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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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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doc

    -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年度工作总结 200*年度企业(内资、私营)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我市各级登记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业务处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质量,使200*年度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圆满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二、主要作法1、周密部署,充分做好年检前各项准备工作,针对去年年检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年年检工作的实际问题,市局注册科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做好20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及省局企业处和个私处的年检通知文件,明确重点,提高认识,并对今年年检可能遇到新的问题部署周密对策,制定了全市年检工作意见和措施,转发各县(市、区)工商局。各县(市、区)领导都十分重视年检工作,召开不同会议,周密部署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验照工作,福鼎、霞浦等县分管领导召集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研究企业年检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详细安排了年检方案,并主持召开有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人及企业登记人员参加年检工件会议,共同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2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并对年检工作做了分工负责,使参训人员从思想认识到业务水平上得到提高。2、深入广泛宣传,培强企业参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意识。市局在识闽东日报发布年检公告,对年检内容、提交材料、年检时间进行公告,并将打印大量的年检通知放置登记窗口与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同发给企业,对本年度新设立企业逐户信件通知。福鼎市局为更好做好2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注册股同志们以创建青年文明为契机,以“四个一流”为标准,积极开展宣发动工作,采取张贴通告、悬挂条副、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统一印制年检通告20多张,张贴在市局、工商所(分局)办公楼,市区、大街和乡镇主要场所宣传栏,提高企业的参检意识,印发了200*年度企业年检须知连同年检报告书等,由各分局(所)工作人员直接送到企业手中,并指导企业填写报告书,开展上门服务。三、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年检质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年检工作中重点加大以下几点方面的审查力度:一是结合年检,把企业前置审批条件做为重点,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清理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达到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要求,审查对象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项目,对已经具备前置审批条件或年检中通过规范完善达到条件予以通过年检。暂时无法规范完善的暂缓通过年检,确定无法规范完善的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全市通过年检规范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715户,其中补齐前置批文467户,变更登记212户,注销36户;二是通过重新提交公司制企业股东证明,甄别大量名存实亡公司股东。按照省局企业处要求,今年我们在审查年检材料时,着重要求企业提交股东的资格证明,因一些公司的法人股东实际已消亡或只是挂名,无法提交证明文件,经受理人员查证,甄别出一批名存实亡的股东,共责令办理变更26户;三是采取以书式审查为主,书式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市局委托辖区工商分局蕉北工商分局对市局所登记所有企业(辖区内)进行实地检查,并由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强化基层监管力度。四是结合年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网吧专项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行为专项整治。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基层工商所(分局),专项整治初显成效,提高工商监管力度。五是加快CA证书发放进程。截止2004年5月31日,全市共有企业12903户,已办理CA证书的有6768户,总制证率为52.5。其中今年共办理CA证书2535户,收取CA证书服务费1529户。市局窗口人员结合年检工作,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宣传,CA证书发放的意义和作用,取得理解、赢得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CA证书的申请、录入、协调、督办工作,市局今年发放证书821户,收取服务费493户累计已制证1451户,占企业数82.3。 论行政许可第三人诉讼论行政许可第三人诉讼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必然同广大公民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联系。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许可侵害了其自身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可以依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当行政许可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时,第三人能否同样可能寻求司法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深入予以研究。一、行政许可第三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相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1但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仅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发生影响,它们中间存一种”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的行政许可行为,此种行为的”规制内容,不仅对相对人有着授益或增加负担之效果,并且同时对第三人之法律地位产生影响”,即此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相对人及第三人之间”三极”法律关系。2如行政机关许可建筑工程建设,涉及建筑工程所在地周边地区的人的利益问题,从而产生涉及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作为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许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界是不争的事实,而第三人对于此类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能否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一方面,在客观上,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三人,由于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从而导致本该为其所有的权益被非法剥夺,有违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学者认为,法院作为当代社会中权力的监测器和权利的卫士,没有理由在对普通公民的权利最直接最经常产生威胁的行政权力面前有所保留或残缺。但另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法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将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界定为行政相对人,因此,常常将第三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3这种立法上的滞后,严重影响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因而对于这种行政诉讼主体的界定必须重新予以审视。对行政诉讼主体的范围,各国的规定宽窄不一。在英国,司法审查起诉人的范围很广,包括英王、检察官、地方政府和公民,而公民限于对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在美国,提请司法复审的当事人在范围上扩大的趋势。原先是”明显当事人”已被”利益关系当事人”所取代。在日本,原告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在南斯拉夫,允许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公设律师、社会自治律师、工会以及其他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如可违法的行政文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也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在前苏联,原告是认为公职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己权利的公民。