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上的审查,即使是进行实质审查,有时也难以发现。这时,“非法的董事长”就具有了合法的外衣。虽然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但是公司法第43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董事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这就实际上意味着董事长有决定股东会是否召开的权力,没有董事长召集主持或指定人主持的股东大会是否合法,目前公司法还没有补充规定及相关解释。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虽然董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但股东会制约董事会的权力(开股东会,任董事等)却控制在董事长手中,这就使董事会成员的地位超然于股东之上。如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是公司的董事会,而公司的董事长又受命于董事会,从而造成公司难以起诉的困境。那么,其他股东究竟以公司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关于董事责任的追究,不仅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切身利益,还间接地关系着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有学者认为:如果董事拒绝向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也可决定对该董事提出诉讼。在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时,应由监理会成员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指定的人员代表公司。如果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依法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另外,当董事为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或其他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使公司有发生损害之虞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行使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及民诉法均未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存在很大难度。而且在公司中,董事会作为决策机关,一旦作出对股东不利的决定和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股东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董事会却可以正常经营损失来作出解释,这时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挽回已经于事无补。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是此条规定的范围太狭窄,给董事会决议留下了很大空间,不利于股东和监事会的监督。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18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董事会是代表公司的决策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如果由董事长代表公司对自己作出的决议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无异于痴人说梦、纸上谈兵。由他人(包括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起诉,他人不掌握公司的印鉴,又如何能代表公司起诉?另外,公司的各种帐册都由董事会指定的人保管,他人起诉,如何举证?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一旦它们解决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二、股东会、董事会权力的变迁英美法的实践英美公司法上,公司机关的设置是所有股东组成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执行。在传统英美公司法理念上,认为公司是一种私法上的自治组织,法律赋予它从事商事经营的资格或权力,公司如何经营,由公司成员自己决定,法律不作强行规定。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及权益享有者,所以股东会也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应受股东会的控制,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完全由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所决议,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直到本世纪初,英国的公司法和普通法不承认董事会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董事会要完全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行事。但是公司是一个既不同于股东也不同于董事的实体。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一些权力授予董事行使,而另一些权力则保留给股东会。一旦管理权授予董事会,则这些权力就归他们行使,而且只有他们能够行使,股东会只有通过变更公司章程才能控制他们行使此项权力,或者在下届董事会选举时拒绝再选那些他们不满意的董事。正如董事会不能剥夺公司章程所赋予股东会的权利一样,股东会也不得擅自剥夺章程授予董事会的权力。