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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深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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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深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业务指引.docx

    进口深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业务指引目录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f音定书o入境前期准备(进口商自行准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审核进口食品合法性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检验检疫准入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国外生产企业资质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四)风险预警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制作中文标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准备进口文件错误!未定乂书签。(一)国外官方证书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国内官方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第三方检测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四)首次进口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错误!未定义书签。(五)进口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错误!未定义书签。(六)进口法检食品添加剂错误!未定义书签。(七)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食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进出口商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如实申报入境检验(受理部门:入境口岸检务部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才:入境申报.错误!未定乂书0第九条申报注意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配合落实检验检疫(受理部门:卫生与食品监督检验处业务科室)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条联系落实检验检疫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标签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标签不合格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证书发放及后续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建立追溯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本文涉及用语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深加工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检验检疫局辖区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广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进口深加工食品涵盖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第三条进口深加工食品的进口商经销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应当保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食品专业知识、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尽职尽责。食品进口企业应依法设置进口食品安全员岗位,并明确食品安全员负责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工作。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检验检疫机构将对食品安全员建立培训考核管理档案,并对食品安全员配备和履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员不能按要求履职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入境前期准备(进口商自行准备)第四条审核进口食品合法性:进口商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首先应当清楚地掌握拟进口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工艺,并据此判断该食品的属性;其次要根据该食品的属性对照我国食品法规标准,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最后,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证实该食品符合我国相关食品法规标准规的规定。首次进口深加工食品入境前,进口商应当从以下几个具体的方面逐一对照审核产品:(一)检验检疫准入审核:进口深加工动物源性、植物源性食品其原产国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进口乳品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是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评估后准入。我国已对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深加工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管理,未获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不得进口。截至2013年5月,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肉类、水产品品种目录见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应明确准备进口水产品的种属是属于养殖还是海洋捕捞。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首批)见广州检验检疫局网站()。进口乳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实施检疫审批乳品种类要求,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二)国外生产企业资质审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根据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公告要求(),进口肉类、水产品以及乳品其国外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企业,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产品。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及注册类型详见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网站公布。O(三)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审核:L进口商要求原产国生产厂商提供官方或厂商的工艺配料证明(含单一配方),配料按添加量顺序排列。2.进口商应收集了解产品相应的我国国家安全标准。3,进口商应研究进口产品配方工艺,对照国家标准,确定该食品的产品属性。4.进口商应审核产品的各项配方是否达到该食品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U)、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X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要求;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来自疫区的成分配料;是否符合中国食用习惯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即目前暂时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对照审核。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否则不准进口。特别说明,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不适用于除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剂型食品。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是针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的国家标准,因此未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特殊剂型食品(有产品标准的除外)应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进口这类产品时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材料。(四)风险预警审核: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发布属以上问题的进口食品风险预警通报,进口商应根据预警信息慎重考虑进口该国或该生产商的食品。预警信息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允许入境。