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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莲说教学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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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莲说教学设计.doc

    -范文最新推荐- 爱莲说教学设计 爱莲说教学设计爱莲说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学习一些文言词语,尤其是多义词,疏通文言语句,理解短文的主要内容。2、体会本文托物言志和衬托的写法,学习记叙、抒情、议论的结合。3、了解本文对比烘托的写法,学习托物言志的写法。4、理解作品对追名逐利的世态的批判,领悟作者以“莲”自况,对高洁品格的追求。学法点悟莲花,是古往今来文人笔下高歌咏叹的对象,但大多数文人都是惊叹于它的清姿素容,并将其形诸笔端;而这篇散文精品却独辟蹊径,通过对莲的形象和品质的描写,歌颂了莲花坚贞的品格,从而也表现了作者洁身自爱的高洁人格和洒落的胸襟。整体感知“说”,古代文体之一,既可以说明、记叙事物,又可以发表议论的文体,它与“论”无大异,它往往借描绘事物以抒情言志。周敦颐的爱莲说正是这种托物言志的文体中一篇不可多得的传世佳作。作者赋予“莲”高洁的品格,在莲的形象中寄寓了自己不慕荣利、洁身自好的操守和感情。疑难解析质疑:文章的题目是“爱莲说”,作者以莲花为歌颂对象,却几次提到了菊花、牡丹,作者的用意是什么?解惑:文章通篇以菊花为旁衬,以牡丹为反衬,突出莲花傲然不俗,超脱卓群的品性,表现了作者守身如玉的生活态度。质疑:文章用了两个“独”字,表现了作者什么样的生活态度。解惑:两个“独”字,都表现出倚世独立,决不随波逐流的生活态度。但“我”爱莲又与陶渊明的爱菊又有所不同。质疑:“我”爱莲花什么呢?解惑: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质疑:文章第二段作者把“菊”“牡丹”“莲”比喻象征哪三种人?解惑:菊花比喻象征隐士,牡丹比喻象征富贵的人,莲花比喻象征君子。质疑:怎样理解本文借物喻人的写法?解惑:本文采用了借物喻人的写法。“出淤泥而不染”一句比喻君子在恶劣的环境中不为世俗所污;“濯清涟而不妖”一句比喻君子在优越的环境中不媚于世;“中通外直”一句比喻君子内心通达,行为正直;“不蔓不枝”一句比喻君子性格正直,纯正无邪;“香远益清”比喻君子美德布于四方,声名远扬;“亭亭净植”一句比喻君子卓然挺立,坚守节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一句比喻君子端庄严肃,被人敬仰。语言揣摩1 作者对“爱菊”“爱莲”“爱牡丹”的态度分别是什么?(提示:爱不同的花象征一种不同的生活态度。菊花秋天开花,独抗寒霜比作不与统治者同流合污的隐士,作者对爱菊并不反感,只是慨叹真正的隐士极少。牡丹雍容艳丽,比作富贵之人,作者对爱牡丹是厌恶鄙弃,讽刺贪图富贵,追求名利的世态。而对爱莲同气相求。作者托物言志,在莲的形象中寄寓了自己不慕名利、洁身自好的操守和感情。)2 莲花有哪些可爱之处?应怎样理解它的象征意义?(提示:莲花是本文主要的描述对象,是言志所托之物,作者从多方面描绘莲花特征,围绕“君子”的品性,寄寓了深刻的象征意义。“出淤泥而不染,濯青涟而不妖”:不同流合污,不孤芳自赏。“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通达正直,行为端正。“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志洁行廉,美名传扬。“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仪态庄重,令人敬重。这里描述的既是作者爱莲花的缘由,也是作者心目中君子的形象,包含着自律自况。)3“陶后鲜有闻”一句中,“鲜”应该读in,还是in?(提示:“鲜”在这里应读“in”意思是“少”的意思。)4“香远益清”的“益”是什么意思?请你找一个成语,里面的“益”和这儿是意思相同的。(提示:“益”是“更加”的意思,“精益求精”的“益”是同样意思。)5你怎样理解“莲,花之君子者也”这句话?(提示:作者把莲比作花中的君子,原来他是要赞美君子形象,这句话是全文的核心。借赞花来赞人,这种写法就叫作借物喻人和托物言志。)6作者从哪几个方面描绘了莲的形象。文章又怎样表现了莲的品质?(提示:作者从生长环境方面,描绘了莲的高洁和质朴;从体态香气方面,写了莲的正直和芳香;从风度方面,写了莲的清高。文章表现莲的高洁品质,从三个方面入手:直接描写形美,菊和牡丹烘托,作者抒情议论。)研究课题1、相关链接:周敦颐(10171073)宋代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字茂叔,湖南道县人。有周元公集。晚年在庐山莲花峰下建濂溪书堂讲学,世称“濂溪先生”。在南康郡任职期间,他曾亲自率领属下在旧南康府署一侧挖池种莲,名曰“爱莲池”。2、用托物言志的方法可使文章生动形象,含蓄而给人回味。封建时代的君子形象对我们今天如何做人,完善自我品德修养有一定的启示。试着用托物言志的写法,写一篇散文。题目自拟。自主探究探究前期导引学习本文,要着重把握难词难句和关键的词、语、句,注意疏通文意,理解文章的主旨,体会本文托物言志的特点,背默文中的名句。基础巩固集练一、 文学常识填空爱莲说选自 ,作者, 代 家。“说”是古代的一种 ,用以陈述作者对 的观点。二、 字音字义1 给下列生字注音。颐( ) 蕃( ) 淤() 濯( ) 蔓( ) 亵( ) 鲜( ) 予( )2. 解释下列词语中加点的字。(3分)蕃 妖 濯 亭亭 亵 (6) 香远益清3给下列形似字组词。蕃( ) 亵( )番( ) 蛰( )藩( ) 衷( )幡( ) 裹( )三、 语言积累翻译文言语句。 1 菊之爱,陶后鲜有闻。 2 莲之爱,同予者何人?3 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4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四、朗读背诵1 注意骈句的特点,划分句子的节奏。 中通外直,不蔓不枝。2 根据提示填空。(1)本文的中心句是 。(2)描写莲的高洁、质朴的句子是 , ;描写莲的姿态的句子是 , 。(3)洛阳牡丹盛会,观赏牡丹花的人很多,可用爱莲说中的句子来形容,应该是 。五、问题探究1 下列句式各有什么特点?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提示:这是判断句。这三个分句分别用“者也”表示判断。)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提示:这是一个被动句,染,被污染。)2 请说出本文的句式语言特点。(提示:句式语言特点:句式多样,或骈句。或散句;或长句,或短句;或排比句,或独词句。语气多变。或陈述,或疑问,或感叹。节奏和谐。“蕃、丹、染、焉”,“直、枝、植”等韵脚交错分布,错落有致。表达方式多样。百字短文融叙述、描写、抒情、议论于一炉。一个“爱”字连缀全文,文笔简练,情感丰富。)六、欣赏评价1.本文既是写莲花的为何又写菊花、牡丹,这是一种什么写法?(提示:课文中写菊花、牡丹的句子用意是:开头以陶渊明爱菊,世人爱牡丹引出“予独爱莲”的主旨。作者以菊的隐逸,牡丹的富贵衬托莲的高洁。结尾由三种花写到三种人:爱菊者少,爱莲者更少,而爱牡丹者很多。以此感叹社会上真隐士少,有道德的人更少,而爱富贵的人很多。这是运用对比烘托的手法。作者用“菊”和“牡丹”来作正衬和反衬,含蓄而突出地表达了文章的主旨。)2.作者对“爱菊”、“爱牡丹”、“爱莲”的态度分别是什么?表达有什么特点?提示:作者用三种花象征三种人,用三种爱象征三种生活态度。菊花在花草凋零的秋天独吐幽香,所以将它比作隐士。文中用陈述句(“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表达对菊及爱菊者并不反感,只是慨叹真正隐逸之士极少。