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公司支配社会经济时代的到来,公司的控制权中心也不得不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学者们将董事会控制公司权力称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之所以产生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原因如下:1、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数以万计的股东显然无法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而公司的有效经营又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在市场风云变幻的情况下迅速作出灵活的反应,能承担这一重任的只能由具有专业化知识的董事、经理来执行。2、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使每个单一的股东无法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影响公司决策,而且股东也具有流动性,且每个股东都有搭便车(free-rider)的心理,使得他们不愿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全体股东谋利。而且公司业务由董事会经营,必然涉及到公司与第三人间的大量契约关系,如果董事会没有独立的权力使这种契约关系对公司产生约束力,而经由股东会批准,这不仅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也不利于保护与公司做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从而破坏交易安全。公司董事会权力扩张并不能改变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的权力来自法律和股东会的授权,所以在董事会权力与股东会重合时,股东会的权力应至上。董事会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利益,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为确保董事会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滥用,英美公司不仅在制定法上规定了董事的法定义务,在公司机关设置上强调股东会对公司事务的最终控制,而且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确认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由于受信人(董事会)掌握着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的法律关系的能力,从而就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受益人(股东、公司)由于缺乏对受信人的控制能力而且还必须承担这种自己法律地位被改变的法律后果,从而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力,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就要求强化对受信人的监督约束,以维护利益的平衡。在英美公司法上对董事会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董事的罢免程序和越权规则的适用上。在董事的罢免上,1862年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61条增加了罢免董事的规定:“在股东会上,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罢免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并通过普通决议任命他人代之,其任期止于被免职董事任期届满。”从1948年开始,英国公司法对于罢免董事作出强行规定。该法第184条规定:“无论公司章程做任何规定或公司与董事之间有任何协议,公司均可通过普通决议罢免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美国的情况和英国类似,美国在1969年示范公司法第39版权法和现行的示范公司法第8.08、8.09条完全取代了普通法董事任期有保障的规则,将董事罢免程序纳入了强行法规制。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08条(股东罢免董事的职务)规定:“(1)除非公司设立章程中罢免董事必须说明原因,股东们可以在说明或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罢免一个或数个董事。(2)如果一名董事是由一个股东投票团体所选出,则罢免该董事时,就只能由该投票团体参加投票。(3)董事只能在为罢免他而召开的股东会议才能被罢免,会议通知必须载明此一目的,或载明罢免董事是本次会议的目的之一”。示范公司法第8.09条也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被告董事的行为属于欺诈或不诚实或严重滥用公司授予他的权力或自决权,和罢免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法院可以罢免该董事。”当代英美公司法之所以对罢免董事做出了强行性的规定,其主要理由不外乎如下几点:第一,在公司经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后果之一是股东超脱、远离公司的经营、运作,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愈来愈表现为选任董事的能力上,如果在罢免董事问题上一定要求他们说明原因,实际上很难做到。因为关于公司的经营事务,股东实际上处于“局外人”的地位,只有掌管公司财务的董事才是真正的“局内人”,他们掌握着足够的内部信息,股东在这方面无法与之相比。第二,公司的目的在于盈利,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董事,罢免不受信任或经营不善的董事,是公司所有股东的固有权力,正如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享有随时撤消其对代理人的授权一样,股东也当然享有随时罢免董事的权力,这种罢免董事权力的行使无需以董事存在“过错”为条件。这也是民事代理关系在公司法中的体现。第三,不需要说明理由而罢免董事的这一强行规定的宣示意义在于董事并不当然拥有任职届满的既得权利,董事应该知道他的任期可以通过股东们的表决而被取消。从积极效果看,这有助于培养董事们的敬业精神,遏制董事的权力滥用行为,实现公司权力的外部制约机制,防止公司因内部权力的失衡,股东权利无法保障情形的出现。英美公司法除规定对董事的强行罢免程序外,对董事会代表公司的越权行为(包括违反公司章程及目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制。英美公司法规定,虽然董事会代表公司作出的行为对第三人有效(除非第三人恶意),但是在公司内部,公司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正在做的、可能会超越公司能力的行为,董事所做的将会超越公司能力的行为只能由公司的特别决议予以追认。