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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人考试总串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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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人考试总串讲.ppt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学提纲,一、考试涉及内容:1、教材内容共计九章:即:15章、6章、7章、89章。2、保险法:即:八章一百五十八条;3、相关法律知识(六部法律):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交强险管理条例,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学提纲,二、考试题型及分值分配情况:1、单选题(80题、每小题1分。)一章至五章 25题 六章 10题 七章 20题 八、九章 10题(5)相关法律知识 15题 2、判断题(20题、每小题1分。)保险法八章158条 20题,一、内容:第一节 风险概述第二节 风险管理,第一章 风险管理,考点一:风险的含义,风险的含义 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广义:盈利的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狭义:损失的不确定性,(保险中定义),是否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产生的结果不确定,(一)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概念 1、风险因素: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 生的可能性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有形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 无形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性质,考点二:风险的构成要素,考点二:风险的构成要素,注意:1、有形风险因素也称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 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 如: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2、道德风险: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 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纵火行为 3、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疏忽 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 加风险事故 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 如:产生物品乱堆乱放,吸烟后随意抛弃烟蒂等的心理或行为,2、风险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 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3、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保险实务中,直接损失(实质性损失)间接损失,风险管理中,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考点二:风险的构成要素,(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引发,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损失的媒介物,注:特定事件、特定条件下,风险因素可能直接造成损失,则为引起损 失的风险事故。如因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考点二:风险的构成要素,考点三、风险的种类,(一)风险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二)风险标的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三)风险性质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四)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静态风险动态风险,(五)产生风险的行为分,基本风险特定风险,考点三、风险的种类,考点三、风险的种类,注意:1、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 故意行为)或不行为使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遭受损失的 风险。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及故意破坏等行为 2、政治风险(又称为“国家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 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如因输入国家发生战争、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因输入国家实施进口 或外汇管制 3、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 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和噪音等。,考点三、风险的种类,4、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如房屋所有者面临的火灾风险,汽车主人面临的碰撞风险 5、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如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 6、静态风险是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 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如雷电、霜害、地震、暴风雨等自然原因 7、动态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 动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的改进、消费者爱好的变化,(一)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产生的结果不确定,(二)风险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三)风险的普遍性(四)风险的可测性: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构造损 失分布模型(五)风险的发展性,考点四、风险的特征,(一)风险管理的含义 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 的决策过程。1、风险管理的对象:风险2、风险管理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3、风险管理过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 全保障5、风险管理成为一次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兴 的学科。,考点五:风险管理的含义,考点六:风险管理的演变,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企业减少购买保险,加大自我承担,1960年,国际化阶段,出现全球性 风险管理联合体,购买保险开始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国家政府介入,国际性机构、组织、保险公司紧密结合,20世纪70年代,20世纪90年代,21世纪,考点七、风险管理的程序(一)风险识别(二)风险估测(三)风险评价(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考点七、风险管理的程序,注意:1、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4、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5、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考点八:风险管理目标 基本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一)损失前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 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减轻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 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二)损后目标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秩序,实现良性循环,考点八:风险管理目标,考点九: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采取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 重点:改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1、避免 2、预防 3、控制,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包括,(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包括,自留风险 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考点九:风险管理的方法,一、内容: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第二节 保险的种类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二、章节重点:本章均为考试重点,第二章 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1、不同的角度定义(三个角度):经济角度 财务安排 法律角度 合同行为 风险管理角度 分散风险、消化损失,考点一:保险的四大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考点二:对保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定义 投保人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合同 赔偿、给付保险金 商业保险行为,考点二:对保险的定义,二、保险要素(五个)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 速 记 方 法保险基金的建立 两风(可保风险、同质风险)保险合同的订立 两钱(保险费率、保险基金)一合同(保险合同)保险的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考点三:保险的五大要素,考点四: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速记方法:重大纯不可分)1、风险应当是纯粹的风险 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可能;2、风险应当是意外的(不)没有可测性,非故意 3、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同质风险单位都会面临;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遭受重大损失的机会较小;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是制定费率的依据。,考点五: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考点五:同质风险的概念及集合与分散的条件,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1、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这是实现保险互助性的方法,即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1)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2)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2、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注意:保险的经济补偿活动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 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同质风险的概念:同质风险 种类 品质 性能 价值,考点五:同质风险的概念及集合与分散的条件,考点六: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费率的厘定:注意:1、遵循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速记方法:合、适、公)适度性原则;整体而言 收入支出 合理性原则;利润获得 利润合理收入合理支出 公平性原则。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要尽量一致,或者被保险人能按照风险的大小、比例分担保险的损失与费用。,考点六:保险费率的厘定,(4)稳定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5)弹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在长期内可作适当调整,3、接受国家或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的审核或备案。参见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备案制:其他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考点七:保险基金,3、保险准备金 是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4.各种准备金存在形式:财产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 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考点八: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有利于经济发展。