莲正像品德高尚的君子,文中用疑问句(“莲之爱,同予者何人?”),借反问语气感慨君子太少。牡丹绚丽浓艳,所以将它比作贵人。文中用感叹句(“牡丹之爱,宜乎众矣。”),表达对牡丹及爱牡丹者的厌恶鄙弃,讽刺贪图富贵、追求名利的世态。最后三句,将次序调整为菊、莲、牡丹,使褒贬爱憎更鲜明。 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常对上述担保人不支付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对担保人的这一尴尬境地有所改善。由债务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即为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没有对反担保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运用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反担保如何把握和操作,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一、反担保的概念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二、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提供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原担保人的范围、资格设定在担保法中都有规定。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由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意味着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以获得追偿权的确实落实,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职责后能获取合法对价。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对提供反担保者的具体要求,亦即主体资格,对反担保是否有效成立及法律职责的有效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其主体资格当然必须具有民法通则中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亦须具有担保中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具有代偿能力,才具有担保能力。但是具有“代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一要求。除法人和公民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其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可以充当保证人,也可以充当反担保人。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依赖于国家拨款及社会力量捐助。如果他们担任担保人就势必会影响公益活动的开展。另外,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担保人。同样,上述单位也不能成为反担保人。三、反担保方式前面已经述及,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如果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那么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时,也就是由主债务人保证第三人(亦即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是否说明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上述五种担保方式,反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一论述。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一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也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和原担保人约定,以该特定财产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使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原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理论界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之间是不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和无法行使留置权。也因为留置权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与之无法切合。因此说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综上,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向原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其中尤以保证和抵押为普遍。反担保方式也会因反担保提供者不同而不同。当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保证方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原担保人以保证作为反担保时,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承担偿付因履行原担保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又向原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债务人与反担保人会二合为一,起不到反担保作用。只有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才会实际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不受到上述限制,保证、抵押、质押均可采用。债务人或第三人充当反担保人时,选择采取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反担保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四、反担保的构成要件反担保的设立属于民事行为,那么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也应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必须首先符合上列条件。本文前述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也体现了上列有效条件的要求。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各种反担保方式各有其成立要件,故当事人约定采取某种担保方式时,其行为在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外,尚须符合担保法相应条款的特定成立要件。