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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学]自考 、行政法各个章节 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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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学]自考 、行政法各个章节 知识点总结.doc

    第一编 编绪论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 行政一、行政的涵义(一)行政的概念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公共社团的行政,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传统的行政法学,通常只研究国家行政。2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形式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行政,即为行政。二、 行政与行政国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只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随着“行政国”的兴起而形成起来的。行政国,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于此相适应,政府飞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现象。三、 行政与法治国“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准是行政法。第二节 行政法一、 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一、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三、行政救济关系四、内部行政关系(一)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的特征: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特征:1是行政管理对象2其权利、义务收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3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二)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特点: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2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信访机构设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房机关受理和处理相对人信访案件而发生的关系大多数属于行政救济关系。(三) 行政救济关系特点:1存在三方主体,及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四) 内部行政关系特点: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2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二、 行政法与行政权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的原因:1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如果被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2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完全相同,他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3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对行政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方式: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行政法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三、 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刑法都有一部集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行政法不存在统一法典的原因:1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以法律位价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于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3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第三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二、 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一) 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二) 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三)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四) 行政法律关系形式行政、动态行政、行政国、行政权、行政法学、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相对人的特征、行政救济关系的特征、内部行政关系的特征行政权的分类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法源是指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成文法(判例、习惯、法理)在法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 制定法二、 判例法三、 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理五、条约和协定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一、 宪法二、 法律三、 行政法规四、 地方性法规五、 自治区条列、单行条列六、 部门规章七、 地方政府规章八、 法律解释九、 条约与协定法源、判例法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规范主要有哪些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规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最强。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弱。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弹性则更大些,规范更抽象,可操作性更弱。从调整范围来说,规则调整的范围较窄,通常指涉及某种具体的事务。原则调整的范围较广,可适应多项事务。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广,可适用于行政关系领域或绝大多数领域。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而原则直接规范规则,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基本原则则是直接规范原则,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价值。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控、规制。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执行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的立法执其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三、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 行政法制原则法治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一、 依法行政:1法律创造2法律优越3法律保留二、 控制滥用自由量裁权三、 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 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 一、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包含下述三个子原则: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比例性原则二、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以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在普通法国家,信赖保护原则的另一种表述是“不准翻案”。第四节 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工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行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原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一、 依法办事、不偏私二、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三、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四、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五、 不单方接触六、 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它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开,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ijg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一、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二、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三、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四、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第六节 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法律效率原则的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尽可能多的诗,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一、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二、 行政机构组织精干三、 加强行政裁决、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程序控制、司法审查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首先,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3第三,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 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三、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一、 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 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三、 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 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 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长行政机关六、 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 概述二、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一)保障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秩序 (三)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四)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五)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六)保护盒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三、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命令权 (三)行政处理权 (四)行政监督权 (五)行政裁决权 (六)行政强制权 (七)行政处罚权四、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一) 制定和规范发布命令、禁令(二) 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三) 实施行政许可(四) 征收税收费和给予财政资助(五) 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六) 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七)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八) 实施行政制裁(九) 缔结行政合同(十) 提供行政指导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 中央行政机关二、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三、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四、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立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涵义、行政机关的特征、行政机关的分类、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权职能的组织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涵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一)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 (二)事业和企业组织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一)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二)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 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机关一、 行政机关委托机关的组织的涵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首先,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他们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其次,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第三,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二、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一) 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 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又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三) 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三、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且有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受权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1)取得旅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受委托组织的主要义务:(1)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2)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3)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4)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涵义、授权组织的条件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第一节国家公务员的概述一、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首先,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其次,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最后,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二、 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三、 国家公务员的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一、 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国家公职关系从属外部行政关系,是因外部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关系。