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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选举诸环节的调查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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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选举诸环节的调查与分析.doc

    -范文最新推荐- 村委会选举诸环节的调查与分析 -湖南省四十个县村委会选举信息回访活动报告 为正确评估村民委员会选举进程,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提高选举质量,民政部在美国卡特中心的帮助下,在全国选择了九个县市作为试点,建立了一个村委会选举信息系统。此项试点自1998年8月开始,1998年1月结束。试点活动对“村委会选举信息系统”进行了全面测试,并第一次实现了对九个试点县选举数据的全面统计。该系统在1999年又有湖南省40个县加入。一些国内专家给该系统以高度评价,认为它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开创了我国政治统计的先河,为政府决策走向定量化和精确化提供了依据。 为了多角度、多侧面地测定“村委会选举信息系统”的可靠性,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与湖南省民政厅联合于1999年8月在湖南省新增加的40个县市区进行了村委会选举信息回访活动。此次回访借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放暑假返乡时机,严格按照随机大抽样的原则进行。由民政部政权司与湖南省民政厅共同确定回访县名单,然后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以邻村为样本进行回访。按要求,每个县回访三个村,三个村原则上不在同一乡镇,每个村回访三位村民(以选民花名册为基准,依统一根据随机数表确定的编号为序确定回访村民),一名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名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长、一名新当选村委会成员。实际回收的问卷涉及119个村。此次回访共采用三份表格:一份是回访村民用的“村委会选举信息回访表”(卷一),一份是回访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用的“村委会选举信息回访表”(卷二),第三份为“村民委员会选举信息回访统计表”(卷三)。截止10月15日,共回收村民回访表样本355份(卷一),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回访表样本355份(卷二),“回访统计表”115份(卷三)。 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活动始于1999年元月,6月底全部结束。因回访距选举日不远,村民对选举印象深刻而记忆清晰,因此,此次回访的可信度较高。以下我们对回访所得资料进行展示与分析。 下面依据回访表对此次村委会选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 一、选举准备 1、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回访村干部及村民代表的卷二第四个问题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可做多次选择)?对354个有效样本的统计表明:全部受访者中,有42.0 %的回访者选择了“由村民大会推选产生”;63.9%的受访者选择了“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32.6%的受访者选择了“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而总共只有8.2%选择了“由村党支部确定”;8.5%的受访者选择了“由村委会、党支部共同确定”;1.1%的受访者选择了“由乡镇组织任命”。因此,可以较有把握地讲,在湖南省的第四届村委会选举中,绝大数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都是由村民通过多样形式民主推选产生的,推选村委会成员成为湖南省此次村委会换届中村民广泛政治参与的第一幕。 村民选委员会如何产生在当前大都未引起相关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充分注意。从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的性质上看,村委会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且应由村民自我组织选举。因此,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有着充分的法律意义的;从当前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诸种问题看,指定选委会不仅可能造成选举本身的不民主和不公正,而且会大大损害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民主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将代表各方面利益的人都选进选委会,从而形成村落范围的监督约束机制,这样不仅可以防止选委会在选举过程中舞弊,而且可以形成某种特定的政治权威。 