例如,担保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抵押权设立须有抵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抵押方式,也应遵循规定。又如,担保法第64条、条65条规定,质押权设立必须有质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78条、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有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或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质押方式,也同样遵循之。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特殊要求。分析反担保构成要求是判断反担保的效力合法与否的关键。而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其效力又受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判断反担保效力,除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吻合外,还需联系主合同的民事行为进一步判断。五、原担保与反担保的异同设立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原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与原担保一样也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也是从属于主债的一种从债,反担保合同作为原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原担保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就补充性来说,则指主债务人不能保证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时,由反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原担保与反担保的目的不同,方式也有别。原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而反担保只有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这四种方式。另外,反担保相对于原担保来说,其范围不但包括原担保范围所确定的款项之外,还应该包括(一)原担保款项所生的孳息;(二)为实现追偿权实际支出的费用。比照原担保,反担保人同样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是指反担保人依据法定或约定事由主张减免或免除其责任用以对抗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的权利。依据本文前述,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无论原担保是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其都为连带责任方式,因此反担保在抗辩权享有上与原担保很有区别的一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反担保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至于其他抗辩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也应结合反担保所采取的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分别享有,具体是和原担保中的抗辩权相类似的。六、反担保的实行根据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要求,反担保是为原担保人权益实现而设置的,故反担保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实行。要求原担保的实行合法有效,这是反担保实行的一般原则。在原担保与反担保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原担保因债务人实际履行或其他免除条件而未实行,则为保护应保证的权益而设立的反担保同样也毋须实行,原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同时自行终止。如原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可根据设立的反担保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抵押、质押合同处分抵押物、质物等。 围绕农民增收创效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帮助广大农民增收创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xx县司法局组织百余干警、公证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受到了全县农民的声声称赞,他们把它比作是春天里的“及时雨”。一、突出一个“送”字,让农民拥有增收创效的金钥匙。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农民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融入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行列。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不懂法律就难以增收创效。因此,农民增收创效就必须拥有法律这把“金钥匙”。第一,深入调查了解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法律知识。围绕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哪些法律知识的问题,我们组织了14个调查小组,深入到43个村的318个农户家中进行了逐户走访了解。同时,还重点走访了153户种植养殖户和加工经营户。通过走访了解,我们感到当前农民在增收创效中需要了解和掌握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一是需要了解和掌握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农村民主管理的内容、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等。