4也许正是基于这种客观上的需要和借鉴别的国家的有关经验,最高人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原解释关于资格的有关规定修改并界定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利益,便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不再局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体现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精神,顺应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同行政诉讼主体范围相一致的是,行政许可诉讼原告的范围应界定为一切与行政许可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行政许可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权利,都应当成为行政许可诉讼的对象。二、法院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查程度行政许可第三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启动诉讼程序后,法院对哪些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程度如何,既是决定原告诉讼结果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诉讼本身是否科学、公正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一)、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应从广义的角度进行理解,既包括外在的形式上的审查,如行政许可的是否符合法律对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包括内在的实质上的审查,如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符合公正原则等。(二)、行政许可的基础-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审查。若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完全依据有关抽象行政行为规定做出,那么从形式上,该行为无疑是合法行为。但是,若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时,依其所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实质上无疑是非法的。若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仅以行政许可行为形式上的合法为由,做出维持行政许可行为的判决,则该判决正确性明显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其注重的只是形式上的合法,而非实质上的合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能否对行政许可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实属必要。1、对抽象行政行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抽象性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大量违法、侵权的现状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由于立法排除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设置劳役。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法制、政令的统一,干扰了执法,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扭转这种形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5(3)、现行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地控制、制约抽象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权力机关监督和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两种方式:权力机关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权利监督的主要途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机关自身监督途径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不一致的命令、指示和决定。其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法主要是采取备案审查制度,是一种事后监督。正是这种看似完备的监督体制和方法,导致了我国有关部门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都分别有相应的规定。由这些行为引起的争议,只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即可,没有必要走复议这个程序。”6但司法实践中,这监督的效果难以人满意,这是因为现行的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权力机关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权力机关的撤销权,但因为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予以保障,这种监督有名无实,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同样,行政机关备案审查制度和法规清理等监督方式,也只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地启动和运作,造成备案审查只是备而不查,使监督流于形式。第二,内部监督的弊端削弱了行政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任何内部监督都有其局限性,自身利益和团体利益的维护使内部监督的效力,远不可能达到来自外部监督的效果。第三,对抽象性行为的监督范围不足。权利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对象主要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由众多主体制定的、遍布于任何各行各的、直接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因而最需要有效监督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何主体实施监督、如何监督仍是一片空白,造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冲突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第四、排除了司法审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间接监督,而且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只有建议权,这种制度一个非常普遍的恶果就是,许多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逃避诉讼。导致受害人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投诉无门,即使投诉到有关部门,也因没有相应的制度而不了了之,极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影响社会的稳定。(4)、国外的关于抽象性行为行为司法审查的实践。在国外,诉讼监督被认为是最公正也是最具监督力量的方式,因此许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监督范围中。如法国在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公民享有的议会救济和行政救济手段之外,还以诉讼救济手段作为最终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方式,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提出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经行政救济后提出,如在上述行政救济的两种情况中,如果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遭到拒绝后,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认为条例违法,可在条例公布后2个月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销不合法的条例。三是在其他诉讼中提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其他诉讼中同时提出条例无效,但对于本案不能适用。最高行政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撤销部长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行政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条例进行审查,对违法的条例有权予以撤销。法国行政法院对条例的审查范围极宽,除一部分紧急情况条例外,均受行政法院的管辖和监督。在英国,只有女王和议会的立法可以作为例外免受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规,由于其属于从属立法的范畴,因此不具有这种特权,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并有权对违法的条规宣布无效。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规定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并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适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72、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任何一项宪政制度的设立,都需要理念、制度与实践的多重支撑。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从人民主权和法治中获得理念,从民众的尚法观念和司法诉求中获得力量。第一,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但这种主权原则并不抽象存在,而是必须通过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的行使来实现的。宪法以及其他相关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控告违法犯罪失职的国家机关的主体资格,诉讼正是保障这一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法院根据公民的控告,行使人民委托的审判权,依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审查被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实现途径。