湖南省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绝大多数选委会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是一个良好开端。 2、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卷二第五个问题是: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在村里的职务是什么? 选委会主任作为村选举委员会主持人,在村委会的选举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选委会主任工作能力强不强、威信高不高,可能决定选举本身的成败。从以上统计结果看,在绝大多数村,选委会主任都是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的。由村支部书记任村选委会主任正好可以发挥党支部在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有些地方成文不成文地规定,党支部书记为村选委会当然成员和当然主持人,这种规定的好处正在于可以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但一般来讲,由谁当选委会主持人还是由选委会成员互推为好。不宜成文规定由村支部书记任选委会主任。在回收的354个有效样本中,76.7%回答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职由党支部书记担任。 比较值得注意的另一个现象是,有6.0%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说他们村选委会主任既非支书也非村委会主任,而是在村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者如老支书、大户头人等等。 3、选民登记 进行选民登记涉及到两种权力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权方面较为普遍地发生争议,不仅有制度方面的原因,而且有村民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平等意识觉醒方面的原因。在为选举权而发生争议时,大多并非为了选举投票本身,而是有“人人都有平等的政治权力”和“不能在政治上受到歧视”的信念或自信心。随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村民政治参与意识会进一步加强,在如何界定选举资格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必然引发更多的为选举权而生的争议。 在被选举权方面的争议,即发生在谁可以作为村委会候选人条件上的争议。没有选民资格,一般就无被选举权。以户籍是否在本村为标准的麻烦在于:能够成为村委会候选人者,往往是农村中能力相对较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及与外界交往相对较多的人,这些能人中的相当一部分因种种原因,已将户口迁出本村,但其本人一直在村里生活并承担诸项义务,若这部分人没有被选举权,不仅对他们不公平,而且可能影响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另外,以户口是否在本村为标准来规定有否被选举权,显然会影响诸如已考学出村者回流农村,这也会影响农村本身的发展。 另外,村委会选举中的竞争本身也会强化在选举资格方面的争议。竞争越激烈,竞争双方就越有可能借选举资格做文章。不仅支持自己一方的村民是否具有选举权会影响自己的得票,而且当自己处于竞争劣势时,可以借口选民登记不合理来将选举搞散。二、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 提名及确定村委会候选人对于村委会选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最大区别之一即在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1、初步候选人的产生 卷二第七个问题是:初步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可做多项选择)? 对353个有效样本的分析表明,此次湖南省的村委会选举在提名初步候选人时有两个明显特点:第一,各种形式的组织提名的少。村党支部、乡镇组织和村民选举选委会的提名分别只占人次百分比的3.2%、7.1%和1.0%,有效百分比的5.4%、11.9%和1.8%。因为可作多项选择,村支部提名、选委会提名和乡镇组织提名事实上是混合在一起的,即是说,在湖南第四届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组织提名候选人的村的比重大致在职10%多一点,这与以前村委会候选人大多数组织提名显然形成了鲜明对照;第二,个人自荐的少。在卷二全部样本中,仅有16.4%的样本答他们村有人在提名初步确选人时进行了自荐。据回访人的某些原始记载即使以上16.4%的样本中,亦有不少受访人的实际意思是说他们村在产生初步候选人时,允许自荐,而非真的就有人进行了自荐,这就是说,在产生初步候选人时,出现过个人自荐为初步候选人的村大大少于全部样本村的16.4%。 与以上“两少”形成对照的是各种形式的群众提名较多。“由村民联名提名”、“由村民小组提名”和“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名”三项群众提名,占到了人次百分比的74.7%,有效百分比的24.6%(其中有重复选择的因素),这足以说明在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大势所趋,已成为主导。 