二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需要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种子法、森林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三是需要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四是需要了解和掌握“打击犯罪、自我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法、税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五是需要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六是需要了解和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第二,组织人员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全县农民增收创效需要六个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实际,我们及时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和党总支委员会,统一思想认识,迅速组织力量,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并组成了3个小组,以法制宣传科人员为主的资料收集编印小组,以办公室人员为主的后勤保障小组,以局领导为主的审核小组。在组织分工的基础上,各小组迅速开展工作。法制宣传科在资料收集过程中,采取了多种途径:一是与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取得联系,向他们索要一些资料;二是上网查找,在各省、市开办的法治网站上收集资料;三是进书店购买和到各图书馆借阅有关法律法规资料。通过要、查、找、购、借等方法,使编印100问法律常识有了足够的资料,在多次筛选、修正、审核的基础上,终于编印出了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的法律书籍,全书共有117页,讲了6个大问题,100条法律方面的小问题,这100问反映了农民增收创效方方面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具体实用,通俗易懂。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编印成册后,县级机关各部门纷纷登门索要。视察工作的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阅读了这一书籍后,十分赞赏,并向县局增拨了普法经费。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农村“四五”普法的深入开展。第三,组织开展轰轰烈烈的送法进村入户活动。为把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送进农村千家万户。县局组织了100余名局机关和各镇司法干警以及全县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人员等,组成了50个送法入户小组,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把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一书送到了48个村、215个自然村的1万多农户手中。为了把法律知识书籍早日送进农家,全局有25名同志牺牲双休日,有30多名律师、公证人员冒雨晚上送法进户,为了让广大村民掌握法律这把增收致富的金钥匙,个个无怨无悔。许多村民接到100问书籍后,当时就翻阅,他们都说100问编得好,针对性、实用性强,确实为我们农民增收致富办了一件好事和实事。二、坚持一个“为”字,热情为农民解决增收创效中的涉法问题。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我们不但注重送,而且还坚持为老百姓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使广大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送法下乡的好处。一是帮助有经营活动的农民修订完善合同,避免经济利益的损害。在全局开展的走访中,我们了解到走访户中有20xx多户是承包、加工、运输、种植和养殖经营户,这些经营户有的与对方签定了合同,有的无书面合同只有口头要约,有的经营户与对方无任何合同。为此,我们统一组织了4个所的6名律师、6个法律服务所的2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为20xx多户经营户梳理检查了经营合同。为500多户农民经营户完善了承包、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安装、货物运输等方面的合同。为250多户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的农户经营户签定了合同。如东屏镇的杨祥村有40多户农户建起了蘑菇种植大棚,为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在这次送法进万家活动中,律师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40多户种植的农户全部签订和完善了购销合同。广大村民都称赞送法进万家为他们增收致富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热情为村民办理和代理涉法案件。在送法进万家的走访中,我们了解到有400多户村民需要办理和代理一些经济、民事案件和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在与村民面对面零距离办理代理案件中,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和公证员,都坚持做到了热情、高效、优质服务。东屏镇在卧龙山庄开发过程中,有300多户涉及到征地拆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走访中,一方面给农民讲解征地拆迁的法规政策,一方面深入到农户家中办理公证协议,使全镇拆迁补偿工作进展顺利,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全局走访人员还依法为进集镇和县城打工的22名农民工依法追回了历年来所欠的工资3万多元,为12户加工经营户依法讨回了历年来所欠的加工费30万余元。在走访送法中,全局还大量开展了为农村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的大调查和大服务。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为21名村民、老人和妇女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白马镇杜巷村一农民在县城一拆迁公司承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不慎摔成重伤,在法律援助的呵护下,获得了10万多元的医疗赔偿。三是及时为村民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农村和气生财的氛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生产经营的规模扩大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一些村民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截然不同,一种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一种是以牙还牙的用武力方法解决矛盾纠纷。用武力解决矛盾纠纷的给家庭和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增收致富奔小康。因此,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我们把化解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作是一次帮助农民间接增收创效的工作来抓。全局人员和各司法所人员在逐户走访了解中,化解村民之间的各种大小矛盾150多件。