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工伤保险条例入手推进农民工工伤问题妥善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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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工伤保险条例入手推进农民工工伤问题妥善解决.doc
从改革工伤保险条例入手,推进农民工工伤问题妥善解决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国情,只有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民生活宽裕,才能保障全体人民都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才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才能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6年初,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可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这就必然要求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问题,工伤问题即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于2005年9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是依托于专职公益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工作站从成立以来至2007年3月15日,共办理了152件农民工工伤案件,解答了1140多个有关工伤问题的咨询。从工作站援助的案件来看,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有些还无法落实,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使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一、工伤保险应覆盖全体劳动者,不应出现盲区(一)非法用工现象严重,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的152个工伤案件中,仅有1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到总数的9.2%,且其中3人的合同还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本人并没有。从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来看,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一般而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会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从上述数据来看,超过90%的农民工都处于应签订劳动合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的非法用工状态。非法用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包工头的就有55个,占到了总数的39.9%,而且这些案件全部集中在建筑领域中。包工头的存在隔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层层的分包、转包也使得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而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无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2、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招用童工造成伤亡。在非法用工的138个案件中,有18个属于这种情况,占总数的13%。如谭某是跟着一个没有资质的装修队干活,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柯某在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叶加工厂打工,工作中被烫金机轧伤胳膊;于某是未满15周岁的童工,在操作机器时胳膊被撕裂。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更愿意招用农民工,而农民工在求职时并不会有意识的辨别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只要有合适的报酬就可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保障部门则以农民工是受雇于个人受伤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农民工不能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获得赔偿。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非法单位根本不可能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黑工厂”的老板能躲则躲,能逃则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工伤农民工的治疗费、生活费以及抚养费,如果全部系于很有可能消失得无影无踪的“黑老板”身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无法实现的。3、合法单位非法用工现象严重。在138个非法用工案件中,除了55个跟随包工头打工、18个非法单位用工的以外,还有65个案件(占总数的47.1%)中,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也是合法的,但劳动用工却是非法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证实,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得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就不能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而只能将赔偿系于用人单位身上,维权成本和赔偿风险都很大。综合以上分析,在138个非法用工的案件中,除了18个单位不具有合法资质的案件外,其余120个案件中都是本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数量如此众多的用人单位违法,结果却是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得不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这对农民工是非常不利的。(二)解决建议建议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理由: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现行规定,使大多数农民工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得到赔偿,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从上述数据来看,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其中除了非法单位用工伤亡的18个案件外,仍然还有120个是应当依法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凡条例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并没有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在工作站援助的这120个案件中,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个人生活难以为继,全家都可能陷入困境。如在张某工伤案中,张某因长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无法保障父母、子女的生活,尚在求学年龄的两个孩子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2、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就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的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3、这种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化解:(1)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为了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有效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责任,这两种方式应同时使用。4、这种立法模式将带来以下积极效果:(1)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能够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能得到及时治疗;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减弱或丧失的,可以按月领取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不必依赖于用人单位。(2)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自行承担农民工工伤待遇。而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难、赔偿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使很多证据仅凭农民工自己是根本拿不到的。新的立法模式将农民工自己维权变为政府对不法企业处罚。政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在调查劳动关系、追缴工伤费、进行行政处罚等方面都要方便得多。(3)理顺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种违法行为,本应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保险费。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后果转给了劳动者来承担,其不得不通过民事程序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这种将追究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推给劳动者个人的制度设计不仅不利于维护农民权利,而且不利于树立负责任的政府形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的做法,理顺了两者关系,使劳动者获得了社会保障,同时也使政府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建议二: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范围,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受伤的,也应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理由:1、非法用工与个人雇佣之间的关系,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中还没有明确的区分,导致大多数在非法单位工作伤亡的无法适用赔偿办法。在工作站办理的138个非法用工工伤案件中,有18个是非法单位招用农民工造成伤害的。