第五条制作中文标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二)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On)问答的相关要求。(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贝I(GB2805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o(四)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中要求标签强制性标示的内容。(五)符合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六)食品添加剂标签按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要求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O对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应在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加强管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第六条准备进口文件:进口商应当根据进口食品种类准备以下文件:(一)国外官方证书进口深加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如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等。以下5种进口食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二条)。证书信息应与报检信息一致,并列明产品品名、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一份证书原件原则上只能对应一份报检单。若官方证书未显示具体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须提供境外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相关证明材料。L进口乳制品严格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必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对无法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将不接受报检。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卫生证书的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O2 .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和水产品需提供经我国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的检验检疫证书。3 .对“检验检疫类别”有“P/Q”要求并且入境后需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食用植物油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装载进境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要求,并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4进口深加工燕窝制品必须提供经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上须注明燕窝原料来源地。截止2013年5月,总局尚未对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输华燕窝及其制品证书予以确认。5 .进口酒类产品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书(自由销售证明、官方卫生证书等)。(二)国内官方文件1 .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必须事先向广东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2004年Hl号总局公告中列明取消的动植物产品除外),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报检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深加工水产品涉及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日本输华水产品、养殖水产品的,必须事先向广东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报检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3 .保健(功能)食品、新资源食品等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保健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材料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的各项信息必须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相关信息一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功效成分及保健功能等。如果进口商不是证书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证书申请人授权或委托其进口的证明文件,提供不了的不能使用该证书。4 .转基因食品根据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转基因植物产品必须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同时加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要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0号)规定。5 .标示“有机”的进口食品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的规定,对于报检时申报品名为“有机”或包装上有“有机”标识的进口食品,必须提供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国内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证书,或者提供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证书以及该国外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名单见国家认监委网站。O(三)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要求为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进口批次信息对应的货物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要求覆盖以下基本项目要求:1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要求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并提供营养标签相关检测报告。2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3 .进口保健品、特殊膳食(如进口婴幼儿配方米粉)等食品,必须提供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原件(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该索证要求每半年复核1次,检测报告必须为近3个月内的检测结果。4 .进口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随附证明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随附证明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随后出口的产品,应随附包括重要风险项目及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要求可参考广州辖区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指南(参考)。O5 .进出口蒸储酒在报检时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测报告。进出口商提供国外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测报告的,进出口商应提供国外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6 .对报检进口果汁产品(HS编码:),报检时进口商应提供生产果汁所用原料多菌灵符合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承诺;施检监管过程中,必要时我局将要求进口商提供原料中多菌灵的检测报告。(四)首次进口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还需准备如下标签检验所需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L按第五条要求制作的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官方或厂商的工艺配方证明及翻译件(英语以外小语种的翻译件需要作公证)。2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六条)特殊成分涵盖: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者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等情况。3 .进口预包装食品需提供标签标示的原产国(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文件应有与该批进口食品相对应的有关信息,如产品品名、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等信息。若标签标示“原瓶原装”等字样,每批必须提供可追溯性证明材料(材料上必须显示以上要求信息,且信息必须与该批进口产品对应)。进口食品外文标签上涉及年份、等级、灌装(包装)日期,其原产地证书上应清楚列明相关信息。