同样,美国的示范公司法也规定,“公司的行为能力可以受指控,当一个股东因反对公司,要求禁止公司的某项行为而提起的程序中,如果股东的要求是公正的,而且受该行为影响的人均属于这一程序中的当事人,法院可以禁止,或撤销这一行为。”三、公司董事会权力的重构要想真正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冲突,必须重构股东与董事、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强化公司董事对股东的责任。日本商法典第266条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负连带损害赔偿的责任。依日本学界通说,董事对第三者责任的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具备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权利侵害和作为侵犯行为的违法性,只要董事对职务之执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对第三者所负的责任,实属一大空缺。笔者认为股东由于董事执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蒙受的直接损失,当然可以基于董事的特别法定责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追究董事的责任,以填补自己所蒙受的损失。我国公司法应对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做出规定,有利于监督董事的行为,又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解决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利冲突的关键,是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重新构建。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两者的权限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股东大会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不满意,可以作出解任董事的决议,但不能直接向董事会发号施令。董事会行使章程赋予的未属权限时,股东大会若对董事会的行为不满意,可通过特别多数决议变更公司章程,收回对董事会的授权,由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议。这些是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约方式,但未规定董事会无理拒绝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如何处理。笔者建议对董事会行使权力的程序性规则作一定的修改,必须明确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权是授予董事会集体的,个别董事和董事长的权力只能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明示授予:首先,董事会议的召集权原则归董事长,但是1/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有权提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议,如果董事长拒绝召集,则他们有权单独召开,即使董事长拒绝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决议依然视为有效。董事长既可由全体董事会成员选出,则当然可由他们随时通过决议罢免;其次,董事会的召开,应通知所有董事会成员,不通知则决议违法,法院可予以撤销。董事也必须亲自参加董事会议,不得由他人代理。得到会议通知而不参加者,视为同意本次董事会决议;第三,增设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即由公司法明文规定在董事会无理拒绝召开股东会时,由占公司份额1/2以上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有权作出罢免董事会成员的决议,以防止董事会权力的滥用。但是这种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会导致多数派股东滥用资本多数权的原则,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稳定。所以,如果公司法就上述权利作出规定,还应确认股东有就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消之诉和无效确认之诉的权利,并应确认股东在不同意股东大会所作出的营业转业、公司合并、修改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决议时,享有股份买取请求权。笔者认为,除了可增设少数股东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外,还应增设公司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成员拒绝参加,不影响其召开,这样有利于监事会职能的行使,但要在召开前通知董事会,在董事长拒绝召集或拒绝指定他人召集时才可行使此权,否则会导致监事会权利的滥用。笔者建议修改董事的任免规则,明确规定董事会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可以简单多数决议解除任何董事的职务,但是,解除董事职务不影响董事与公司之间服务契约的效力。同时规定,将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事先有权得到公司的通知,并允许他在被解除职务的表决会议上陈述自己的见解。取消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即“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应赋予股东提起召开股东会之诉。当董事长拒绝召集股东会时,且董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时,股东可诉至法院,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由法院指定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样就能确保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及时性。