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调研文章农信社贷款投放存在问题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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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调研文章农信社贷款投放存在问题与建议.doc
-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信用社调研文章农信社贷款投放存在问题与建议 当前,农村信用社作为担任主要支农的金融机构,在促进农民致富、发展农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确定了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经济效益相对较低,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客观问题。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必须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步骤是抓好贷款投放工作。笔者经过调查,对当前农信社贷款投放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单归纳和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供大家参考。一、信贷服务由“小三农”向“大三农”转变与信用社贷款投放实力不相适应当前,城乡正呈现一体化的趋势,信贷支农由支持传统农业向支持现代农业转变,从单独支持第一产业向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支持第二和第三产业发展及农村消费转变,由支持传统的“三农”积极向支持县域经济的“大三农”转变。贷款需求量明显增加,而作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居民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占很少的比例,信用社支农资金明显不足。建议:1、人民银行继续加大支农再贷款的额度;2、各级政府要引导涉农部门到信用社开户,将涉农资金存到信用社;3、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的组织领导,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督促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贷款。二、扩大内需资金需求旺盛与农村信用社优质项目争取少不相适应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各种优质项目较多,但是农村信用社由于传统上只发放小额农贷,没有从事大型项目贷款业务,营销手段明显落后。建议:1、政府搭建沟通平台,通过召开政府对接会形式,向农信社推介优质项目;2、省联社应发挥行业优势,将全省的大型项目吸纳推介到县市联社,做大项目贷款。三、客户贷款需求与抵押担保制度不相适应农村客户对象的多样性以及资金需求的多元性,客观上要求我们在防范风险上要采取抵押担保,但抵押担保难一直是制约信贷投放的难点。一是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成立晚,资金实力不雄厚,担保金额难扩大;二是农户政策性担保公司还没有成立,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一直十分突出;三是抵押担保费用高,手续繁琐,增加了融资成本;四是农村土地流转抵押没有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时难以推广。建议:1、加大担保公司成立及资本金的补充力度,增加财政注资,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2、政府协调贷款抵押登记部门减免费用,努力降低贷款成本;3、政府引导、信用社、农户参与,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协会的建立,积极开展与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信用合作;4、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5、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降低支农贷款风险,构建“信贷+保险”的支农模式。四、农村信用社经营商业化功能与支农的社会责任不相适应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但农村信用社承担支农责任,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支农贷款风险大。建议:1、减免农信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2、对支农资金利息支出进行补偿;3、对支农资金损失进行专项补偿。五、支农贷款投放质量与金融生态环境不相适应当前金融生态环境依然不佳:一是农户信用意识差;二是企业逃废债务现象仍然存在;三是依法诉讼未执结案件多,从一定程度上造成支农贷款到期收回率低、质量不高,与省联社制度规定的贷款到期收回率指标和监管部门贷款质量要求不相适应。建议:1、加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继续开展信用农户、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以及信用县市创建活动;建立黑名单,严厉打击逃废债务;2、加大胜诉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3、各级政府要关注农村信用社村组贷款债权落实、普九债务政府拨款还贷的监督;4、银监部门改进农信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方式,结合农信社实际,单独制订农信社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农村信用社调研文章农信社贷款投放存在问题与建议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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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第三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事务。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但其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七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四)审议决定村办公益事业的投工、出资方案;(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内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多于三十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坚持原则,在社会活动中能模范带头,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一)审议决定村办公益事业的投工、出资方案;(二)审议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办法;(三)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和有五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三节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受乡政府指导和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组织村民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抗洪救灾、森林防火等法定义务;(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八)教育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九)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有五至七人组成,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管理等委员。治安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带领领先群众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公安、司法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人民调解委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待本村村民来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本村村民之间矛盾纠纷。社会保障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户供养、救灾救济、旧风俗改革等方面的工作。计划生育委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共卫生管理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方面的工作。第四节村民小组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的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最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会生产经营、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的方式,先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然后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由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村民小组长。撤换村民小组长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依照前款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决定。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撤换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第十八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四)按村民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本村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第五节村民第十九条:长期居住在本村并持有本村户口的人都是村民。享有以下权力:(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力。(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权力。(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力。第二十条:每个村民在村内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新风户活动。(五)村民要自觉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符合征兵条件的村民,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等。第三章社会秩序第一节社会治安第二十一条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准造谣生事,瞎猜凝他人;不得谩骂、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方面不得损害四邻利益。第三十一条不能煽动闹事,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在墙壁上书写或张贴攻击谩骂他人的标语、大字报小字报。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承担损失外,责令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在本村做出公开检查,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严禁赌博。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者,除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查外,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禁止搞封建迷信或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封建迷信或非法传教骗取钱财者,没收非法所得,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村民要积极保护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和他人财产,不经村委会或他人允许,任何人不准占用。对强占毁坏者,情节轻微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加强畜牧禽兽管理,实行拴养和圈养。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他人庄稼、财产损失的,除作价加倍赔偿外,适当给以经济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由户主承担医疗费、误工补贴或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容村貌的整洁和公路、人行道路的畅通。不准在大街上堆放柴草、粪便及垃圾,不准在公路上挖沟、放置障碍物,违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清除障碍,恢复原貌。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枪支、警用品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制作烟花、爆竹,不得购买、贮存炸药、雷管等危险品。