与卷二第七个问题相对应的是卷一(即回访村民卷)第四个问题:你有没有参加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从统计结果来看,回答问题的355人中,61.4的村民选择了“有”。这有力地证实了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在提名初步候选人上的选项。这表明,在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中,大多数村都是以“海选”的方式来提名候选人的。 2、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卷二第八个问题为:正式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可作多项选择)?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卷一的第六个问题:你知道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是怎么产生的吗(可选多项)?从统计结果来看,“由村民代表大会预选确定”的选择率最高,其有效百分比分别达到73.9%和58.6%,其次为“按初步提名票多少确定”和“由村民大会预选确定”。而“由村党支部确定”、“由乡镇组织确定”和“由村民选举委会”确定的选择率均较低。由此相互印证,应该说湖南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在确定正式候选人这一最为关键环节中,已由过去多强调组织意志向更多强调群众意图方面发生彻底转变。这一点可能也是湖南省乃至全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改变。 应引起重视的是,这两个问题中“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选择率均相当高,卷一中该项的有效百分比甚至达到了73.9%。由村民代表大会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好处很多:第一,可以避免运动选民,减少召开村民大会的麻烦;第二,村民代表素质相对较高,由他们确定正式候选人可能更合乎当前农村的实际。但是,某些地方不是通过村民选举村民代表而是通过组织指定村民代表来召开代表大会预选正式候选人。而指定代表时,因无严格的标准而可能被某些人钻空子,并可能变选民提名和确定村委会候选人为事实上的组织确定候选人。 因为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普遍由群众提名初步候选人和以民主方式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就决定了很难一次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的应选名额。 卷二第二十二个问题是:本届选举的应选名额是通过几次投票选举产生的?其中选择“一次”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占25.1%,这大致与湖南省第四届选举中,有相当部分村实行“海选”有关。而58.5%的村干部/村民代表选择了“三次及以上”。构成三次投票的项目一般为:群众投票提名候选人、预选确定候选人(经选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超过三次投票者,则大都与补选有关。这表明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以民主提名初步候选人、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和正式投票选举村委会的三段式民主为主。 3、是否实行差额选举 卷二第九个问题是:村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有几名?对342个有效样本的统计表明:在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绝大多数村的村主任都实行了差额选举(85.3%)。比较奇怪的是,有7.9%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答他们所在村有3人乃至更多人作为村主任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因为只能选一人为村委会主任,因此,村民在选举投票时,应只能从村主任候选人中选一人,这样,由三人作为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很容易出现所有正式主任候选人得票均不过半的情况,鉴于此,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在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较多时,都有经过一轮甚至多轮预选,以确定两个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此次调查中有7.9%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选择“3次以上”,大致有三种可能:第一,某些地区的确是以三个乃到更多人作为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的,但这些地区未强调得票过半,而是谁得票多谁当选的原则;第二,被回访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误将村委会主任的初步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作答;第三,有些村实行一步到位的“海选”,并未确定正式候选人,而某些村干部与村民代表误将此种情况视作三个以上正式候选人。