当法院认为董事会行为未危害公司、股东利益,也未违反章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时,法院可对股东的召开股东大会之诉予以驳回。这样就可以保证董事会权力的正常行使,合理解决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冲突,便于克服公司董事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1在百度搜索: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 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调查在上世纪年代到年代中期,城市出租车司机还是一个高收入阶层。来自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出租车从业人员约万人。然而近几年,一些城市不断发生出租车司机停运事件,出租车行业从昔日的香饽饽变成了今天“烫手的山芋”,成为困扰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棘手问题。出租车行业到底出了哪些问题,症结何在?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经营权”利益之争成焦点出租车行业刚刚起步时,只要有钱买车,到有关部门办个手续就可以上路营运,经营年限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营运一度十分赚钱,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开始将出租车的经营权看成是“城市资源”,从上世纪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规定出租车的经营年限,并通过拍卖等方式收取经营牌照使用费,到期重新拍卖。这样,围绕“经营权”的利益之争成了一些城市出租车车主停运的主要原因。福州市的情况具有典型性。福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徐晓龙告诉记者,年之前,福州市的出租车一直没有正式纳入行业管理。年后,福州市将出租车纳入行业管理,规定当时的出租车车主交万元经营权使用金,并挂靠到家出租车公司,但车辆和经营权实际上都是个人的。当时并没有规定经营权使用年限。福州市目前辆出租车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有辆。年月,福州市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经营权年限做出规定:经营权一直没有转让过户的经营者,自缴纳经营权使用金之日起满年无偿收回经营权;年以前经批准转让过户的经营者,自受让之日起满年无偿收回经营权;年后(含年)未经批准私自转让的现有经营者,按其申报登记,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属实的受让之日起满年无偿收回经营权。记者采访福州市出租车司机时,他们认为,市里出台的相关办法实际上等于从他们口袋里将钱掏走了:一是原来市政府批准他们经营出租车,并没有规定经营年限,这实际上是一种合约,现在突然规定经营权期限,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二是有多辆出租车在此之前进行过私下转让,都是按经营权没有期限来评估价格的,连车带牌最高交易价达万元,最低的也有万元,按规定这些车主年后就要被收回经营权,车主损失惨重。为此,福州市出租车车主多次停运,要求给他们一个公道的说法。不少福州出租车司机向记者反映,经营权是出租车的命根子,一旦被取消就等于损失几十万元。司机收入为何“越来越少”出租车经营逐渐纳入行业管理后,一个有驾驶执照的人想开出租车,必须到出租车公司承包经营,向公司交承包费、管理费,并自己负担各种税费。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发达地区的经济一直保持持续增长态势,出租车司机的负担却越来越重,赢利空间越来越少。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现在要承包一部出租车,至少要交纳以下费用: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上交至元不等的“租金”(包括保险、税费等);上交“承包费”,一包年,一般承包费万元,风险抵押金万元。深圳市现有辆营运的出租车,一般一部车一月的营业额是万元左右。扣除租金、汽油、维修等费用,一部车一月可以收入元左右。但这并没有将”承包费”的前期投入折算进去。一名出租车承包者告诉记者,他在老家借了万元到深圳包车,由于是民间借贷,一个月的利息就要几千元,到深圳来开出租车等于是“义务打工”。记者了解到,现在承包经营出租车的司机中,如果一个月下来“顺顺当当”,没有被罚款或者被扣车,深圳市出租车司机一般可收入元左右,厦门市可收入至元,北京市收入元左右。这些收入在所在城市都属于中下水平,和司机们的劳动强度不成比例。出租车还是一些职能部门眼中的“唐僧肉”。去年月,厦门市政府出台有关规定,让所有出租车司机都要安装卫星全球定位系统,每个月交元使用费。此举引发全市出租车司机不满。记者在厦门市采访时,一些出租车司机认为,装不装这种系统是自愿的事情,这种行为是政府有关部门利用自己强势地位的“强买强卖”行为。杭州市出租车司机向记者罗列了市交通局运管处从他们身上“变相赚钱”的多种手法:一、出租车司机衣服统一订做,高价售出;二、统一办理保险,不到运管处办理保险就不给发票(而谁都知道,保险是有回扣的);三、各种各样必须参加、指定地点的培训;四、出租车顶灯加价售给出租车司机;五、出租车还必须无偿做车体广告。一些司机这样说:“凡是有利可图的服务项目,运管处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上。”行业“两大脱节”亟待解决记者在经济发达地区采访发现,城市出租车行业存在“两大脱节”现象:一是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的脱节,二是政府收益、公司收入和出租车司机实际经营业绩脱节。专家认为,这“两大脱节”折射出出租车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深层矛盾,当务之急是要理顺管理体制,促进这一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近几年,城市出租车从业人员来源发生显著变化,由原来本地户籍人员为主转向外来人口为主。以深圳为例,全市约万名的出租车司机,绝大部分来自于湖南省、江西省和东北地区。北京市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有北京市户口,但许多司机来自于郊县。这些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关系,并不是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只是“承包关系”。