8第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权利制衡的体现。有权力就要有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纵观古今上下,社会权利监督的最有效方式过于权利机构之间的彼此制衡。我国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权利的制衡在我国同样存在。立法、司法、行政三个相互联系而相互制约的机制是保障社会稳定前进的基础。作为社会活动中,表现为最为活跃、涉及最为广泛、动因最为积极的权利,如若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无疑有悖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同时也反应上司法的无能与软弱。因此,权利制衡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第三,切实保护广大公民权利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现实基础。目前,我国公民法制素质以及对自身权利寻求保护的意识普遍高涨,大量的针对抽象性行为的公益诉讼层出不穷。从状告铁道部春运期间票价无理上涨案,到全国范围内对电信调资不满案,以及本文中的紫金山观景台案等,无不反映了公民对自身权利保护的强烈愿望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质疑的。如果我们的司法制度仍于那种古老的、对公民权利漠视的水平,不仅在客观上阻止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的范围,还公民一个公道,是现实生活的客观需求。3、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可行性。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来看,将抽象行政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现实可行性。一方面,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以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形成,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奠定了立法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法院的设置及结构功能更加合理,执法效率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逐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已基本拥有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从而为将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审查奠定了人力基础。另外,国外的司法同样为我国法院如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法院在审理观景台一案中,不仅应审查行政许可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且应同时对其所依据的基础,即有关的行政性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其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有效。三、行政许可第三人诉讼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结果无疑会有种情况:一种是认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一种是认定行政许可合法。不同的判决结果,在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一)、司法审查认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司法审查认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行政机关无权限许可、越权许可、违反法定程序的许可,无论哪种原因,都会导致行政许可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当的结果。但行政许可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当,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会被撤销,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原来的行政许可仍可能被维持。例如,第三人以城建部门许可某房产公司建成的楼房,侵害了其采光权、通风权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城建部门的许可行为违法。但法院并不一定会做出撤销城建部门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的判决,从而迫使房产公司拆除其已经建成的楼房。而是采取其它方式使第三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但无论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是被维持,只要行政许可被确认为违法或不当,并且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行政机关都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在有质的不同。其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应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是行政机关的审查行为过度环节的。行政机关由于没有完全尽到其法定应负有的义务而致使行政相对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理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责任。另外,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做出负有责任,其应当与行政机关一起对第三人负有连带责任。如行政相对人采取违法手段促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在行政相对人采取欺骗等手段得到行政许可而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法院是否做出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的判决,应从经济分析、社会影响等角度综合考虑。版权所有(二)、司法审查认定行政许可合法。司法审查认定行政许可合法,并不意味着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对与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行政相对人负责赔偿。其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行政许可是一种授权性行为,由于该行为在客观上设定了新的权利,必然打破了原有的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平衡,为取得新的平衡,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在新的利益关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给予补偿。其次,虽然行政许可是由行政主体做出的,但由于其做出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且该许可亦是由权利人单方获益的,故基于社会公平原则,应由权利人承担补偿责任。如果由行政机关赔偿或补偿势必形成全体纳税人为个别受益人支付利益,这对社会是不公平的。第三,因为打破这种平衡不是由于平等主体侵权而造成,而是一方民事主体基于一定依据,即经审批核准的行政许可而做出的,故行政许可权利人亦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担实际损失的补偿责任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最根本的是要靠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以改革的新突破、开放的新局面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们着重就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等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全区44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顺利完成了改革改制工作,改制面达到了96%。通过改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产权关系,使国有资产有效退出,成功实现了两个置换。全区企业改制工作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按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标准来衡量,还有一定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作还不规范,全区不少改制企业仍没有按公司法要求制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工作细则或工作条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职能界定不清,不能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决议履行职责,不能完全维护全部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是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决策层又是执行层相互缺少制衡和约束;三是少数企业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四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合理等。