而尤以第三种情况更为可能。 对比卷一第五个问题,可以进一步看清楚误答的可能性。卷一第五个问题为:你知道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共有几个吗?其中选“1个”的为5.1,与卷二的百分比十分相近,但“3个或更多”的选项明显较高,其原因正如前述,村民较村干部及村民代表更容易将直接“海选”视作三个以上主任正式候选人,且更可能误将村委会主任初步候选人数误答为正式候选人数。 是否实行差额选举,是新村组法较试行法相当不同的一项规定。差额选举不仅可以增加村民在投票时的选择余地,可以通过形成村委会正式候选人之间的明确竞争关系(即正式候选人中必有人要被差额选掉),而增强选举中的透明度与民主气氛。正因为差额选举必有一人被差额选掉,而出现落选的情况,就使得候选人确定竞争何种职位变得重要起来。一般来讲,通过预选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都是在村民中有相当影响的能人,村委会主任的差额选举,很可能形成两强相争的局面。两强相争,必有一伤,即必有一个在群众中有相当威望者落选,因此,在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都出现了村委会主任候选人退出主任竞选而参加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参加主任竞选的落选可能性较大,而有相当把握当选副主任或委员。而一旦在群众中威望较高的主任候选人退出主任竞选后,在确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便容易出现一强一弱进行竞选的情况,事实上便构不成真正的竞选,而成为陪选。在某些地区,没有人愿意作为陪选参加主任选举,这样便可能出现等额选举的情况。这种等额选举并不同于过去由上级操纵选举所形成的等额选举。 4、竞选策略 卷二第十个问题和卷一第七个问题均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是如何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可做多项选择)?其回访统计结果如下表: 选委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当选村委会成员其他合计人数% 人数%人数%人数%人数%有效百分比A登门拜访村民31.922.363.311.3122.43.4B在村民大会上发表治村演说3320.91820.53620.01316.310019.928.7C在村民代表大会上演讲5333.52427.34826.73240.015731.245.0D在选举大会上讲话2817.71820.53418.91215.09218.326.4E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有线电视广播或其它方式进行介绍159.566.82212.2810.05110.114.6F由拥护候选人的选民介绍42.533.4116.111.3193085.4G没有介绍138.21213.6168.967.5479.313.5H其它85.144.573.967.5255.0I不知道10.210.20010.230.5小计158100.088100.0180100.08100.0506100.07.2 有效样本:349 有效样本:355 从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到,村委会候选人主要是通过在公开场所发表演讲来向村民介绍自己的,而诸如登门拜访村民,由拥护候选人的选民进行介绍等等介绍候选人的时候很少,甚至有1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他们村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没有任何介绍。 一般来讲,村落社会是熟人社会。村民由于累世聚居,相互之间的血缘、亲缘关系通过地缘关系相互叠加,而构成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此一来,村落社会大致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面情观念较重,不遇到特殊情况,村民一般都会拘束于的影响;第二,相互之间相当熟悉,不用进行介绍即知根知底。 当前作为村委会一级的村,与前述村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村委会一般由若干自然村构成,村民之间的面情观念依然存在,人与人之间也较为面熟,但对于每个人的真实为人及能力情况的了解,则因村而异。特别是自改革开往以来,在村委会一级组织集体生产的机会相当少,村民之间进行交往的机会相对减少,在大一些的村委会,村民比较了解的,往往只是是那些曾经或现仍在当村干部的公众人物,而对普通村民的了解则较少。 在村委会选举中,村民选谁不选谁是以对候选人的了解为前提的。那些希望竞选村干部的有能力的普通村民特别需要一个向公众介绍并展示自己才干与承诺的机会。但是,因为农村普遍存在的“面子”,以为登拜访村民或者由拥护自己的选民向村民介绍自己是不要“面子”的事情,从而形成在正常情况下候选人自我介绍少的局面。也因此,往往是由上级安排的选举程序中有“发表竞选演说”一项时,诸位村委会候选人方有展示自己才干与承诺的机会。以上述回访调查的统计数据来看,湖南省70%以上的村都在村委会选举的正式投票前,作了多种形式的介绍候选人的安排。 但是,如果村委会选举中的竞选双方势均力敌,或有其他因素的渗入,则整个选举过程就可能突破传统的面情观念,而被一种激烈的竞争气氛所笼罩,并可能会引起种种活动,其中比较典型的如由支持某一方的势力(或宗族、或亲友)进行广泛的拉票与串联活动,或亲自走家串户向村民介绍自。 没有疑问,真正的民主选举必须以选民与候选人之间充分的相互沟通和相互了解为前提。