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按照非法单位用工来处理的,其余17个案件均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依照赔偿办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时,劳动部门往往将非法单位用工界定为个人雇佣,驳回农民工的请求,让其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但民事赔偿标准要低于赔偿办法的规定,而且还需要证明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这些对已经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都是很不利的。因此,我们建议凡从事营利性活动、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没有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认定为非法用工单位,其招用职工造成伤害的,均应适用赔偿办法的规定。并应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责任主体是其负责人或受益人。2、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的,也宜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农民工在非法单位受伤的,即使获得胜诉判决,在得到赔偿方面也更加艰难。有的单位因赔偿数额巨大而拒绝支付,利用法律程序时间长而转移财产;有的小作坊在发生事故后,老板为逃避责任而不知所踪,即使得到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如童工于某案中,法院判决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赔偿85万余元,但用人单位却趁机将巨额财产转移至另一新设立公司,致使受伤童工目前只得到了4万余元。建议对于非法用工造成伤亡的,比照建议一,由社保基金依照赔偿办法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由于非法单位不仅在劳动用工上违反规定,而且首先逃避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违法从事经营活动,劳动保障部门在追缴工伤保险费和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更为严厉。建议三: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根据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筑工程禁止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与个人,但包工头承包或挂靠后变相承包仍然大量存在。在138个非法用工案件中,出现了包工头的就有55个,占到了39.9%。包工头大量存在妨碍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一一核查清楚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建议改变工伤保险缴费方式,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理由:1、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为了解决由于包工头存在而引起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明确规定了“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务院转发十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规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这两个文件尤其是国务院转发的意见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法,即“谁承包谁负责”,总承包企业要负全面责任。在建筑等领域中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包工头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对农民工追讨欠薪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2、在工伤保险领域,同样可以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一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在建筑工程发包时一次性缴清,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都享受该项保险。北京市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已对这种新的保险缴纳方式进行了尝试。3、从具体操作来看,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预算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款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总承包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只需证明其打工所在工地即可。以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并缩短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建筑业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的,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工地以及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明,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和该建设工地的总承包企业即应给付工伤农民工保险待遇的责任。在总承包企业支付相关待遇后,可以向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追偿。二、工伤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应尽量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一)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导致政府、社会以及农民工都要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而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或恶意拖欠却几乎不承担责任。 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在工伤待遇索赔程序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有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作站援助的152个案件来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仅有14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12件。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就不愿意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只有3件是单位主动申请的)。这就使农民工在必经程序外,不得不额外花费更多的时间,如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往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这就可能要经过劳动仲裁,以及一审、二审。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时间,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 工伤维权流程图表:工伤维权步骤该步骤可能经过的程序所 需 时 间普通时间最长时间 一、申请工伤认定1、 证据不足的先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民事一审 民事二审合 计 67日 6个月22日 4个月15日1年1个月左右 97日 15个月22日 7个月15日2年2个月左右2、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80日80日3、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行政复议 行政一审 行政二审合 计 125日3个月22日2个月15日10个月左右 155日6个月22日4个月15日1年4个月左右4、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此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0日 80日 合 计2年4个月左右3年11个月左右 二、劳动能力鉴定1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60日90日2、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15日 15日3、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最终劳动能力鉴定60日90日 合 计4个半月6个半月三、工伤待遇索赔1 劳动仲裁67日97日2 民事一审 6个月22日15个月22日3 民事二审4个月15日7个月15日 合 计1年1个月左右2年2个月左右总 合 计3年9个月左右6年7个月左右 如果将工伤维权图表中的所有程序走一遍,普通时间大概在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7个月左右。当然现实中并不是每个程序都要走,也不是每个程序都要花那么多的时间,但是农民工工伤维权时间过长是个不争的事实。为了讨回自己的工伤赔偿金,农民工不得不支付来往于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用于维权中的仲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复印费、电话费等。为了帮助农民工,援助律师也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交通费等必要成本。如在李某工伤案中,李某从老家陕西往返北京三次,每一次交通费就有150余元;律师为该案出去调查和开庭共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某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有3000多元;再加上李某在一年多时间里支付的食宿费等,仅仅李某本人和援助律师就支出了约5250元。李某打工时每天工资30元、每月工资不到700元,这5250元就是其近8个月的工资。而这些费用根据现有的规定还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偿。除了农民工本人以及援助律师支出的费用,处理案件的政府部门和法院等也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免费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对于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的当事人要减免仲裁费和诉讼费。与此相反,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甚至在发生工伤后还有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调查等逃避责任的行为,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即使最后败诉了,也不过是承担其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这种情形不仅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反而是在鼓励他们继续违法。