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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考试]保税加工货物1.doc

    • 资源ID:4562139       资源大小:54.5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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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考试]保税加工货物1.doc

    保税加工货物备案流程及相关单证备案准备台帐设立领取手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合同或副本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许可证件或复印件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其他备案所需单证在海关领取: 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在银行领取: 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相关提示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海关受理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加工贸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志主要是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是否通过,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国家管制商品是否获得许可。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需的许可证件的加工贸易合同,应当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进出境货物报关流程申 报 配合查验 暂缓纳税 提装货物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流程计划备案 收发货登记 结转报关 海关报核、 填报核收回联单 其他保税货物报关流程内销报关 结转报关 退运报关 销 毁 受灾货物的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1)计划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2)收发货登记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3)结转报关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业每批实际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廊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保税货物报关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损毁、灭失、短少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1)内 销      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内销征税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关于征税的数量 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申报时实际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       关于征税的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关于征税的税率 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如内销商品属关税配额管理而在办理纳税手续时又没有配额证的,应当按该商品配额外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       关于征税的缓税利息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以及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内销,凡依法需要征收税款的,除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边角料不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结 转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将依法对企业结转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会作出不予结转决定,并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将不予结转的料件退出境外、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对符合规定的会作出准予结转剩余料件的决定,并对准予结转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收取相当于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收取保征金或银行保函),向企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由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尚未加工的剩余保税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的,可以比照上述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   (3)退 运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持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4)放 弃        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       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将作出不予放弃的决定,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但是,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海关应当依企业申请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   (5)销 毁       被海关做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以备报核。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       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须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榆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无关税配额证,按关税配额外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予交验许可证件;反之,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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