当前农村选举中有一种说法为:民主选举往往只能选原来当过干部者为村委会成员,而未当过干部的村民反而较以前更少有当选村干部的机会,这种说法是以当前农村村委会选举大都未能突破传统的面情观念的观察为基础的。今后,要通过村委会选举将农村真正的能人选出来,便有待于候选人与选民之间沟通方式的创新与多样化。反过来讲,当前在某些地方势均力敌双方进行的激烈竞选本身,亦正在打破村落社会传统的面子观念,并正在创新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方式。四、投票 1、选民证的发放 卷二第十一个问题是:在领取选票时,你是否必须出示选民证?同卷一第三个问题:“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有没有给你发放选民证?”是对照的。从统计结果来看,可以有把握地说,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在进行选民登记后,绝大多数村都由村选委会发放了选民证(所占比例分别为83.5%和90.7%)。选民证是选民具有选举资格的凭证,村民对此一凭证大都十分重视,诸如安徽凤阳县城西乡县城村一村民在选举前不慎将选民证掉入水井中,此村民十分着急而发动全家人一起捞了二个多小时的例子,不胜枚举。选民证的发放和在选举投票前必须出示选民证的规定,使村委会选举本身显得更为正式郑重,这对于政治权力符号化的形成,对于村民政治认知能力的提高等等,都有重要意义。 但是,因为村委会选举一般都是熟人社会的选举,在选举投票时,谁有无选举权,往往一目了然,严格按照选民出示选民证才能投票的规定很容易在实际的选举中出现变通。相当多地方的选举,都是在选举大会正式投票前,由村选委会成员或村民小组长临时造册,登记有多少有选民资格的村民来到了选举现场,然后依次发放选票,并在登记册上划上符号,以免第二次发放选票,也便于清理最后实际发放多少张选票。换句话说,在村委会选举中,往往是以对村民相当熟悉的村里人来察看谁有选举权并来到了选举现场,而非以查看有否选民证,来决定是否发放选票。 2、投票的处所与方式 此次调查中,卷二的第十二个问题涉及投票处所,卷二的第十三个问题和卷一的第八个问题涉及投票方式。 卷二第十二个问题是:选举日选民在何处投票(可做多项选择)?在349个有效样本中,有27.7%的人选择了“选民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42.7%的人选择了“在流动票箱投票”,另有8.9%的人选择了“选民在选举大会会场和流动票箱投票”,三者相加,选择率达79.3%。显然,湖南第四届村委会选举采用了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和在流动票箱投票两种形式,且以流动票箱投票为主,另有少数村设立了投票站。 卷一第八个问题是:你在选举时是怎样投票的(可作多项选择)?从选择人次百分比看,有39.4%的村民说他们是在流动票箱投的票,从有效百分比看,更高达49%的村民选择说他们是在流动票箱投的票,与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选择率十分接近,当可以互相印证。 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和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当各有利弊。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不仅可以造成轰轰烈烈的场面,让选民感受选举现场紧张而热烈的气氛,从而熏染出民主的精神,感受到民主的力量,而且有利于防止选举中出现舞弊,保证选举本身的公正,提高选民对选举结果的认同感和他们的政治功效感。召开选举大会也有不便之处。集中起来开会,程序比较繁杂,会议时间拖得较长,一般没有三、四个小时时间,选举不会结束。有些老弱病残者往往因为身体原因难以来到大会会场。在某些山区,农户住得比较分散,召开选举大会亦甚为困难。流动投票则正好补选举大会投票的以上不足。一般情况下,流动投票可以大大减少村民的时间浪费,有效提高村民的参选率,特别是某些山区乡村,流动投票更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办法。正因此,在有些地区,不仅设有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投票,而且定点设立投票站和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对照卷一第八个问题的回答,以人次百分比计算,分别有22.0%和15.5%的村民选择了在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秘密写票处写票,另有39.4%的村民选择了在流动票箱投票,三者相加,达76.9%,超过3/4,仅有18.1%的村民选择了“在公开场合填写选票”,应该说,湖南省在第四届村委会选举中,秘密写票的确落在了实处。 秘密写票的好处是可以防止外界因素干扰选民投票时的自由选择。作为熟人社会,农村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在公开场合投票,村民选谁不选谁,便受制于现场气氛,这时候,各种宗族的、亲缘的、地缘的势力与关系便会借机而动,监督村民投票,以达到各种复杂的目的。尤其严重的是,某些地方恶势力可能在选举现场安插“耳目”,所有在场的村民在公开场合写票,都会明显感受到此些“耳目”构成的压力,并不得不违心写票,此种情况下,人们担心的村委会选举被黑金势力所操纵的可能性便真实地存在了。秘密写票的好处不仅在于可以让村民自由写票,而且可以防止少数地方存在的恶势力监视村民投票的问题,从而防止黑金势力通过操纵村委会选举来达到染黑农村基层组织的目的。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设立,而在于是否强调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内写票,并有相应办法保证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写票。