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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决案件信息互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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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决案件信息互通制度.docx

    行政裁决案件信息互通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部署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基础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各部门根据行政裁决基础信息需求实际,共同协商,制定行政裁决案件交流、监督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部门间裁决案件交换的程序、内容、时间、方式和校对规则。确保行政裁决案件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第三条行政裁决信息的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及时交换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构建新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搭建之前,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项目的审核信息相互传送,各部门指定专人、使用专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接收处理信息。第四条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应重视行政裁决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行政裁决案件信息互通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笫五条部门之间行政裁决案件信息交换时,认为该行政裁决案件属于其他部门的权属范围,应当及时移送。移送后发现权属范围内仍然有误的,应当上报给领导机关,由上级部门进行协调。第六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有关部门相关会议,听取汇报,检查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各部门在互通信息或者行政裁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第七条各级裁决机关每月制作相关的行政裁决案件数据表格并上报统计。乡镇政府行政裁决机关,应了解当地的行政裁决案件的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的数据和案件。第八条在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和补偿、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律师调解组织等可以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与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裁对接、诉调对接等多项功能衔接联动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合。第九条建立行政裁决告知机制,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纠纷案件,信访部门、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化解纠纷。公证机构、民事仲裁机构等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能够行政裁决的案件,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选择行政裁决。第十条建立行政协作机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相关支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办理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协调行政裁决工作,应当采用公文方式,及时协调联系催办,保证行政裁决工作高效运行。第十一条各个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加强区域内部和区际之间联动,避免“同案不同裁”等情形。行政裁决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单位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时,相关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裁决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第十二条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行政裁决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生效后,应该及时通知原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机关收到法院相关通知的,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裁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势,探索将适合在线办理的行政裁决纳入互联网办理渠道。推进建立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在线答疑、信息共享,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途径有机衔接,实行“一网通办”。合理配置和优化纠纷化解资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第十四条本制度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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