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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考试]会计从业之财经道德总结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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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考试]会计从业之财经道德总结贴.doc

    会计从业之财经道德总结贴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侧。(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比如会计证的考试继续教育都是由本地区的财政部门管理。(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三、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要求;三个统一规定。(一)一个中心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二)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依法设账;二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1.依法设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三)三个统一规定1.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2)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3)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2.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核算的内容(多项选择题)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的财产物资,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资金运动的重要形态,因而是会计核算的经常性业务。(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债务则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由于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涉及到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影响着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四)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收入是指公司、企业等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清偿。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发挥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费用是指公司、企业等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重要会计资料,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来说,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即一个月。(2)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可缺漏:A.年月日 B.名称写全不得简化 C.品名或用途填写明确 D.要有有关人员的签章。(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购入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账实相符。(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除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外,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7)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8)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借款收据是此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相应核算的依据。(9)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10)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11)对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如:发票丢失则本人签名,科长、厂长批准。 如:飞机、车票丢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科长、厂长批准。原始凭证的审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程序、要求审核原始凭证。(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原始凭证所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开。(3)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1.记账凭证的填制。 填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2)记账凭证具备的基本要素符合规定。(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或者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4)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就可以编成 (5)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7)正确使用改错方法。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记账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8)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填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以明确责任。(9)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2.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4)记账凭证的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检查、分析、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二)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三)会记账簿的登记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3.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4.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6.各种会计账簿要按页依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盖章。)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按照规定结出余额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一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9.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三种方法。10.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总账、明细账应定期打印。1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禁止账外设账)(四)账目的核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1)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2)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3)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五)结账的基本要求结账就是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计出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三种。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以下内容构成:1.会计报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2.会计报表附注。3.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会计报告。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2)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数据间的勾稽关系)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财产清查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3.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种类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二)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三) 会计档案的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以确保单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客观、案例分析题)(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客观题)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重要,客观题)(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含文字分析);(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3)l5年的: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4)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了解)(1)会计凭证类:各种报表为10年。 其他会计凭证为15年。(2)会计账簿类:一般为15年。税收日记账(总账)、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为25年。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3)财务报告类:一般为10年。财务总预算,为永久;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为3年,其中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中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期限为2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报表,为5年,其中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期限为2年;税收会计报表,为10年,其中电报保管为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期限为3年。(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为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与企业相同)(五)会计档案的销毁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审查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六)会计档案的交接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七)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1.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2.记账凭证的生成与管理。3.会计账簿和报表的生成与管理。4.关于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文档资料的管理。5.关于磁性介质及其他介质的管理。6.安全和保密措施。四、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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