司机实际上不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而只是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进行营运。厦门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马超南说,他们一直致力于让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进展。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公司图“省心”。深圳市的出租车公司除了每个月两次的安全例会外,司机很少到公司去,出什么事公司也基本不负责任;二是公司图“省钱”,许多城市的出租车司机基本上都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出租车公司为此省掉了一大笔的开支。另一个“脱节”现象是政府收益、公司收入和出租车司机的实际经营业绩不挂钩,政府部门和出租车公司旱涝保收,全部的经营风险都转嫁到出租车司机身上。对政府部门而言,通过经营权拍卖,以年经营期限为例,一部车的经营权一般可以拍卖万元左右。记者调查得知,大部分城市对出租车的收税采取“定税”的办法,不管出租车司机挣多少钱,政府的税收都是一个常数。对出租车公司而言,他们的收入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挂靠管理费”。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名义上是公司所有,但相当部分都是私人产权,这些私人车辆按照规定必须挂靠一家公司,出租车公司每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二是经营权转让费。出租车公司通过竞拍等形式从政府部门取得经营权后,再加价转让给出租车司机,赚取一定的差价;三是承包租金。如深圳市一部出租车一个月的租金约万元(包含代交的各种税费)。显而易见,在出租车的各个经营环节中,相当一部分的利润都被出租车公司拿去了。据厦门市有关部门测算,目前该市出租车公司每个月可以在每辆出租车上获取收益至元,而且出租车司机固定上交公司的各种费用还在增多,出租车司机每月的收入也从以前的二、三千元降到现在的多元。建造三方满意的“利益平台”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城市出租车作为近十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产业,目前亟待建立起各方利益都得到充分体现的发展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这一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亟待加强对司机群体的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彭寿华是深圳市通发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他告诉记者,深圳市的出租车公司大部分都没有建立工会,一些建立了工会的公司,工会会员也大部分是公司管理人员。以每年的车辆保险来说,大家明明知道公司可以从中拿一部分回扣,但这种不平等的现状至今无法解决。记者为此采访了深圳市总工会工交工会主席段心清,他告诉记者,深圳市总工会也考虑过在出租车行业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纳司机参加,但有人担心这样做会是一把双刃剑,司机有了工会,更容易组织起来跟公司作对。政府要切实成为培育和引导出租车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合理让利于民,建立和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徐晓龙提出三点看法:首先,“经营权”到底值多少钱?这是困扰政府部门的大问题。从理论上说,拍卖是最公正的一种形式,但反过头来看福州市拍卖的辆出租车的经营权,拍卖价格被抬得高了:经营权期限年,辆出租车经营权最高的万元,最低的也有万元。政府部门收走了多万元钱,但由于竟标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出租车市场的变化,这部分车现在要想赚钱比较困难。一辆出租车背后常常牵扯到二、三个家庭,如果赚不了钱,他们的生活就会出现困难。其次,在对经营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还要合理让利于民,不是经营权卖价越高越好,要通过制度设计让经营者有钱赚,对政府来说,只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才能更好培育和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现在国家对出租车管理法规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规,地方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规章时无法可依。这是目前出租车市场比较混乱的又一原因。再就是对出租车的管理政出多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都可以管,又都没有管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要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约束和监管,可以探索通过建立政府、企业、司机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分流出租车公司的部分“暴利”。记者在和深圳、厦门市的出租车司机进行座谈时,一些出租车司机说,在整个出租车经营收入流程中,出租车公司赚取了大部分利润,这一环节是一个“暴利环节”。一些公司为了多赚钱,还采取种种手段提高租金和承包费,“截流”更多的利润。怎么解决这一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认为,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之间的利益分配,即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也不应排斥政府部门的调控。这个调控机制到底应该如何搭建呢?深圳市总工会的同志建议,可以参考目前各地正在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起政府部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之间的“三方协商机制”,对三方的利益“分成”进行协商谈判,确保各方利益都得到合理体现。此外,通过这种协商,还要探索建立一种利益分配的动态机制,要将公司收益和出租车司机的实际经营收入相挂钩,而不是象现在这样出租车公司“固定收钱”,旱涝保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下发文件,加强监管,确保协商结果得到尊重和落实。