使100多户农户之间消除了隔阂,在农村营造了和气生财、团结协作的氛围。四是热情为农民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讲座。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为使广大村民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在生产经营中增收创效,我们组织所有人员分别举办了村、自然村和家庭等不同类型的法制讲座,组织广大村民学习宪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还结合农民增收创效的实际,以案释法讲解了有关土地承包、财产利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制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村民增加了学法的兴趣和效果。同时,我们还组织人员给村民讲解了如何打官司,打官司怎样请律师;讲解了公证的范围和程序;法律援助的对象、程序、原则;讲解了“148”法律咨询的内容等,使广大村民较好地学会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狠抓一个“实”字,真正使法律送万户活动取得成效。为确保“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真正成为广大村民增收创效的催化剂,我们狠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问卷调查的形式,确保“走百户送万家”活动走得实、送得真。为使全局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真正落在实处,我们专门设计了一份走访调查表,走访表上需要填写12个方面的内容,如走访户的姓名、地址、走访时间、走访户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特别在走访了解的内容上需要填写五项内容,如“以前有无遇到涉法问题,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的?当前有无涉法问题需要解决?在增收创效中你需要掌握和了解哪些法律知识?希望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当前最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帮助?你对当前法制建设和“四五”普法教育方面有哪些建议和意见等。最后,走访调查表还设计了走访人签字和走访户代表签字的内容。由于走访人每走访一户都需要填写一份调查表,被走访户还要签字留名,活动结束后,每个走访人都要上交100份问卷调查表,局走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审核。由于走访的措施得力,确保了“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走得实、送得真,使全系统人员在与群众面对面、零距离的接触中,加深了同群众的血肉关系、牢固树立了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同时,广大村民在接受走访中,增强了依法增收创效的意识。二是加强跟踪督查和回访,确保“送法进万家”活动“三落实”。在开展走访活动中,我们专门组织了“送法进万家”活动督察小组,定时和不定时的进行抽查和回访,及时纠正“送法进万家”活动中的走过场现象。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局督察小组分别对4个律师事务所和7个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人员、局机关人员进行了21次抽查了解和回访,主要到被走访户中了解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是否发到户、走访中是否讲解了法律法规常识,对代理的案件和开展的法律咨询是否满意等问题进行回访,对农民提出的不满意的问题重新督促走访人进行“回炉”走访。由于我们重点抓了跟踪督查,使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做到了“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三是组织全系统人员召开调研座谈会,让大家谈体会,谈感想。为认真总结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取得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我们分别召开了全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调研座谈会,组织大家畅谈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所取得的收获和体会。在开展走访的初期,我们就要求局机关人员在“送法进万家”活动中,每人写一篇20xx字以上的调研或体会文章,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各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以处、所为单位,各写一篇调研体会文章。全系统人员结合自身走访了解的情况,撰写了切合实际的调研体会文章40多篇。这些文章都从各个不同侧面提出了当前农民增收致富中的涉法问题,文章从理论到实践、从分析到思考都对当前农民增收创效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大家普遍反映说:“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不但使我们了解了农村农民的实际,而且使我们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理论调研水平。四是搞好考核小结,把开展“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的活动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定的内容抓。在“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开展后,我们在文件中就专门提出了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小结,并把小结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因此,在活动结束后,局专门组织了考核小组,对全系统内的25个科、室、处、所逐个进行了为期4天的考核验收,分别对每个人员上交的问卷调查表逐张进行查阅。在考核中,还分别对每个科、室、处、所走访的农户抽查了125户,满意率为80的为合格,满意率低于80的为不合格。通过考核,25个科、室、处、所群众反映满意率均在85以上,全部合格。由于我们采取了4个方面的措施,使全系统开展的“一人走百户,送法进万家”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真正起到了帮助群众、提高自身的目的。通过这一活动,使全县广大村民了解了司法行政工作,。扩大和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全县村民中的影响和知名度,为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争先越位,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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