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行政处罚类29项.docx

    • 资源ID:4576911       资源大小:64.72KB        全文页数:3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行政处罚类29项.docx

    二、行政处罚类(29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处罚1300-B-O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费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咨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防汛办河道站偏关县水利局6 .送达贲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1300-B-O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偏关县水利局31300-B-O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偏关县水利局41300-B-O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机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柢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防汛办河道站偏关县水利局51300-B-O围湖造地或者未经允许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柢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0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防汛办河道站偏关县水利局61300-B-O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71300-B-O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81300-B-O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编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91300-B-O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非法买卖水资源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101300-B-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接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kl:条仃卜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H)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111300-B-O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Fl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H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121300-B-O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131300-B-O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141300-B-O(1)、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排水的、(2)、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混合开采的、(3)、在泉水出露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的、(4)、在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新打水井取用地下水的、(5)未经批准,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偏关县水利局151300-B-O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贲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贲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贲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防汛办河道站偏关县水利局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61300-B-O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及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下达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5 .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的,依法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Fl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偏关县水利局防汛办河道站偏关县水利局171300-B-O新建、改建、扩建日取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法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非法买卖水资源、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二)拒绝提供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H)新建、改建、扩建日取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水位、水量、水质监督测设施的;(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决定的。.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手续.2 .调查责任: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和取证

    注意事项

    本文(行政处罚类29项.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