国家公职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二、 国家公职关系的产生国家公职关系主要通过此四种途径发生:(一) 考任(二) 选任(三) 聘任(四) 调任三、 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国家公职关系的范围特别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二) 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1考核2奖励3惩戒4晋升5回避特别劳动关系:1工资2福利3保险四、 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一) 公务员退休(二) 公务员辞职(三) 公务员辞退(四) 公务员死亡(五) 开除国家公务员、职位保障权、申诉控告权、选任国家公务员的涵义、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国家公务员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概述一、 行政相对人的涵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最后,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二、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一) 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二) 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三) 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四) 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五) 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或称“不利行政相对人”)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力、义务一、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反面: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此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二、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 申请权(二) 参与权(三) 了解权(四) 批评、建议权(五) 申诉、控告、检举权(六) 陈述、申辩权(七) 申请复议权(八) 提起行政诉讼权(九) 请求行政赔偿权(十)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一)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 协助公务的义务(三) 维护公益的义务(四)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批评建议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相对人的涵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一、 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首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其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是不利的。最后,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是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二、 行政行为的特征(一) 服务性(二) 从属法律系(三) 裁量性(四) 单方性(五) 强制性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二、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量裁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的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三、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即不能实施相应行为。例如:工商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税务机关减免税收。四、 付款行政行为与无付款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有无限制为标准付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无付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五、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发送公文的行为即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如行政机关的通知行为,指示行为等六、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以其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力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第三节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力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二)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条件。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三)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二、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是两个不同概念。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该行为具备相应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该行为应具备什么要件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不至被撤销和宣布无效。 已正式成立的行政行为不一定是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经过相对相应法定程序,具备有关要件后,即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一) 行为主体合法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二) 行为内容合法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是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的两大支柱。3行为目的的合乎立法目的。(三)行为程序合法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一、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执行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在其行为或活动中,都要尊重相应的行政行为,不得违法和不得作出与之相抵触的行为。二、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系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行政相对人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现货,不得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即使在复议、诉讼期间,相对人非经发放程序,亦不得停止对该行为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三、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想抵触或违法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利,该行政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与拘束力紧密相连:一方面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另一方面,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与其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构成一体,使行为的法律效力得以体现和实现。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 行政行为的无效(一)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机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惩没款物)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二、 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一)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二)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相应行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相应行为为之设定的义务,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为受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错过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涵义及特征、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如何理解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与拘束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第九章 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一、 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二、 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性表现在:(1)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的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的某些属性,但它不同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二者的区别:(1) 立法的主体不同(2) 立法的客体不同(3) 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4) 立法程序不同(5) 立法的形式也有区别三、 行政立法的分类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依据行政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新性立法。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体制指国家行政立法关机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体制是整个立法体制的一部分。一、 行政立法体制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二、 行政立法权限划分与我国整体立法权限配置三、 行政立法位阶与我国立法位阶系列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一) 立项(二) 起草(三) 听取公众意见(四) 审查(五) 决定与公布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一、 行政立法效力的涵义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二、 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一) 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二) 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三、 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四、 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五、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一) 法规、规章的备案(二)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三)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四) 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1) 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2) 专门委员会审查(3) 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4) 全国人大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查第五节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涵义与性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三类:(1)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的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确定力。(3)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一句,又是行政复议客体。·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政令。行政立法、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立法位价、进行行政立法要先立项的原因、同一位价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适用规则、行政立法失效的情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第一节 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型一、 行政处理的概念·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处理”的概念,实质上是狭义行政行为的代名词,更确切地说,也就是通常人们说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中最为广泛的执法手段,也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要形式。二、 行政处理的效力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都可以宣布行政处理决定无效和撤销行政处理的决定。三、 行政处理的类型(一)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概念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政行为。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助成性行政指导、某些行政合同的蒂结、行政仲裁。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批准(或拒绝)三个阶段。(1) 提出申请(2) 审查(形式要件审查)与受理(3) 审核(实质要件审查)(4) 批准(或拒绝)申请(5) 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二)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特征1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概念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处理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2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原则一、 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1) 法定性(2) 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3) 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4) 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5) 行政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 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7) 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二、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1)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2)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三、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1) 强制性(2) 主观能动性(3) 及时迅捷性第三节 行政命令一、 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命令泛指政府一切决定或措施;专门用法的“行政命令”是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令,即狭义上的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禁令。行政命令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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