制约“的士”发展有“六大瓶颈”出租汽车客运已成为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制、管理方面等原因,也带来新的矛盾。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管理上的差异和壁垒较为突出,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人认为,目前制约出租车行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职能交叉,行业管理效率不高,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出租车汽车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虽然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将出租汽车划归一家部门(大部分是交通部门)管理,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出租汽车仍然是“双重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行业管理的工作效率,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多头管理、重复发证、高收费反映强烈。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导致管理分割、运政执法不能到位,市场混乱,行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不规范。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城市建设发展资金、加强出租车运力调控,纷纷出台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转让的规定。这些做法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力调控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借机敛财、程序不合法、有偿使用费过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导致罢运、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三是出租汽车管理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出租汽车的管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地方上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四是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的经济关系不规范。目前出租汽车公司大都与驾驶员签订了合同关系,但不少合同很不规范,往往对公司有利,对驾驶员不利。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在承担风险方面也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出租汽车经营风险全部由驾驶员承担。一些城市的出租汽车公司管理员收取的管理费过高,而提供的服务却很少,企业管理基本流于形式。个别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五是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主体多、小、散、弱。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出租客运企业的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经营程度比较低,具有品牌意识、市场竞争能力和搞风险力强的大型企业很少,明显滞后于道路运输其他企业。六是运输车辆结构落后。从整体情况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含量较低,车辆、装备水平和运力结构不合理,有些地方仍然以“面的”、微型车为主,车容车貌和卫生状况较差。安全运营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从业人员素质低,欺客、宰客和行车事故时有发生。(赵东辉吴亮)来源:经济参考报乘客爱司机恨纽约有个出租车法庭为了乘客投诉而专门开设一个出租车法庭,这在世界上大概是不多见的。然而,在美国纽约,却真有这样一个法庭。在美国纽约,约有38000名出租车司机。长期以来,这些出租车司机以态度蛮横、服务恶劣而臭名昭著。鲁道夫·朱利安尼就任纽约市长后,发誓要整顿出租车行业,以改善纽约市形象。出租车法庭开庭后,乘客投诉率急剧上升。投诉内容五花八门。有拒载的,有服务不好的,有绕道的,有车速过快的,有车技不好的,有故意驶过凹坑的,有突然刹车的在纽约出租车法庭,司机输官司率高达90以上。对此,出租车司机极为不满。他们称,司机中许多人往往是被冤枉的。如纽约出租车司机中,叫辛格的司机就有3000多个。过于激动的乘客有时可能记错车号,光记得司机叫辛格。司机还埋怨法庭对他们有歧视。如在法庭,起诉人呆在里间等候室,里面摆着沙发和杂志,而司机只能在法警监督下,挨个挤坐在塑料椅子上。一些司机还指责法官糊涂办案。来自厄立特里亚的泽巴英语说不好,在法庭上还十分紧张,结结巴巴地什么也说不清楚。88岁的法官阿列克斯·谢尔曼在自称没听清楚泽巴说了些什么的情况下,就判他有罪并罚款350美元。尽管知道胜诉的机会很小,纽约出租车司机还是想方设法花费200美元去请律师为其打官司。为何如此?原因就是为判得轻点,罚得少点。在纽约,对出租司机最高处罚可达1000美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如果请了律师,一般也就罚上300美元左右了事。纽约“出租车和小汽车委员会”20xx年收到的出租车司机罚款为730万美元。曾长期默默无闻的纽约出租车法庭一下子红火起来,52名法官平均每周要处理至少125个投诉案子。出租车法庭,真是有人喜欢,有人讨厌。1在百度搜索: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调查 对深圳市非法诊所的调查与思考无证诊所,草菅人命,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无证诊所致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7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村外来女工黄某在该村一无证诊所生产时,不幸命丧庸医之手。小小的非法诊所,的确是危害社会的大问题。