在某些村的村委会选举中,虽设有秘密写票处,但因未强调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写票,而鲜有村民入室写票,其中的原因大致与农民既希望秘密写票,又担心别人指责自己不光明磊落的矛盾心理有关。有些村的选举中,强调由村选委会成员点名发票,入室写票,一人写票结束后,再让另一选民入室写票,依次累进,便自然而然地保证了秘密写票的真正落实。而大凡那些同时将选票发到选民的选举,秘密写票都难以保证。 3、委托投票 本次回访调查,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问卷中,第十四和十五两个问题均涉及委托投票,在村民问卷中,第八个问题涉及到委托投票。卷二第十四个问题是:一个选民最多可投几张委托票?卷二第十五个问题是:领取委托投票时是否需要出示书面委托书? 从理论上讲,委托投票并不是一个问题,但在村委会选举的实践中,委托投票往往成为最引起争议的环节。村组法中并无关于委托投票方面的规定,但各省市自治区的选举办法或村组法实施办法中均有允许委托投票的规定。委托投票所以容易引起争议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一般来讲,委托投票应有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但一方面,当前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往往是一些需要委托别人投票的老弱病残者同时也是文盲,他们无法提供书面委托,只好由他人代笔(大多是家人),另一方面,外出务工经商的村民缺少与本村的联系,很难及时向村中寄达书面委托书,因此,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时,很难有规范的由委托人本人书写或签章的书面委托书,而既然没有规范的书面委托书,就难以判断谁可以受托投票;第二,谁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一般来讲,村中的老弱病残和外出务工经商的村中选民应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但如何界定老弱病残和外出务工经商亦成问题。老者,以多大年龄界定?何为弱?在距本村不远的集镇经商算不算外出?等等,均甚成问题;第三,委托投票太多会不会影响选举本身的公正?特别是在有些地方,委托投票数超出到会参加选举的村民数,不仅会大大影响选举现场的热烈气氛,而且无法保证选举本身的公正性;第四,谁可以成为受托人?因为农村选举中委托授权本身的不规范,必然带来受托人的身份问题。在村组法试行期间的村委会选举中,一个村民填数十张选票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与没有明文规定每位选民可以投多少张委托票有关系,而且与委托授权不规范和受托人的身份有直接关系。 针对委托投票中存在的以上一些问题,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选举实践中,都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诸如,规定65岁以上者为老,卧床不起者为病残;规定只有在本县县境外务工经商者为外出;规定只有本家人才有受托投票资格,举家外出者因无人在家,一律取消委托投票等等,甚至有不少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干脆取消委托投票。 引发委托投票争议的深层原因则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很难在委托投票上做到完全公正;二是较多的委托投票往往成为改变激烈竞选中形成的竞争均势的关键,激烈竞选的双方也都可能在委托票上做文章,以使均势的竞争格局向已方倾斜。但因为前一方面(即很难在委托投票上做到完全公平)的原因,激烈竞选双方及其支持者便可能指责村选委会在委托投票上做手脚,并引发争议。 卷二第十五个问题的统计表明,有53.7%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选择了“需要出示书面委托书”,37.4%的选择了“不需要”。这里的问题不仅是在领取委托投票时是否需要出示书面委托书,而且存在着如何确认和由谁查验书面委托书是否由委托人本人所写。依据村组法,查验和确认书面委托书真实性的权力在村选委会,换句话说,决定在领取委托选票前,必有一个环节,即由村选委会讨论确定谁有受托领取委托选票的权力。经过村选委会的讨论确定后,在领取委托选票时,更多凭借的可能是委托投票证,而非书面委托书,因此,是否规定在领取委托选票需出示书面委托书本身,并无多大意义。 4、选票的统计与公布 是否公开统计选票和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是衡量村委会选举民主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指标。本次回访,在卷二的第十八、十九两个问题和卷一的第九个问题中作了调查。卷二第十八个问题为:是否公开统计选票?卷一第九个问题为:你知道选票是如何统计的吗?卷二第十九个问题是:选举结果是否当场公布? 在对卷二第十八个问题和第十九个问题的回答中,分别有57.3%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和47.7%的村民选择了“在全体选民面前公开统计选票”,有36.3%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和35.8%的村民选择了“在村民代表面前公开统计选票”。