为此,我们一定要用科学的发展观,以创新的思路来深化和完善企业的改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就给企业今后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现代公司法人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具有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二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是具有高效的组织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法把公司法人界定为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也就是建立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把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之所以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一方面是由于传统国有企业制度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并被实践证明是目前最有效率的企业制度。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就应当立足于制度创新,改变原有的企业制度为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也正因如此,党中央、国务院才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企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按照区委调研工作的总体要求,使全区企业进一步朝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 产权关系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企业真正成为市场法人实体和竞争的重要条件。要把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精心组织,精心实施。首先理顺产权关系,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要规范操作,要建立国有资产退出平台,区国资部门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对国有占股企业,国资部门要发放相关证书作为国家出资法律凭证,明确股权。对在98年前后改制的区(县)属企业进行认真梳理,这类企业由于当时的相关政策不配套,造成了产权虽明确但责任不清,对原职工占有部分股权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以集资形式退出,使国家蒙受不应有的损失,这些矛盾在土地出让或其他经济纠纷中尤为突出。另外在调整产权结构上,要坚持用公司法要求来规范企业改制工作,调整企业产权结构。把垄断性和专营性行业的企业,改组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把效益好、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规范的特殊性行业的企业,改造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有限公司,对大部分区属以及乡镇企业按照公有资产全部退出的原则,通过合并、收购、法人企业参股、协议出让、公开竞价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权责明确的企业领导体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注意处理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要处理好董事会与党组织的关系,要处理好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具体讲:一是要完善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明确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机构、监事会、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工作职能和作用,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权力。二是改革企业领导的管理办法,对企业领导的产生程序,选举方式等管理办法,由过去党组织、政府直接管理转变为以产权为纽带进行间接管理。董事会成员由各股东单位按比例推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三是改善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方式,这方面,首先是企业党组织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其次是党组织负责人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交叉任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再次是与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共同抓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三、完善分配制度 改革企业分配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管理科学的基本环节。要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的企业分配制度,以规范和保障国家利益、所有者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实现四者利益的均衡。要把强化激励与约束作为完善分配制度的重点,加强企业管理,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在分配形式上,一是改革工资管理方式,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劳动及相关部门只负责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是借助高、中、低三条控制线,即最低工资保障线,工资指导线,个人所得税等措施,以达到指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二是推广年薪制,实行年薪制的对象是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与企业的类别、级别挂钩,效益工资与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和实现利润增长率挂钩,实行年薪制后,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再享受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和其他工资收入。三是试行企业员工持股制,企业在改制和增资过程中,要积极吸收内部员工资本,鼓励员工持股,并由工会设立员工持股会,对员工持股进行管理和运作,员工代表还可以依法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强化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对企业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完善强化企业财产监督约束机制。首先要强化监事会职能,按照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明确监事的任职资格、义务、待遇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的建议复议权。二是设立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直接进入董事会,通过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参与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同时,对企业大笔资金运作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并建立财务指标计算与确认上报过程的责任约束和资金签批的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三是建立重大项目投资审议与监管制度,由有关专家组成的投资项目审议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依额度大小分别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最终决策。四是实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由各产权人代表,负责将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分配方案等对产权人资产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及时报告产权管理部门。 五、积极推进配套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配套,协调推进。为使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以快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放开部分由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减少审批项目,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对各种所有制企业统一办事标准,为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减少办理环节,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二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六、实施壮大战略,培育规模企业上市运作 对全区一些相近行业如乌江几家船厂、各建筑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突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产权为纽带,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资产授权等方式,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力求使这些集团尽快形成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另外,为了有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开辟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必须从企业的基础工作做起,对具有一定资产规模,主营突出且经济效益较好或目前水平暂时较低但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横联和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导他们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重点培育引导江标集团、大吉集团、东源公司、东爵公司、泰华电子、深圳立业制药等一批优秀企业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尽快进入上市辅导期。 