2、商品性:直接表现: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商品经济关系 商品经济关系 间接表现: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3、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即: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来承担少 数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4、法律性:合同行为5、科学性: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速记方法:经(经济)、商(商品)、互(互助)、法(法律)、科(科学)。,考点九: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经营主体:社会保险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人身保险必须是依照保险法成立的保险公司。行为不同:社会保险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人身保险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实施方式: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人身保险实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原则。适用的原则:社会保险社会公平;人身保险个人公平。(5)保障功能不同:社会保险满足生存需要人身保险可满足各个层级的需要(6)保费负担不同:社会保险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负担 人身保险个人负担,差异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考点九: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2)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或叫保险准备金)作为提供经 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保险与社会救济:共同点:同为借用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社会救济民间和政府;商业保险由商业保险提供。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社会救济来源于救济方;保险保障以保险基金为基础,主要来源于保费。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民间救济不可靠,政府救济和保险可靠。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民间救济取决于救济方的心愿和能力;政府救济 依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决平;保险投保人的交费能力。,考点九: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考点十: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3、保险与储蓄:共同点: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即:“未雨绸缪”)消费者不同:储蓄全社会的公民和单位;保险符合承保条件。差异点 技术要求不同:储蓄无需分摊技术;保险分摊技术。受益期限不同:储蓄以本息返还期限;商业保险合同有效期。(4)行为性质不同:储蓄自助行为;保险他助行为(5)消费目的不同:储蓄为了获得利息;保险应付各种风险,考点十一:保险形式的种类分类及基本概念,保险形式的种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 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投保人可选择 自愿保险:双方均自愿选择2、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 人身保险:人寿、意外、健康3、依业务承保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考点十一:保险业务的种类分类及基本概念,说明:保险业务种类 1、财产损失保险:以各类的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包括:企财、家财、运输工具、货物运输、工程、特殊风险、农业等保 险。2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 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4、信用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一般 商业信用、出口信用、合同保证、产品保证和忠诚等保险。3、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定期、终身、两全、年金、投连、分红、万能)意外 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与特定意外)、健康保险(医疗、疾病、收入补偿)。,说明:1、原保险:(速记方法:投保人保险人)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2、再保险:(速记方法: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3、重复保险:(速记方法:“三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4、共同保险:(速记方法:“二同”)是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考点十二:保险形式的种类分类及基本概念,2-18,考点十三:保险的功能,2-20,考点十四:保险的历史沿革,(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 保险思想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码、镖单、镖力;国际上汉谟拉比法典是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起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保险萌芽: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是海上保险。同共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2-21,(二)保险的雏形1.船舶抵押贷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 汇集演变而成的。(三)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火灾保险: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人寿保险埃德蒙哈雷编制的和生命表,奠定了现代 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责任保险:始于世纪欧美国家,发达于世 纪年代以后,是一尖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信用保险:随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的发生而发展起来的,考点十四:保险的历史沿革,2-22,考点十四:保险的历史沿革,2-23,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 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它是反 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考点十四:保险的历史沿革,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作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 起正式实施。但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2002年修改,(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考点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的定义:投保人 保险人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2、保险人基本权利:收取保费 投保人基本义务:基本义务P47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P47-49有偿、保障、双务、附合、射幸、最大诚信 速记方法;诚、幸、双、偿、附、保,第三章 保险合同,说明:1、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2、保障合同: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无形保障体现在精神方面。3、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4、附合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5、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6、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性,所以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考点一:保险合同的特征,考点二:保险合同的种类,按合同性质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农作物、货物运输、字画、古玩不定值保险合同,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按照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单一风险:农作物雹灾合同综合风险一切险,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原保险再保险,保险合同的种类,考点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人:主要权利是收取保费 国际上主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或16周岁(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 主要的义务是交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受益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为自然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考点四: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考点五: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条款及其分类,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也称附贴条款,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考点五: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标的财产是指物、责任、利益、信用,人身是指被保险。人身 是指被保险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合同必须载明保险标的.2、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 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付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范围。4、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 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5、保险金额指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6、保险费 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考点六: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单(也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 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 作“保险证券”暂保单(临时保单):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有 效期一般为30天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团 体人寿保险中使用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订立,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承诺:保险人作出承诺,其他形式: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形式,考点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 1、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2、保险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3、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4、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具有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5、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法律保护。说明:1、成立生效。2、有效是生效的前提。(记:“先有后生”),考点七:保险合同无效的几个基本内容,1、无效合同的确认权: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主体不合格)(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2、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返还财产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4、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赔偿损失按过错原则,赔偿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 的经济损失。