若将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面前公开计票均算作公开计票,两者相加,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选择率分别达到93.6%和83.5%。这说明,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基本上做到了公开计票。 在“选举结果是否当场公布”题中,有93.4%的村干部/村民代表选择了“选举结束后立即公布”,仅有1.4%的村干部/村民代表选择了“第二天或更晚才公布”项,验分身份统计结果,其选择率除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在“选举结束后没有立即公布,但在选举日当天公布”项的选择率略高外,余均相当一致,由此可以说明,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绝大多数村都做到了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是否公开计票及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看似一个小问题,其实有大文章。一方面,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利于增强村民的信任度和政治功效感。现场投票,当场计票,现场公布当选结果,这三个环节可以大大满足选民对选举结果的高度期待心理,减少他们数千年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政治无力感。在许多村委会选举现场,公开唱票往往成为调动起选民全部注意力的一个高潮性事件。许多选民搭台围观唱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可以证实农民对计票本身的关心,而且在此关心计票的过程中,正可以熏陶出一种精神上的民主关切度来。在某些村的唱票过程中,激烈竞选的双方候选人的得票交替上升,最后往往是以一票之差决出胜负或者得票刚好相等的局面,不仅可以让村民如看戏样地留下深刻印象,而且可以让每位村民都有把握地讲:“若我改投一票,就可以完全改变当选结果”,从而大大提高村民对自己所投一票重要性的珍视和他们的政治功效感来。 另一方面,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确可以减少村委会选举中的舞弊可能性。以“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组法第十四条)为例,在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都曾有过主任候选人数不过半,前来村里指导选举或主持村委会选举者在参加投票人数上做文章的情况,而当场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某些舞弊情况的发生,毕竟,在现场选民面前,无论是乡镇指导人员还是村选举委会成员,都会胆小得多。严格依法办事,减少舞弊发生,对于处于民主初级阶段的农村尤为重要。 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可以缩短选民投票与选举结果之间的时间,公开计票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可能造成的现场的热烈气氛,这些都大大有助于提高村民的政治效感,并可以减少和选举中可能存有的舞弊空间。 5、是否分次选举 卷二第十七个问题是:选举时,是同时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还是分别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对346个有效样本的统计分析表明:52.6%的人选择“同时选举”,46.5的人选择“分别选举”。可见,在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同时选举与分别选举大致各占一半的比例。 因为村组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除极少数地区,均在其具体的选举办法中明确要求“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换句话说,在村委会选举中,不能先选村委会委员,再由当选村委会委员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否则就违背了村组法规定的直接选举原则。 但是,直接选举存在一个相当大的弊病,即有可能出现能力强威望高者落选而弱者当选的情况。具体地,在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至少应有两名,而能成为(特别是经过预选成为者)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者,大都是在本村中有相当群众基础的能人。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同时选举,两名主任正式候选人中必有一位落选,而一旦落选,便不再有参加副主任乃至委员竞选的机会。正因此,可能就会普遍出现强者退出村主任竞选,而参加副主任或委员选举,村委会主任选举成为实际上的“陪选”乃至等额选举的情况。 为了改变以上出现“陪选”或等额选举的情况,真正使村委会主任选举富有竞争力,许多地方便将村委会主任的选举与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分开,先进行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投票,当场唱票并确定其中一人当选后,以落选者参加副主任选举,并进行第二次选举投票。因为参加村委会主任竞争落选后,仍有参加副主任或委员选举的机会,而愿意参加主任竞选,这样就可以有效提高村委会主任的竞争力,真正将那些有能力且群众基础好的乡村精英选上来。 