七、转变政府职能,发展行业协会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不断发展和日益完善的要求,根据全区企业公有资产基本退出的现实,政府职能将切实转移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这样形式和机遇面前,我区必须以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社团,提高企业间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目前,全区仅成立服装行业协会、砖瓦行业协会等几家企业社团,这几家协会的成立为相关企业在加强组织间联系、提供经贸信息服务、组织行业培训、维护行业利益、开拓国内外市场、健全自律机制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上,我区的行业协会在数量上偏少,且运行还不够正常和规范,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议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全区有关行业,如房地产、建材、制药、苗木、造船等行业积极加以引导,引导和促进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相应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实施政府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影响,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实现企业与政府双赢的目标。 以上是我们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粗浅认识,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和调研,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努力推进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把浦口区旱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管理先进的南京新市区而奋斗。 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创新行政方式,增强行政透明度,提高全区行政管理效能。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调研活动的要求,我办对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行政体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家先后进行了四次大的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使我国基本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并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框架。我区也随着全国改革的步伐,先后经过多轮的行政体制改革,从而实现了政府职能、行政方式等多方面的转变开收费标准、明确服务部门、明确办结时限,实行一站式和全程代理制服务。对涉及到多个行政职能审批的项目,中心在区十几个部门配置了电脑,设置了专门人员,通过网络进行并联审批,免除了投资者摸不着门,找不到人逐部门办事既费时又费力的现象。中心通过对外来投资的企业和投资者以及对区内镇街、部门热情、高效、便捷的服务,优化了区内投资软环境,提高了行政审批效能,极大地方便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较好地展现了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有效地推动了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和深入进行。截止到今年一季度末,中心通过网络并联审批项目12个,在委托代理方面共办理审批项目80个,其中三资项目48个,内资项目32个。 二、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区行政体制改革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断深化,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但和全区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相比还略显滞后,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部门行政管理理念还较落后。在我区少数部门和一些同志思想观念中,还习惯于对经济活动中的公共权力进行设置限制和审批,对行政管理缺少公开、透明;习惯于数量管理、项目管理而不是规则的管理;习惯于直接的纵向控制而不是间接的横向协调。有的以自己的部门利益为重,在封闭的圈子里思考问题,缺乏创新意识。 2、政府职能定位不够科学、严密。全区各级党政机构经过多轮改革,虽撤并了一些机构,也精简了部分人员,在量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在质上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适应全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以及与WTO规则接轨的问题。职能定位的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镇街和部分政府部门在全区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越位、错位和缺位。出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些不平衡现象,造成某些方面转变了,某些方面没有转变;一些部门转变了,还有些部门没有转变。 3、政企关系、政事关系、政会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一是目前还有少数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部分区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农林场圃企业没完成彻底的改制,造成政企、政事还没分开。另外,对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机制还没真正形成,从而使政企关系还没理顺。二是由于事业单位改制迟缓,一部分属于政府的职能还在由事业单位行使。三是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发育与成长还未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致使一部分属于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职能还滞留在政府手中,延缓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4、一些旧的制度和习惯做法妨碍政府职能的归位。主要是不科学、不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和不完善考核,致使一些部门为了获得好的政绩而超越自身的行政职能,片面追求目标和硬性指标的完成,而淡化政府最基本的职能。这些制度和考核办法的缺陷导致了一些行政行为有法不依、有禁不止,阻碍了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的归位。 三、对策与建议 1、坚持依法行政,转变管理理念。理念的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以正在开展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破除全能政府的观念,摒弃那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关于政府职能的理念和认识,树立有限政府理念、行政分开理念、诚实信用理念、依法行政的理念、公共服务理念、便民、高效、责任理念等。政府职能从全能向主要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公共安全、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转变。在转变观念的同时,具体要求全区行政机关人员要克服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的理念,把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定格在为全区广大群众服务,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最佳环境上,进一步增强行政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多地反思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在行政过程中,摒弃人治观念,克服随意性的工作方法,确保自己行使的行政权力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规范运用。 2、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职能定位。推进体制创新的核心,应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能定位,进行行政管理创新。要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上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切实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转变到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上来。各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上,通过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吸引外部资源的流入。要加快行政体制和工作方式的转变,按照世贸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行政,使政府各部门行为明晰化、法制化、透明化,从而建立起高效、廉洁、公正和服务型的政府形象。 3、改革事业单位,发展中介组织。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化全区党政机构改革、建设精简高效党政运行体制的需要。因此,全区下一步要按照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的原则,凡是能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投资的,都要充分放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是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二是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要加快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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