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范本doc格式.doc
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发 包 方:设 计 方:签 订 日 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方: 设计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的景观施工图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设计任务书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4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阶段、规模、投资、及设计费;2.1 项目概况:名称: 景观施工图设计面积:约110000平方米。发包方委托设计方设计范围为本项目总用地红线范围内景观施工图设计。2.2 设计方设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包括室外总体环境设计,道路、 绿化、造型造景、大门入口、环境灯光布置(不包括建筑照明)、非机动车停车棚、机动车位及水景设计.第三条 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规划选址意见书1合同签定后三日内2景观设计任务书1 合同签定后三日内 3综合市政管线图1合同签定后七日内 4规划方案报批文件1 第四条 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 交 日 期有关事宜1景观施工图设计文件八份景观方案设计文件批准后及发包人下达设计任务通知后30工作日书面的捌份,电子版壹份第五条 设计费用5.1.1本项目景观施工图设计总费用估算为198万元人民币。5.1.2分项单价见下表:项目名称景观施工图设计单价(元/平方米)面积总价(平方米)(元)景观施工图设计181100001,980,000005.1.3实际设计费按报审后核定设计面积为准。5.1.4付款进度见下表次 序占总设计费比例付费额付 费 时 间第1次付款20%(定金)396,000.00本合同签订7日内第2次付款20%396,000.00规划设计方案及景观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七日内第3次付款10%198,000.00首期景观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七日内第4次付款25%495,000.00全部景观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七日内第5次付款10%198,000.00首期景观施工完成后七日内第6次付款10%198,000.00二期景观施工完成后七日内第7次付款5%99,000.00景观施工竣工验收完成后七日内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方责任: 6.1.1 发包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 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设计费。 6.1.3 当设计完成及经批准后,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图需要修改,设计方无条件及时进行修改。6.1.4 根据保定市规定,该合同的备案由设计方负责。6.2 设计方责任:6.2.1 设计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 设计方主要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国国家及河北省和保定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等。6.2.3 设计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件。6.2.4 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内容做调整补充。 6.2.5 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6.2.6 设计方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网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根据管网设计调整所涉及的景观施工图的修改设计工作并不再计取设计费。6.2.7 根据河北省保定市规划设计方案报批程序,设计方应根据政策要求及时提供设计成果,如因设计方原因造成方案报批受阻,由设计方承担相应责任。6.2.8 在施工阶段,根据发包方需求,设计方应组织专业设计师团队赴现场指导施工(放样,放线等),且费用由设计方自理。6.2.9 设计方应根据发包方要求参与景观设备.植被,小品的选型,订货,评标等事宜,差旅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其他费用设计方自理.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协商结算设计费。 7.2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 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若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按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7.4 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合同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反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 8.1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4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8.5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方肆份。 8.6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 8.7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依法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设计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章):委托代理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