小诊所屡禁不绝症结何在经过坚持不懈地清查、打击,目前无证诊所大为减少,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从实际情况看,眼下无证诊所仍在全市尤其是特区外各镇不同程度地存在,仅靠城管执法力量显然难以从根本上彻底清除。无证诊所之所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特区外正规医疗机构布点不尽合理,不能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据深圳市龙岗区的初步调查,目前全区共有15家综合性医院,65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6家经批准成立的私营综合性医院以及80余家各类个体诊所。由于龙岗区地域广阔,人口分布零散,就必然存在一些正规医疗机构所不能覆盖到的空白点。患者一般都会就近选择就医,而遍布居民区、工厂区的无证诊所,自然成为不少群众就医的首选之处,这就给非法行医者留下了庞大的市场空间。(二)医疗费用依然偏高,医患之间矛盾突出目前正规医疗机构收费依然偏高,就医手续繁琐,服务质量仍不尽人意;而无证诊所收费低廉、手续简便,加之布点广泛,就医方便,迎合了普通患者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就医需求,这是无证诊所能够长期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据了解,无证诊所的“客源”主要是广大外来工。这些工人若是生病去正规医院就诊,不仅要向厂里请假,而且到了医院挂号要排队,看病要排队、拿药还要排队,耗时太长。更让他们难以承受的是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治费用。一个外来工的月工资一般只有几百元,但是去正规医院看一个感冒之类的小病,就要上百元。与此相对应的是,在一般小诊所,患者不仅可以随到随治,治疗一个感冒最多也就是几十块钱。(三)有些特殊患者不愿到正规医院就诊,也给“黑诊所”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传染病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一旦发现梅毒等传染病,要进行登记造册。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心理,这些患者多是到那些无诊诊所就医。一些未婚怀孕者出于自身目的,往往也是到无证诊所做人流。还有一些长期患病的求医者在长年治疗得不到根治的情况下,往往就开始把希望寄托在这些常常打有“包治疑难杂症”的无证诊所上,期盼着能碰到什么祖传秘方。(四)个体医疗机构办证“门槛”太高,想合法的难以办证在这些无证医疗机构中,也不乏一些颇具规模、且确实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他们从内心也想办证,使自己的“身份”合法化,并且曾多次向卫生主管部门写过申请报告。但由于目前我市对个体或合伙开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很严,准入条件太高,致使这些想合法行医的医疗机构根本无法取得牌证。这些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只得黑着“身份”非法行医。平湖镇某村有家医疗点是当地赤脚医生开办,而且行医多年,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但由于该医疗点属无证诊所,不久前曾被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结果当地村组织以“该医疗点方便群众就医”为由,上访到区里。(五)非法行医者想方设法逃避打击,查处难度越来越大经过龙岗区城管执法局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持续打击清理,一些非法行医者也变得“精明”了,他们开始想方设法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致使查处无证诊所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是黑诊所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从地理位置上看,黑诊所多是散布在各个小村子里、工厂区的小巷子里,甚至隐藏在居民楼里。最近区城管局经过多方排查,还从布吉镇某超市里挖出了隐藏很久的一间无证诊所。这些暗藏的无证诊所,如果没有患者举报,一般很难发现。等患者举报的时候,往往是出了大问题的时候,狡猾的黑诊所老板早就闻风而逃了。从黑诊所的行医活动看,隐蔽性也越来越强。有的采取地下的方式,在老乡、朋友、熟人之间开展活动;有的组织“医托”在医院门口拉病人到黑诊所就诊;还有不少则打着开药店的幌子暗地进行医疗活动。在最近的查处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还发现,有的无证诊所只在居民区的墙上留个联系电话,根本没有固定行医场所。这无疑给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二是黑诊所屡查屡开,变换地点与营业时间,与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有些无证诊所虽经多次查处,但非法行医者也变狡猾了。他们往往在诊所里只摆出一张桌子、一把椅子和一些简单的医疗器具,连药盒里都是空的。若遇查处,很快挪个地方又重新开张,而且多选择执法人员下班后或是夜间营业,与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以逃避打击。由于城管执法力量有限,人员精力有限,有时确实是力不从心。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无证诊所打击力度不够。目前对无证诊所的执法权限,主要是口头或书面警告、没收其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五千至二万元。但由于其非法所得根本无法查证,罚款往往很难执行。而且经过多次整治后,许多无证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都放在别的地方,现场只摆些空药盒子唱“空城计”,没收的损失也不过百元左右,对非法行医者根本形不成硬伤。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也是很多黑诊所“不怕打,打不怕”的一个缘由。据了解,在香港只要是非法行医被抓,就可处以拘留15天。现在我国刑法在这方面有了重大改进,增加了非法行医罪,但刑法规定,凡致残、致死者才能定罪;非法行医只有出现了不良后果,公安

    注意事项

    本文(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doc)为本站会员(sccc)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