4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显示注册商标、品牌及其介绍内容的,应当提供国外生产商授权书,即授权该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中国大陆销售其产品的证明材料。5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6 .进口巧克力及其制品的,需提供原产国生产厂商的工艺配方证明,并注明配方比例。(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GB/T19343-2003)7 .进口预包装天然矿泉水需提供下列资料: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检测报告;氟含量检测报告(当氟含量大于LOnI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8 .进口预包装初榨橄榄油必须提供标签所标示的橄榄果实采摘年份、反式脂肪酸含量、包装日期等相关证明材料。(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23347-2009)9 .进口蜂蜜、蜂制品类标签中强调活性度的,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10 .进口配制酒应提供原厂出具的配料表、工艺流程等证明材料。以上内容如有变更须重新提供资料,并更新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五)进口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还需准备如下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进口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进口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或是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乳制品、白砂糖、食用油脂、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等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提供销售单元包装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符合第五条要求,以及提供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此外,进口散装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还应提供境内分装标签,以及境内分装企业的有效生产资质证明(每批核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六)进口法检食品添加剂除提交按照第五条第六点制作的中文标签和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 .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2 .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3 .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 .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七)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食品需准备的文件:1 .属进料加工完全复出口的食品进料加工完全复出口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提供其用途的详细说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2 .属入境展览的食品不供消费者食(使)用的展品应提供参展的证明及不供消费者食(使)用的书面保证。(受理部门:综合业务处国际展览筹备处A1512)3 .入境特殊用途食品属于测试样品及其制品、个人自用食品应提供其用途的详细说明,以及该进口食品及其制品不供消费者食(使)用、不作为贸易用途的书面保证。国外驻华使(领)馆自用食品应提供使(领)馆官方公函,或国内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除以上各条款要求提供资料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笫七条进出口商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收货人)、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在货物进口前办理以下备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九条)。(一)进口收货人备案。(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具体操作详见广州检验检疫局网站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指南()。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查询网站:L境外出口商备案查询:4 .境内收货人备案查询:如实申报入境检验(受理部门:入境口岸检务部门)第八条入境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食品报检时,除要求报检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根据产品情况要求报检人提供以下单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二条)(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七)各类进口食品所需证书/证明文件资料。在本文第六条叙述,可供参考,广州检验检疫局网站O业务频道-食品检验检疫栏目对于进口食品报检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九条申报注意事项:(一)报检单申报的品名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并与合同发票装箱单证书检测报告的品名一致,申报品名不得擅自更改。食品添加剂品报检时使用品名应与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名称一致。(二)如实填写进口食品收货人承诺书,明确货物存放仓库、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及执行标准,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三)所有进口食品报检时必须申明入境用途,一般情况下不得填报“其它”。若填报“其它”选项时,则应在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目里申明具体的入境用途。(四)进口食品报检时要求进口商及报检单位如实提供第六条列明的所需文件,并对所提交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五)所有预包装食品报检时要求录入产品规格(即净含量)。(六)对于经标签检验备案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报检时要求录入标签备案号,并提交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中外文标签样张。(七)进口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交进口大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销售单元包装的中文标签,以及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八)进口食用植物油需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录入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配合落实检验检疫(受理部门:卫生与食品监督检验处业务科室)第十条联系落实检验检疫:进口深加工食品在取得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进口食品收货人承诺书上指定的监管场所,不准擅自调离指定场所;并在海关发行后20日内联系卫生与食品监督检验处业务科室落实施检事宜,进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准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标签备案: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经检验、标签格式版面及符合性检测结果判定合格后,由进口商提交标签备案材料,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的标签图片、卫生证书附表信息及标签补录系统导出文件(具体操作详见广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一食品检验检疫一关于进口食品标签管理系统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2011-04-27)o标签备案完成后,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将发给与产品相对应的标签备案凭条。第十二条标签不合格处理: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责令进口商进行技术处理:(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进口商按要求进行标签整改后,需递交标签整改审核申请报告,报告应一一列明标签更改情况,并附上整改后的标签图片。整改后标签样张经审核合格的将予以标签备案,进口商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标签备案材料;技术处理后(整改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验机构将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标签备案后,进口商必须将整改后的备案标签逐一加贴在该批进口预包装食品销售包装物或容器上,并提交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完成报告,声明该批货物整改后的中文标签已全部加贴/印制。业务部门将实施监督检查,再出具卫生证书。