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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财务规范管理制度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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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财务规范管理制度正稿.doc

    湖南富兴集团财务规范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规范管理制度FXQG-C-K 200406-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分公司、支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地进行。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监管,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集团公司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第六条 各分公司财务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及下属各支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 凡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集团公司设财务计划部,分公司设财务部、支公司设财务室。同时,根据各单位经营规模和会计工作的业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会计人员。第八条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各单位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委派。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2年以上;(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了解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模式,掌握本行业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和专业工作的需要设置财务总监,各支公司设置财务主管。财务总监、财务主管分别由具有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任免依照集团公司有关的人事任免制度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各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提出设置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审批同意后实施。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会计主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制度工作计划和安排,遵守职业道德。第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任用的所有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配偶关系。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保守集团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分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集团公司财务计划对其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集团公司除名,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光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含分、支公司)、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上一级财务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负责监交。第三十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五)接交人员应对移交的所有财务资料的完整性、收支往来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由于接交人失职造成的损失由接交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三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三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书面报告上级财务部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之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确定。第三十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富兴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确定会计核算方法,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分公司、支公司向集团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按财政部统一规定。但集团公司内部的会计报表格式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制定。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和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办理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第四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五)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六)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四十九条 同一张原始凭证须在几个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只存一个单位,该单位须根据各单位应当分摊的金额分别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在原始凭证分割单中,必须注明费用名称、发生日期、金额、原始凭证开出单位,原始凭证存放单位,并加盖开具分割单位的财务印章。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使用通用记帐凭证。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自然张数为准, 包括原始凭证汇总表。(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可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要清晰明了。(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它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难以处理时,须参照一般会计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它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选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款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五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钉人在装钉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钉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门的登记账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当事人写出详细说明,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表原始凭证。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富兴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账。第五十五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它方法代替日记账。第五十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第五十七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数。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它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打“”,表示已经记账。(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页的余额栏前,如未说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六)各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现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第五十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输入的收、付款凭证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第六十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作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更正:(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行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会计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款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结账(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未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内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下面划通栏单红线;十二月未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未余额。(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四节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五条 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六十六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一)资产负债表(月报);(二)利润表(月报);(三)现金流量表(年报);(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年报);(五)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年报);(六)主营业务成本分析表(月报);(七)管理费用明细表(月报);(八)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目标产值及费用、月报);(九)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月报);(十)现金收支结存汇总表(月报);(十一)其他有关报表和附表(月报或年报)。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外和上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财务总监、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七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上级财务部门核准,不得随意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查阅参考。第七十四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四)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规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或上级财务部门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财务部门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补正。(二)对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或上级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单位领导人或上级财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三)对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或上级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进行相应赔偿。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集团公司及所在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第五章 会计档案第八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薄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八十三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八十四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装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八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详见附表。第八十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以下程序予以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管理期限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财务计划部、总会计师,经各级审批后,方可办理,销毁时应由审计部门参加监销。(三)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会计师、审计分管领导。(四)保管期满,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八十八条 采用财务软件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第八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和其他原因离岗,应认真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及应保管期限等内容。第九十条 接交人应与移交人共同按移交清册中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同时应由会计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监交,接交完毕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 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帐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帐簿类4总帐15年包括日记总帐5明细帐15年6日记帐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帐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手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帐单5年16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第六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务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制度、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财务人员上岗操作规则FXQG-C-K 200406-0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实现财务管理规范运作,特制定本操作规则。第二章 财务人员委派制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有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财务人员的选送、监管、调动与撤换;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全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三条 各单位所设立的财务机构为该单位的职能部门,该单位对其享有行政领导与行政管理权;第四条 财务机构设立或撤消的最终审批权,归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财务机构。第五条 各单位委派的财务人员属于该单位员工,执行该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与奖惩制度。第六条 单位领导机构认为财务人员需要撤换时,需书面报告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财务计划部负责调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第七条 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八条 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行使相应职权、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凡经查实,所属单位有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行为,集团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委派财务人员予以调换、给予经济处罚、辞退等处分。第十条 凡委派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侵吞企业财产等行为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部部长岗位职责一、按照有关财金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执行分管领导的工作指令,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主持财务计划部的全面工作。三、协助总会计师工作,支持财务人员行使职权,发挥公司会计机构的核算职能、监督职能、规划职能、控制职能、调节职能和评价职能的作用。四、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依照本公司的实际,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五、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合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出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并坚持严格考核。六、目标管理费用的审批按制度要求严格把关,各项费用开支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减少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浪费和损失;建立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货币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七、加强资金管理,在规定权限内调度资金,及时组织清收各种往来款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集团公司全部资金做到安全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零事故。八、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财务计划,审核集团公司各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并汇总上报总裁办。九、参与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充分运用会计信息和资料,向公司决策者提供生产决策、短期经营决策、长期投资决策的依据。十、负责全集团公司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十一、负责财务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对财务计划部财务人员及分公司财务总监进行月度目标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指导和帮助财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部副部长岗位职责一、财务计划部部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计划部的日常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二、全面熟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各项基础工作。三、按期编制各种长短期负债的偿还计划,严格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和其他应交款项,督促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及时办理。四、编制年度筹资计划、筹资活动所需要的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集团公司资金筹措的目标任务。五、负责所管辖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协调,办理银行贷款和融资业务手续,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筹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负责与工商、税务等机关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监督集团公司税收的申报、 相关资料的编制及税款的缴纳。七、负责集团公司机关会计凭证的复核工作,对会计核算中的技术问题要严格把关。八、负责集团公司副职以上人员目标管理指标测算、目标工资结算兑现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各单位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九、协助完成全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评比;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十、监督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的会计工作人员,及时办好会计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十一、执行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否按要求科学分类,装订造册,集中保管,并建立借阅、保密以及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制度;在移交档案部门时,是否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 分公司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一、分公司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委派,全面负责分公司财务计划(或预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组织分公司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认真审核各分(支)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各种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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