但分别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时间安排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是否在同一天完成选举。若在同一天完成选举,就必然要求在村委会主任投票后,立即唱票并公布选举结果。然后再进行副主任和委员选举,然后再进行唱票并公布选举结果,这样一来,在一些选民人数较多的村就可能将选举时间拖得很长。特别是村委会主任两强相争,出现得票双不过半的情况时,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便不再可能。若不在同一天选举,就需要数次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选举本身的工作量,也可能引起选民的厌烦心理。 正因此,在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时,到底是同时进行还是分别进行,应依每个村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那些选民相对较少,村委会主任之间竞争较不激烈村的选举,宜分别进行,而对于那些选民人数较多,村委会主任竞争激烈村的选举,宜同时进行。 因为缺乏有关选民人数和村委会主任竞争激烈程度的背景资料,无法在此验证湖南省的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是否与以上推测相符。 五、投票率与竞争度 此次回访调查,除前述回访村民用的卷一和回访村干部/村民代表用的卷二外,另有要求回访员根据村委会选举原始档案填写的卷三。卷三列有基本情况、投票情况、得票情况三栏。其中基本情况栏列有三个子项:全村人口总数、本村18周岁以上选民数、本届选举登记选民数;投票情况列有四个子项:投票总数、废票总数、委托投票选票总数、流动票箱选票总数;得票情况列有六个子项:当选村主任得票数、第一位落选村主任候选人得票数、第二位落选村主任得票数、当选第一位副主任得票数、当选第二位副主任得票数、落选副主任候选人得票数。 卷三共收回115份样本,下面我们以此样本为基础进行统计分析。 1、投票率 统计表明,湖南第四届村委会投票率高达94.6%,显然是相当高的。查卷三样本,共有47个村的投票率高达100%,另有18个村的投票率达98%以上。如此之高的投票率,显然是委托投票起了关键作用。若严格按照书面委托书进行委托投票,则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如此高的投票率,因为每个村总有一些有选举权的人户外出,无法办理书面委托投票。 应该说,高投票率有利于更加广泛地训练农民的政治能力,增加选举结果本身的合法性并提高村干部的权威性,但在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前的试行阶段,因未对委托投票进行严格限定,各级地方政府为追求高投票率,而普遍在委托投票上做了文章。具体地不是根据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数而是以应参加选举的选民数为准,发放选票,多出实际到会选民的选票,要么再人均发放一张,要么由村民小组长或其他人代填,由此屡屡出现一个人代填数十张选票的不正常现象。 从回访情况看,湖南省1999年的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许多地方依然存在为追求高投票率而增加委托投票的问题,值得高兴的是,该省采取的限制每个人投委托票张数的做法和查验书面委托书的做法,可以有效防止在委托投票上出现舞弊行为。 统计反映,湖南省此次村委会换届的平均委托投票率为16.1%,并不算太高。扣除委托投票,村民的投票率亦达78.5%,这就是说,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相当高。这一点也可以从卷一对村民随机进行回访的第二个问题的统计中得到证实。卷一第二个问题为:你在最近的村委会选举中投票了吗?结果表明:353个有效样本中,96.9%的人选择“投了”。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回访是在村中进行的,无法访谈外出村民,而正是这些村民可能在前次选举中没有参加选举投票,因此,实际访谈的村民较随机抽样村民有更高的投票率。 可以肯定地说,限制委托投票会降低投票率,但试图以委托投票来提高投票率的作法事实上不仅不能训练农民的政治能力(因为委托人事实上大都不能感受到投票的价值),而且因为可能引起如前所述的争议,而降低选举结果本身的合法性。 在委托投票以外提高投票率的根本办法是提高选民的政治效能感和政治责任感。因为选民的政治责任感的形成有一个过程,政治效能感的提高亦不能真正促动少数无政治阶层的选民,因此,另有两个因素对于提高投票率有重要作用:一是竞选的激烈程度。激烈的竞选使得竞争双方都会高度动员起自己的支持力量来,一环又一环的关系,使得每位选民都有面临着“出场”的压力,因为不参加投票,此选民就会被竞选双方及其支持者视为不愿为已方提供支持;二是参加选举是否得到补贴。少数无政治意图的村民不是因为选举本身,而是因为选举的热闹和补贴而参加投票(当然,这只占相当少数)。这种补贴大多只具有象征意义,比如记一个义务工,或人均发五元现金等等。问卷涉及这一现象的共三个问题。 卷一第十个问题为:你参加投票是否得到了补贴?结果表明,66.9的村民没有;31.3的村民回答“算一个义务工”或“给了现金或实物”。 2、竞争度 村委会选举竞争的激烈程度本身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指标。激烈的竞选,不仅有利于选出真正的能人,而且因其选举悬念本身的富于戏剧化而给所有选民留下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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