(二)维权程序复杂、违法成本高,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在工作站援助并结案的71个工伤案件中,经律师调解的就有34个,几乎占到总数的一半;如果再加上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12个案件,经调解结案的共有46个,占已结案件的64.8%。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来私了和解,其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以转移资产,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如在颜某工伤案中,颜某在2005年9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胜诉判决也毫无意义。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其结果绝大部分对农民工是不利的。在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往往不平等,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调解。在调解结案的工伤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得到的赔偿都要低于法定数额。如在邵某工亡案件中,如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家属能够得到近20万的赔偿,但邵某的家属考虑到在北京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太高无法负担,就自行与单位和解,仅仅拿到了10000元赔偿金。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的赔偿金。田某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了25000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额的40%。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三)解决建议建议一: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农民工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拒不接受调查的,应当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如果双方对主张的事实有争议,可以适用行政听证程序,经听证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理由:1、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在工作站援助的152个工伤案件中,仅有14个有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时,很多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待确认后再申请。仅在这一个环节上,农民工就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如温某某工伤案中,为了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温某某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所花费的时间有7个多月。2、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有利于克服上述问题。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是决不愿给劳动者提供任何证明的。这种情形下,劳动保障部门运用执法权进行调查就非常必要,可以极大的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如吴某工伤案中,吴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只提交了工友证言、医院的初次诊断证明以及吴某自己写的一份自述材料。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给用人单位负责人打了电话并到单位做了调查,即查清了吴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在受理案件不到一个月便下发了工伤认定结论。在138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案件中,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而确认劳动关系的有10个,相对于其他需要通过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农民工所花的时间要少得多。但根据现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职权是选择性的,在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愿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3、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应视其默认对方的请求,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中,可以借鉴采纳该司法解释明确的举证原则。如职工名单、工资单等应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在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时拒不出示,即可推定申请人与该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4、如果双方对主张有争议的,为简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后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农民工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用人单位对该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建议二: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未及时给与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过错的,除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外,还应当就其应支付金额的50%(或更高比例)再支付“经济赔偿金”。理由:1、农民工申请工伤待遇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且得不到补偿。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无论农民工在维权中支出了多大的成本,他最终得到的只有工伤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并没有对其维权成本的补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了应承担保险待遇外,对其违法行为并没有更多的惩罚措施。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而农民工维权成本高的怪现象,间接的鼓励了用人单位违法。2、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工伤问题。根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工资款外,还应当支付所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可责令其支付相当于所欠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赔偿金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更重要的是惩罚用人单位,加大其违法成本,防止其日后再拖欠工资。3、为切实维护工伤农民工的权益,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我们建议在工伤保险领域,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安全卫生差、劳动保护条件缺乏、迟延或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过错的,除了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应当就其应支付金额的50%(或更高比例)支付“经济赔偿金”,以惩戒其违法行为。建议三:由社保部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待遇卡”,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不再转经用人单位。理由:1、社保部门将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用人单位转交劳动者的做法,拖延了时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从目前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程序来看,无论是用人单位申请还是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后,都会将保险金先支付给用人单位,然后再由用人单位转给工伤职工,但这种方式对工伤职工是非常不利的。如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给劳动者保险待遇,造成其医疗、生活费无着;有些用人单位私自从保险待遇中扣款,称工伤职工违反单位制度造成的事故,应当赔偿;还有些单位在拿到赔偿金后不给农民工,当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得到胜诉判决后,用人单位却已经破产或没有偿付能力,这与工伤保险的目的恰恰是背道而驰的。在工作站办理的邸某工伤案中,社保部门将邸某的工伤赔偿金划到用人单位后,单位以邸某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迟迟不肯将赔偿金转给邸某。邸某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在迟延了两个多月后才拿到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商某工伤案中。2、工伤保险待遇应直接交给工伤农民工。我们建议,给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医疗卡的“工伤待遇卡”,由社保部门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划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卡中,由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农民工领取,也减少了农民工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就会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个人得不到救治,家庭陷于贫困,对于社会来说,也是极大的隐患。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自己又无钱治疗或没有生活费,就想到了跳楼、吃药等方式自杀;还有的农民工要找人报复包工头或单位负责人,扬言以牙还牙,血债血偿。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议,当务之急要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简化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除其后顾之忧。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专职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机构,总结办案经验提出了几点改革意见,希望能以此来推进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