第十三条证书发放及后续处理:经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后,进口食品方可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出具不合格的卫生证书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进口食品收货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进口食品的退运或销毁,并提交退运/销毁报告以及相关退运协议、发票和退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销毁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进口商完成技术处理后提交技术处理报告,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四条建立追溯系统:进口食品的进口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要求,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具体要求详见广州检验检疫局网站关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录入进口食品及流向记录相关信息的通知()。第十五条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各进口商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对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鼓励进口商建立自主检查机制,制定自主检查计划,保证其输华食品的质量安全,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年度自主检查报告。现已逐步开展以下产品的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一)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应建立自主检查机制,制定自主检查计划,对境外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进行自主检查,据此作为对境外供应商进行评估、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依据,要求和指导境外生产企业按照我国要求进行生产,保证其输华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主检查内容按照食用植物油进口商自主检查指南(试行)要求,进口商应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年度自主检查报告。O(二)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进口乳制品收货人按照“自愿报告”原则做好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企业可每半年或自行确定报送时间,按关于开展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具体事项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报告。()第十五条本文涉及用语释义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深加工肉类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性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的或熟的肉类制品。肉类制品的范围:L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焙烤肉制品、干肉制品、油炸肉制品、肠类肉制品、火腿肉制品、调制肉制品、其他肉制品(按GB/T26604-2011肉制品分类);2.肉类罐头产品(按GB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3.其他含肉食品,包括纯肉制成品(如鸡肉粉)、含有未明显改变物理性状肉类或肉末的食品(如夹有肉类的汉堡包,肉包,含有肉块的调味料),配料表含有疯牛病和痒病疫区牛羊肉成分的食品O深加工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按照以上规定,食用鱼油等水生动物油脂、以水产品为原料经深加工制成的食品(如水产罐头)和即食预包装食品(如海苔、鱼干)均属于水产品范畴。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第十六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1 .标签整改审核申请报告2 .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完成报告3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4 .进口大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5 .食品各科办公地址、电话、标签备案邮箱进口食品标签整改审核申请报告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兹有公司于年月日申报一批报检号为的进口食品。现该批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已经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贵局发出的标签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做出如下整改:L原标签品名/产品属性为*,已更改为*;2 .原配料表已如实按生产厂家提供的配料表做以下更改:(1) *更改为*珊IJ除*/增加*;(2) 3 .原营养标签内容已如实按检测报告做以下更改:(1) *更改为*号删除*/增加*;4 .已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2)5 .我司保证以上中文标签更改内容属实,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望贵局予以审核为盼!附件:整改之后的标签样张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完成报告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兹有我司于年月日申报一批报检号为的进口(货物名称)。我司已经把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中文标签加贴/ER制到每一个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该项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已经于年月日完成,特此报告。我司郑重声明该批进口货物每一个独立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面的标签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格式版面的内容与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标签完全一致,无做任何更改变动,标签备案号如下:序号品名备案号备案时间123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我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进口食品收货单位:落款(公章)责任人签名:年月日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兹有我司于年月日申报一批报检号为的进口食品,该批进口货物每一个独立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面均已经印制/加贴中文标签,该标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格式版面的内容与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标签完全一致,无做任何更改变动,标签备案号如下:序号品名备案号备案时间123我司郑重承诺以上声明的内容属实,如有违反,我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进口食品收货单位:落款(公章)责任人签名:年月日进口大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适用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大包装食品)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兹有我司于年月日申报一批报检号为的进L食品原辅料添加剂),该批进口货物每一个独立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面均已经印制/加贴中文标签,该标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格式版面的内容与提交给检验检疫部门的报检资料中的标签完全一致,无做任何更改变动。我司郑重承诺以上声明的内容属实,如有违反,我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进口食品收货单位:落款(公章)责任人签名:年月日卫生与食品监督检验处各食品业务科室对外办公联系方式食品业务科室(房号)业务范围办公电话对外办公邮箱综合科(A1215室)负责办理检验检疫证单的打印放行和管理,全处留样样品的管理和集中处理,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进口食品境外供应商备案。物理品评科(A1210室)负责进出口调味品,进出口酒类的检验及其标签备案。酒类:标签审核科(A1207室)负责进出口化妆品等日化产品的检验及其标签备案。监管科(A1208室)负责进出口糖果,胶基糖果,口香胶基,原糖,罐头,巧克力糖果,食糖,食用植物油脂,可可粉,朱古力块(原料),国际航班航空食品的检验及其标签备案。食品检验一科(A1209室)负责进出口饼干,方便米面制品,蓉馅,薯片,淀粉、膨化食品,糕点,蜂蜜等产品,深加工干水产品,盐(糖)渍品,干果,坚果,凉果等食品检验及其标签备案。食品检验二科(A1211室)负责作为商品直接销售的进口食品容器检验及其标签备案,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自用除外)。食品检验三科(A1213室)负责进口乳制品,进出口保健品和特殊膳食食品等食品的检验及其标签备案。食品检验四科(A1214室)负责进出口饮料类、雪糕、糖浆、果酱、肉制品、速冻点心、茶叶、咖啡、冷冻玉米、冷冻薯条,出口乳制品等食品的检验及其标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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