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模板]关于学习行政强制法的讲话.ppt
关于学习行政强制法的讲话,2011-12-1 承德规划、城管,大家好!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的发言是站在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且与规划执法相关的角度,看应当重点理解的内容,而不是法律本身内容的重点。执法机关和人员学法的目的在于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对不同的国家机关或者法律调整对象,有着不同的意义,学习的重点也不相同。例如,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司法机关的行为规范、金融系统的行为规范等,就不是行政机关学习的重点。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会对行政机关执法带来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个人对该法的学习只是初步的,对法条的理解,可能不正确甚至时错误的。我想不按照条款,而从适用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应研究或注意的问题角度谈一点认识。我的发言是为了抛砖引玉,提出问题,供大家参考,与大家共同学习。,一、对立法目的应全面理解。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重点理解】该法不仅为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提供保障,同时,也规范了行政强制权的设定与实施。,例如,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条款有: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实行政强制权的内容就更多。不一一列举。(类似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程序内容很多),二、本法未给任何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某机关是否享有行政强制权,应依据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的表述,不是为执法机关赋予行政强制权,不能依此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直接依据。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三、行政机关应梳理本机关据以执行的现行单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权,因两者的实施程序不同。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从定义看,两者的主要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作出决定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就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区别。程序要求也不相同。行政决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区别。如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未出现即时强制的概念。但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先斩后奏制度。决定和执行合并,事后报告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如果结合对行政措施的解释(防止证据损毁),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对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注意遵循该法关于实施行政措施的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都已包括,如未包括,也应同时执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行政强制措施,因有争议,未规定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台湾地区规定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被监督人不让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怎么办?妨碍执行公务。,四、责成行为的性质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责成不属于委托,被责成属于执行命令行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决定应以谁的名义?应是政府的名义。(执行命令行为的合法性有判断标准),五、注意申请法院(申请复议)的时限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超期申请的法律后果?不再受理。对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未履行的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办?可以在法条中并不都是授权性规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关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期限的起算点不同。一个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另一个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六、一般行政强制执行与拆除违法建筑的区别。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情形。不适用对合法建筑的拆除,例如房屋拆迁中拆除。,七、无设定权机关设定的行政强制,在该法实施之前可否继续实施?未实施但有效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行政机关不适用是否不依法行政?该法实施后,无设定权机关指定的法律规范未废止,但有行政强制权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办?是直接不适用,还是需要请示?(涉及对立法法的规定是效力规定,还是授权选择规定的问题。学界有抵触是否明显与不明显观点之分。),八、该法对行政强制权实施的规定,与其他法律对行政强制规定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对于行政强制的程序,应遵循程序从新原则(要求更高的例外)。对实施规则(如滞纳金不得超出给附义务的数额),应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设定的非突发事件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行政强制法。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必须是宣布为突发事件后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能做扩大解释。,九、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一并转移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十、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执行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执行(间接)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加处罚款,因此,对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十一、对二十四条原则规定的理解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法定程序既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也包括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二者的规定,一般是程序从新,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法无规定的,单行法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适用(用本法和单行法的)。,十二、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采取慎重态度。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而且事实行政强制应当适当。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价值应适当(23条);手段应适当,先间接(代履行、执行罚)后直接强制执行。,十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执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这一原则。概括地说,严格依法执法,法条中已体现。具体说:要做好宣传;首先要教育,经教育能达到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强制中有教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的,应停止强制。教育是一项法定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当然,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和制裁的漏洞,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行为,应立即执行。,十四、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不限于列举的种类。还包括有设定权的机关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与第十条联系起来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行政强制措施,因有争议,未规定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台湾地区规定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有的相对人不让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可以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例如,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拒绝检查人员进入,应当如何办?如果设定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思路,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申请司法机关协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关于执行和解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和解的前提,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类似行政处罚法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十六、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未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有决定权,无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权力。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十七、对法条中“可以”的理解 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规定是授权规定,还是义务规定。可以并不一定都是授权性规定,此处应属于义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又无其他合法措施实现行政决定时,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应)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体系解释。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十八、对查封、扣押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且少于本法的,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如果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呢?可有两种理解:可以与不可以。,十九、行政强制回转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二十、对加处罚款数额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十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如何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参照过错追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单独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次要责任或者相关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因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发生错误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作出错误决定、命令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过错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有错误,未向上级提出改正的意见,或者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撤销、变更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过错责任。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授权组织适用情形,参照本条前述条款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规定办理。,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一)独立行使执法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二)未经法定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核人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批准人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办人提出错误拟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各自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主管责任。,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由主持讨论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原具体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主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次要责任或者相应责任。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责任。