不准自制、购买、倒卖存放有杀伤力的枪支(包括电击枪、钢珠枪;火药枪)。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物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或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民不得参加与拐卖妇女儿童、不得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解救。不得*嫖娼,制黄犯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第三十条不准以隐匿、毁弃、扣押、私拆他人邮件、电报、信件等。违者,依法惩处。第三十一条村民围攻、殴打、威胁、诬陷、报复乡村干部,造成干部精神、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在群众会上作检查,挽回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村干部殴打、报复村民,要从严处理,直至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通过组织调解或法律手段解决,在问题解决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谁单方面激化矛盾,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严禁农用车等低速车辆载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三十五条对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的村民,负伤者,村里给予重奖;英勇献身者,除报请上级追认烈士给予物质奖励外,村中刻碑立转,并对其家属给予特殊照顾。第二节治保调解第三十六条村民邻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干部要坚持公正、公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三十七条村人民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乡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第三十八条村人民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第三节外来人员管理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向暂住人员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掌握暂住人口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或者违反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乡计生办。第四十条做好用工单位、场所、出租私房的申报、登记和检查工作,督促用工单位、场所,房主及时办理治安许可证、暂住证、计生证等,关心暂住人员的工作、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做好日常验证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登记簿册,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的注销和变动手续,上报乡政府。第四章经济管理第一节土地管理第四十二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村民对承包田(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涉及到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建设规划的承包土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村民必须服从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如确需耕种的,在村机动地或其他承包户中调剂。第四十三条村民凡承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林果、道路、水渠,机电设备等都要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要保持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对于调整承包经营权要依法进行。承包期内允许承包土地有偿转让,也可以让给别人耕种,无论采取何种转让形式,转让费由双方自定,但必须承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民义务。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收回,转包他人耕种。第四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积极配合组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收入,提高地力。第二节村级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四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培训。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会计核算中心代管财务记帐,实行村财乡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二)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三)集体的债权债务;(四)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五)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和物资;(六)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资出工;(七)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集体企业改制;(九)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十)其他事项。第五十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公益事业。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第五十二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报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五十三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效益分配,投资出工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相关财务,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五十四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布前要求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会审核实,对有异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节村务公开第五十六条村务处理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村党支部召集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村务公开。建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村级政务、财务等情况,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一)财务收支;(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三)宅基地分配;(四)水电费收缴;(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十二)村集体债权债务;(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十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三)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第五十九条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开;(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的情况。第六十条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近期村务,专项工作及时公布;村民主监督小组组长应在村务公开登记表上签名。公开内容等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第六十一条村务公开后,要及时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及时予以纠正。第四节民主监督第六十二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产生。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任职届期与村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每届三年,届满自行终止,可连选连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监督小组成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监督小组成员的人数原则上与该村村民小组个数相等(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正式选举由超过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或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户代表参加,参加会议村民或家庭户代表的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村民或家庭户代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步。候选人一般在村民代表、党员和本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职老干部、懂财务业务、有一定威望的人员中民主产生差额1至3名。选举程序和方法参照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第六十三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经常走访群众,收集、汇总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建议;举行民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受理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组织协调村委会成的罢免工作;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第六十四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六十五条民主监督小组每六个月必须对村里的集体财务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监督,通过审核监督后,经村委会核对,对确认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民主监督小组再写好审核监督结论及理财情况结果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第六十六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第六十七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负责。第五节民主评议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村民代表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六十九条民主评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1、“德”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2、“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3、“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4、“绩”主要是指实际工作成绩。5、“廉”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第七十条进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村民代表评议时,应当遵守有关准则。1、评议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有组织地进行。2、评议要从关心和爱护干部、代表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3、评议要注意干部、代表实绩,抓主要矛盾和问题。4、评议要与干部的奖惩相结合。