追缴财产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 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的财产,收归国库。,3、无效的分类,全部无效部分无效,考点七:保险合同无效的几个基本内容,(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最基本)(3)防灾防损(4)危险增加通知,(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的通知(6)损失施救(7)提供单证(8)协助追偿,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考点八:保险合同的履行,考点八: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赔偿 施救费用 争议处理费用 检验费用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2)说明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八条有 明确规定)(3)及时签单(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考点九: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货运险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变更: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考点八: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考点九:保险合同的中止、终止,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 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5、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角除,中止: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 2年内申请复效。,考点十: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考点十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1)文义解释原的则(2)意图解释的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内容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考点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定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称性(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考点二: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三个方面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既约束投保人也约束保险人,考点三:告知的内容及形式,告知 1、告知的内容:(1)投保人:通常称为如实告知。(2)保险人:一般称为明确说明。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2、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此种告知形式,(2)保险人,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考点四:保证的形式,保证,含义:是指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可见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明示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默示保证: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注意: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考点五: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概念及运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利与抗辩权。2、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己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3、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考点六: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后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其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漏报不予告知 误告告知不实 隐瞒有意不报 欺诈虚假告知,考点七: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后果,(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慌称发生保险事故,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考点八: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注: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考点九:保险利益及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原则及其成立条件(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有价利益。(即: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或估价),速记方法:确定、合法、有价,考点十: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利益原则可以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界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考点十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低押权人对低押财产,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2、财产保险利益时效,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速记方法:始可无终必有),3、财产保险利益变动: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识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灭等变化。,考点十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3、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4、经被保险人同意的,2、保险利益时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速记方法:始必有终可无),3、保险利益变动:,专属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债权债务关系,非专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血缘关系、抚养关系,考点十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制造商、销售商等 3、各类专业人员等 4、顾主对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即信用保险 权利人可按照义务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考点十四:损失补偿原则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补偿以恢复到被保险人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不能因投保而获得额外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考点十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 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考点十六:影响保险补偿原则的因素,影响损失补偿原则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注意:教材中的例子。,限额责任赔偿方法,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 植业与养殖业,免赔额(率)赔偿方法,考点十七: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意损失获取不当利益。(2)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法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考点十八: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3、代位追偿原则 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物上的一切权利。,物上代位:,代位求偿权:,考点十九: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具备的条件: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请权 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实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即:先赔后追),考点二十: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人,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保险人不得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为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投保人,如果被保险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考点二十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原则的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财产保险 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考点二十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被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用于,海上保险,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处理该受损标的所有权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考点二十三:损失分摊原则,损失分摊的方法(1)比例责任制我国法律规定采用此方式。损失 某保险人 所有保险人 额 的保险金额 的保险金额之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损失 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注意:课本中的例子,考点二十四: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的认定方法:1、从最初事件开始顺推(注意书中的例子)2、从损失开始逆推(注意书中的例子),考点二十五:近因的认定,(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1)多种原因均为被保风险。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2)(1)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均为被保风险3、多种原因连续(2)连续发生的原因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间断发生的4、多种原因间断 注意:课本中的例子,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5-3,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第一节 保险销售第二节 保险承保第三节 保险理赔第四节 保险客户服务,考点一、保险销售的含义,保险营销: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 向,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 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 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保险销售: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 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保险销售的意义:1.生产的目的;2.实现保险活动的宗旨;3.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的重要条件。,5-3,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一、准保户开拓,5-5,二、调查并确认 客户需求,准保户鉴定,考点二、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准保户开拓的步骤,准保户开拓的途径,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陌生拜访、缘故开拓、连锁介绍、直接邮件和电话联络等),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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