受委托组织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委托机关对外承担责任,受委托组织的具体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二十二、关于行政强制文书格式 在国家和省未制定统一格式前,可参照行政处罚文书的原则适用行政处罚文书。如送达文书、告知文书,格式相同,只是内容不同而已。,总的印象:1、行政强制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更不能自行给自己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2、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严格按法定照程序和规定执行;3、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可(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权的,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谢 谢 大 家!,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重点理解】立法目的及依据。该法未给行政机关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强制权,要看单行法律、法规是否设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罚、代执行、直接强制执行)【重点理解】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的表述,不是为执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授权,不能依此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直接依据。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限制或控制措施。具有行政性(行政领域)、服从性(对当事人而言,无选择的余地)、物理性(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和改变财产物理状态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命令行为的区别)、依附性(服务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实现)。未出现即时强制的概念。19、50条只是规定在情况紧急时,决定和执行合并,事后报告。,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重点理解】对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对于行政强制的程序,应遵循程序从新原则(要求更高的例外)。对实施规则(如滞纳金不得超出给附义务的数额),应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设定的非突发事件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行政强制法。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必须是宣布为突发事件后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能做扩大解释。,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重点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的原则规定。原则上,有权实施行政强制的只有行政机关,但是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也不能实施所有法定的行政强制(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法定程序既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也包括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二者的规定,一般是程序从新,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法无规定的,单行法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适用(用本法和单行法的)。,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条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的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重点理解】属于原则规定。原则在执法中的意义。指导、弥补、理解、判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采取慎重态度。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价值应适当,23条体现;手段应适当,先间接(代履行、执行罚)后直接强制执行。,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条旨】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重点理解】执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这一原则。概括地说,严格依法执法,法条中已体现。具体说:要做好宣传;首先要教育,经教育能达到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强制中有教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的,应停止强制。教育是一项法定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和制裁的漏洞,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行为,应立即执行。,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条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禁止性规定。【重点理解】该条的原则规定,在分则条款中有体现,例如,不得使用查封、扣压的财务,不得收取保管费,收支两条线,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等。但谋取利益的方式不限于法条的规定,其他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是禁止的。,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条旨】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程序权利及权利救济的规定。【重点理解】陈述权、申辩权是一项基本的程序权利。正当程序。法律救济是事后监督的重要方式。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可以救济?与基础行为一并救济还是可以单独救济?认识不一致。有专家认为,可以救济,并且可以单独申请救济。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如果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成为被告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条旨】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规定。【重点理解】不限于列举的种类。还包括有设定权的机关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与第十条联系起来理解),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否行政强制措施?如果结合第二条对行政措施的解释(防止证据损毁),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行政强制措施,因有争议,未规定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台湾地区规定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有的相对人不让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可以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例如,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拒绝检查人员进入,应当如何办?如果设定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思路,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申请司法机关协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条旨】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定。【重点理解】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否则,不仅无效,而且要承担责任。注意设定与执行规定的区别。行政机关对(上级)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而设定的,应如何执行?直接不适用还是报告、请示?(涉及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有无选择权的问题)。,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理解】禁止性及授权性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条旨】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重点理解】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设定机关是谁?结合13条的规定,应是法律设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体系解释)城乡规划法上规定的强制拆除,就属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可分为间接强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和代履行)和直接强制。由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加处罚款,因此,对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间接强制执行方式)。对于未规定强制执行权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重点理解】,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点理解】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的规定。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未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有决定权,无强制执行权。决定权与强制执行权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权力。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重点理解】起草程序的规定。公众参与,民主立法。,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重点理解】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授权规定,还是义务规定。可以并不一定都是授权性规定,此处应属于义务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理解】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定(裁量),还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规定。从鼓励采用非强制措施的解释看,可理解为授权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执法实践中应制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重点理解】行政措施实施主体及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与对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规定不同。执行委托执法的,涉及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时,需要注意。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由单行法律、法规授权。非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违法实施,但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能免责。行政处罚权与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随之转移。对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该法直接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需要再经有权机关批准。如何区分是否与行政处罚相关,或者说是作为行政处罚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重点理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的规定。该条规定的程序,可分为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应适用书面的请示。情况紧急时,可先斩后奏,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违反内部程序,一般承担违法违纪责任,不直接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单行法律、法规对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做出的其他程序规定,应一并适用。告知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场进行,并留有记载。当事人不到场的,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视为告知。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应当记录的内容(将来会有文书格式):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见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看法;4、其他应记录的内容。当事人不签字的,应予以注明,可有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字。,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重点理解】对情况紧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例外规定。(即时强制)。特点是无决定、无事先告知。特别程序事后报告、补办批准手续。但18条第二款第二至九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仍须执行。执法人员如何认定情况紧急。一般是指不即时强制,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涉及裁量,也可根据实践,规定一些常见情况。事后判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补偿、赔偿问题)。,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重点理解】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重点理解】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学习相关法律。判断不清的,先移送,后处理。证据是否已送?应当一并移送。对于移送的案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条旨】关于查封、扣押实施主体的规定。【重点理解】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