5、在评议过程中,既要注意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注意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第五章社会事务管理第一节村镇建设第七十一条村居民点建设和道路建设村民住宅建设是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有利于方便生产生活,美化环境,增进健康,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进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村、乡镇规划,应事先写好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新建、扩建、拆建房屋),或不按规划批准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制止,并上报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第七十四条村居民点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全体村民讨论并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十五条村民新建、翻建住房,打地基,必须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亲临现场,看是否符合统一规划要求,对不听劝阻任意挪动宅基地或讲迷信调转方向,提高或降低地基,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六条村内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任意堆放“粪便、柴草、垃圾”,保持村庄整洁道路畅通。第二节村级公共卫生管理第七十七条村级公共卫生是事关全体村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工作,村委会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卫生防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第七十八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星期组织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村委会定期对村民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村民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户收取10100元的卫生费,由村委会组织清理。第七十九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畜卫生防疫工作。发现人、畜疫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采取检查、隔离等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防止疫病传播扩散。对在水渠、道路旁,闲散地弃置病死畜禽动物尸体的,每具收取100元的卫生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疾病传播者,报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处理。第三节婚姻家庭第八十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娃娃亲、换亲、转亲、禁止借婚姻索要彩礼、财物。第八十一条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低于20周岁。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男女没有办结婚证而同居为非法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有一方不到法定年龄而结婚者为早婚,早婚未孕者,罚款1000元。责令分居。第八十二条子女父母不能干涉子女婚姻,子女也不能干涉老人再婚,因干涉子女(老人)婚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八十三条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不得限制寡妇守寡和待产改嫁。第八十四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儿、媳或女、婿必须保证老人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自己,有病及时医治,确保老人安度晚年。虐待老人者,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四节计划生育第八十五条申报生育。申报生育一胎时间,从举行婚礼仪式之日起,一月内必须在乡计生办领取准生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申报生育二胎时间,在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经本人申请、村民讨论通过、乡计生办核实,报县计生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生育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第八十六条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在产后90天内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禁忌症者除外),如暂时不适应上环的交押金200元,并在期限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必须在产后30天内落实结扎节育手术(男女结扎均可)。对于有特殊原因的应扎人员应予交押金2000元,并在期限内作结扎手术。第八十七条杜绝计划外生育。一胎、二胎、无证怀孕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按本省现行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八十八条已婚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乡计生站接受各项技术服务健康检查和指导。第八十九条奖励。计划生育户享受国家奖励优惠政策待遇。计划生育要全民动手,全民发动,对早婚、私婚检举揭发者,经核实无误一例奖励举报人100元,对举报一例计划外怀孕者,经核实奖励举报人300元。第九十一条凡是49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迁出迁入户口,新生婴儿报销户口,先由乡计生办盖章,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第九十八条凡是乡计生办给育龄妇女发放的各种证件,必须保存完好,对于不负责任丢失的,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第五节精神文明建设第九十二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尊师重教,尊老爱幼,文明礼貌。坚决打击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树立科学文明新理念。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讲排场、大操大办等互相攀比的陋习。弘扬集体主义精神,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搞好邻里关系,爱家园,建家园,共同创建文明家园。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评选文明户和星级文明户活动。通过创建,达到“环境整洁优美、思想道德良好、公共服务配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第九十三条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禁止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禁止攀爬、毁坏建筑设施;保护美化环境。搞好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倾倒垃圾、污物、废水,保持清洁的环境和良好的村容村貌,在社会上做文明村民,在单位里做文明职工,在家庭中做文明成员,争创文明户,共建文明村。第九十四条讲文明、讲礼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不说粗话、脏话,不污辱人格,不恶语伤人。第九十五条积极推进农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造就新世纪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第六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第九十六条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村民的无私奉献精神,全体村民要热情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确保弱势群众“老有所养、灾有所偿、贫有所济、残有所助、病有所医、军有所优”。本村五保户实行国家补助挂靠亲友领养、代养。领养、代养人不得歧视虐待。村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鳏寡、孤独、残弱特别困难户村民可进行适当扶助。第九十七条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事业。第六章附则第九十八条本章程中的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准。第九十九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施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报乡人大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备案并监督执行。第一百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民自治章程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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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改革逐步深入、法制日臻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继涌现。因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群众观念价值取向的变化,诸多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因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法律法规的匮乏,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和棘手,一旦处置不当,不仅解决不了问题,甚至还会使矛盾升级,导致事件恶化。因此,在新形势下,应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使其在未发生时能有效预防,刚萌生时能有效化解,发生后能快速有效、稳妥合法地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成本和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小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从而从源头得到预防、从源头得到消除、从源头得到控制。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诱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积累、激化的反映,既有深层次原因,又有表层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只有客观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成因,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全局的高度发现更深层次的问题,寻求出正确预防和妥善处置的工作机制。1、社会多元化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转型的升级,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人们的文化关怀、物质需要、精神诉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不断趋于多元化,直接影响着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社会各阶层、群体和组织进一步分化,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在不断被唤醒和强化,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竞争和冲突,且日趋激烈,从而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2、利益矛盾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由各种利益矛盾引发,且多数由直接、相关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矛盾引发。受利益驱动,一些人动辄采取闹的方式,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工程项目推进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征地后劳动力就业等相关政策不平衡、不配套,部分村民的利益得不到满足,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三是企业改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从八十年代开始,乡镇集体企业逐步转变成“经帽子”企业(也就是挂牌企业)进而转化为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由于部分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的不完善性及部分企业退休、精简人员受利益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其工作安排、生活保障等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四是企业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经营亏损、破产、关闭,从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等,特别是劳资纠纷,往往涉及人员较多,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五是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不仅涉及死亡赔偿,在赔偿时往往不按法律程序,而是要求一刀了断、高额赔偿;而且死者家属、亲邻朋友往往情绪激动,造成人员集聚而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