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财务管理]中级经济法3有限责任公司.doc

    • 资源ID:4562190       资源大小:1.02MB        全文页数:3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财务管理]中级经济法3有限责任公司.doc

    中级经济法-3-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概述1分公司(P33)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对外投资(P35)(1)对外投资的规模【法律没有限制,不超出公司章程约定的规模即可】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法定可以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二选一,选哪个由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对外担保(P35)【公司为别人担保】(1)对外担保的规模【法律没有限制,不超出公司章程约定的规模即可】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定可以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二选一,选哪个由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看表决权而不是人数。【表决权:看公司章程有无约定,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法定代表人(P37)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先法定后约定】5变更登记(P39)变更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变更实收资本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二、股东(一)股东的出资1出资期限(P4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出资形式(P42)(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设备已经设定抵押、质押,不能再用其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出资不实(P4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解释】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相关链接】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对外转让股权(P515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章程协商转让时出资比例】(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解释1】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1.对内转让:先看章程,没有约定只需通知其他股东2.对外转让:先看章程,没有约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数1/2】什么情况下视为同意:1)对外转让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通知满30天未答复同意转让2)不同意转让就要购买,既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股东会1.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股东会表决2.因对外转让修改公司章程,不需由股东会表决【解释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二)股东权利1分红权(P75)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分红权: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金3.剩余税后利润分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持股比例表决权章程出资比例2表决权(P4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P5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仅限于合并、分立,提出异议并记录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股东诉讼(P69)【简答】(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无限制条件股份有限公司180天1%(2)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间接的含义外人董事会或监事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董事会5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P78)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解释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释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解释3】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P6768)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东大会竞争】【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1股东会的职权(P45)【股东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即可,不需要股东会表决】2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P46)【董事会:执行机构,拟定方案】(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解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3监事会的职权(P48)【董、高不能兼任监事】(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里监事会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不能向董事会会提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P46)1监事会(关键词:所有)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解释】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小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2董事会(关键词:国有)(1)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其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2)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解释1】(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受1/3的限制。【解释2】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1/3职工代表1/3职工代表1/3小公司不设监事会,12名监事,无职工代表董事会可无国有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不受1/3限制)可无(含上市公司)(三)股东会的会议制度(P45)1法定(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解释】(1)设立监事会的,只能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个监事不行;(2)未设立监事会的(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如果该公司只设立1名监事,该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简答、综合】(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相关链接】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2先约定后法定(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15日前通知】【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提前15日通知。(2)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程出资比例】【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P4648)1董事会的组成(2011年单选题)(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设副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32监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3(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必须是3年】3小公司的特别规定(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只有设了监事会才必须有职工代表,不设监事会,不用有职工代表】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P48)1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解释】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股东可以分期出资。2“计划生育”原则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释】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公司(“独生子女”政策),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断子绝孙”政策)。该项规定仅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3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4组织机构(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5财务监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解释】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年度审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释】一人公司属于法人,一般情况下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链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所有的公司都要有公司章程,一人公司也要有公司章程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组织机构(P49)1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2董事会(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1.其他董事由国资委委派2.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3监事会(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二)管理人员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重大事项【捐赠、担保由董事会决定】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1)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与关联方的交易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解释3】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七、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与解散(一)增加、减少注册资本(P77)1增加注册资本(1)决议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解释】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注册资本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1.连续5年可以分红不分2.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延长经营期限(2)缴付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20%/2年)。【可以分期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3)工商变更登记【解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没有“通知债权人以及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2减少注册资本(1)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决议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解释】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无权回购】(3)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二)合并、分立(P76)1合并(1)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相关链接】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合并、分立异议回购】(3)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4)债权债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相关链接】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2分立(1)公司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2)分立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相关链接】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解释】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4)债权债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相关链接】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因其债务由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三)清算(P78)1清算组(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解释】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011年单选题)(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2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解释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已经分配的谈不上重新分配】【解释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清算【吸收合并不需要清算】(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4)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4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八、约定与法定的关系1法定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P35)(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P38)(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P42)(4)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P42)(5)监事任期为3年。(P48)2先法定后约定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大范围,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P37)(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P35)【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会决议】(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P35)(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P46)3先约定后法定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的除外。(P75)(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P43)(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P45)(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P5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答案】C【解析】(1)股东以知情权(选项D)、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A)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选项C:公司持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答案】D【解析】(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但职工代表的比例没有1/3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答案】A【解析】(1)选项B:一个自然人(刘某)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选项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1257万元);(3)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是( )。(2010年)A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国有独资公司合并事项由董事会决定C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D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答案】A【解析】(1)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非董事会)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注意事项

    本文([财务管理]中级经济法3有限责任公司.doc)为本站会员(sccc)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