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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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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docx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适用范围博湖县辖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H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五、受理机构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决定机构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办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不予批准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八、申办材料(-)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卜3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L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7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b8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卜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0(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L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3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 .清税证明材料。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3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卜(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6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卜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清税证明材料。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 .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6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7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8 .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5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卜九、办理方式(一)窗口受理: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提交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资料一并提交。(二)网上申报:进入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十、办理流程窗口申报:1、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3、登记机关依据合法性审查结果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4、准予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证照并向社会公示;不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告知。网上申报:1、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2、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3、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4、登记机关依据合法性审查结果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5、准予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证照并向社会公示;不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告知。十一、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项目:无。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十三、结果送达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者邮寄。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五、咨询方式(-)现场咨询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二)电话咨询十六、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现场投诉地址:博湖县光华南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309办公室;网上投诉地址: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地址: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X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现场查询: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查旬:网上查询:WWW十九、常见问题解答1、线上登记的请确认使用“IE8、IE9、IE10、IE11”浏览器,或者是“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或者是“谷歌浏览器”,区局开发的软件建议使用360浏览器。2、系统在用户注册时,调取电信运营商实名制身份认证数据接口,如三项数据一致可注册成功;如不一致请进行实名认证或更换已实名认证的手机号重新注册。3、办理人员需严格按照上传材料页面正面拍摄,上传清晰可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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