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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青海个人所得税类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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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青海个人所得税类法规.doc

    目 录个人所得税类1、关于加强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各类应税津贴补贴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11号 2007年10月18日(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24号 2007年11月7日(2)征收管理类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19号 2007年11月5日(9)地方税类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89号 2007年10月10日(14)关于加强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各类应税津贴补贴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11号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各类应税津贴补贴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发挥党政机关依法纳税的表率作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应在扣除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费补助等后的余额,按照适用税率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统发工资、津贴、补贴等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应税所得,由各机关事业单位将这些所得并入统发工资总额中,计算出月应纳税额,再减除统发工资部分已扣缴的税额,计算出当月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并于次月七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三、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通知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鼓励和帮助扣缴义务人采取电子远程申报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做好扣缴申报工作。四、各单位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采取以会代训、上门服务等各种有效方式,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掌握正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五、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数据管理,认真做好数据的分析比对及保密工作,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打下坚实的基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24号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把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乃至明年上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精心部署,深入宣传,优质服务,确保超额完成我市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二、各单位在市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青地税发2006205号文件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基层局要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进一步充实完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三、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仍按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年底前为第一阶段,重点做好宣传、服务、辅导和基础性工作,并统一于11月份在各办税服务厅对2006年度未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2008年1月至3月底为第二阶段,重点做好受理申报和宣传工作;2008年4月至6月底为第三阶段,重点做好分析比对、检查、总结及考核评比工作。四、明年是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二年,也是承上启下的一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超前行动,不等不靠,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去年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和应急预案等,通过制度保障自行纳税申报的宣传、服务、培训和申报等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已有的申报资料,结合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劳务费发票开具、彩票中奖所得、政府奖励等信息,深入挖掘同行业、同职级年所得临近12万元的纳税人,采取发放提醒函、手机短信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提醒纳税人自行申报。总局今年对<<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部分修改,要重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纳税人如何填报,如何申报,特别对今年申报期过后进行申报的纳税人要进行重点辅导宣传。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采取到纳税服务大厅和邮寄申报两种方式,各单位在纳税服务大厅要设置自行纳税申报专门窗口,方便纳税人申报,必要时要设置多个申报窗口,避免出现拥挤申报现象。五、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申报面要达到100%。在扩面的同时,要注意抓好申报数据的质量。对银行、保险、证券、电力、通讯、房地产、烟草、股份制等重点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明细申报信息要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抓好这些行业中层以上人员收入的比对、分析、评估工作,确保申报信息准确完整,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筛选打好基础。要根据上述重点行业,结合各行政区域纳税人分布的情况,确定本区域的高收入群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征管数据,锁定年所得临近12万元的纳税人名单,以确保有效地实施点对点地提醒和服务。尤其是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要列为重点辅导对象,对上述扣缴义务人中无一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的,要对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实施重点约谈。外籍人员重点辅导对象是年收入8万元以上且居住满一年的人员,要结合约谈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对外资企业中方人员要分行业进行辅导核实,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还应对外资制造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研技术人员、外贸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进行重点辅导。个体工商户要对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纳税人和年营业收入8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娱乐业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辅导,提醒他们按时申报。六、各单位要按照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配档表(附后)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各单位自行申报人数应不低于上年申报人数,具体指导计划将另行下达。市局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定期通报自行申报进展情况,对于评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先进的单位将按照省局表彰的分值加分,对于不能完成申报任务的单位将相应扣分。七、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协调解决。附: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配档表附件: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配档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承办单位11月15日12月31日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发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时申报。政工处税收管理二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11月各基层局在纳税服务厅对2006年度未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位进行曝光。各基层局11月15日12月31日各基层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时申报;对于2006年度已申报的纳税人要单独发放提醒函,对于辖区内的高收入行业、企业要进行重点宣传。各基层局12月20日前在青岛地税网站、数字地税自行纳税申报专栏补充最新政策规定;同时设立滚动提示,提醒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服务中心12月20日前完成修改后的自行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分发工作,并指导基层局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放,同时在纳税服务厅摆放完毕。税收管理二处纳税服务中心12月31日前在纳税服务厅设置受理自行申报单独窗口、补税窗口,建立延长申报时间和节假日受理申报制度等一系列服务措施。纳税服务中心2008年2月底以前组织开具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收管理二处计划统计处信息中心财务装备处2008年3月底以前在青岛日报、青岛晚报、青岛广播电台、电视台醒目版面和黄金时间播出公益广告。政工处2008年1-3月定期通报自行申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各基层局好的经验做法。市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4-6月各单位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后续管理工作。各基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 二00七年十月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依法治税,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完善税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应当看到,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广大纳税人的密切配合等诸多有利条件。同时,也要认识到,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环境有待改善,征管基础工作有待夯实。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化解不利因素,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在巩固去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将去年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后续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早做准备。要在完成首次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归集、整理和录入的基础上,将有关数据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根据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分析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作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根据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所掌握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确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选择部分有宣传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在2007年1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推进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三、抓住两个重点,扎实做好基础工作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践表明,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和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这两项基础工作,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关键。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好这两项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推动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序进行。已经实现了全员全额管理的,要充分利用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信息,提前筛选出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做到有的放矢。尚未实现全员全额管理或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的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扩大全员全额管理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63号)的要求,尽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特别是应将该系统尽早应用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数较多的单位。四、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总结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2号)精神,以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等制度办法为基础,借鉴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在今年11月30日前制定出明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等,形成一套完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和制度,保障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稳步有序地进行。五、深入宣传和广泛提醒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申报开展广泛、持久、深入和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于今年10月上旬启动明年自行纳税申报宣传工作,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上下结合、内外结合,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宣传工作要分阶段进行,在不同的阶段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和宣传重点。在申报期到来之前,广泛宣传、普及个人所得税法和自行纳税申报基础知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自行纳税申报要求以及自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获取、妥善保存各种收入凭据和纳税凭证;同时,要结合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普遍教育和良好的自行纳税申报环境。从今年12月份起到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要将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政策和程序继续编印宣传手册和例解,广为发放;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站、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广告屏、扣缴义务人等渠道发布公益广告、自行纳税申报提示、如何获取宣传手册等信息。宣传要区分对象,掌握策略,要将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形成合力。对高收入者集中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宣传,宣传的重点是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年所得计算口径及方法、填报纳税申报表方法、自行纳税申报程序以及如何取得收入和纳税凭据等。对广大纳税人,要反复提醒,广泛告知。要密切关注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央有关媒体,保证各地宣传和税务总局宣传相结合,形成合力;既要正面引导、提醒,也要加强违法责任和后果的宣传;既要持之以恒地保证面上的宣传,又要有针对性地集中宣传。要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保证宣传内容准确。各级地税机关应继续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个人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对外宣传和解答问题的准确性。六、进一步完善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发扬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优质服务作风,继续坚持“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换满意,以主动换互动,以耐心换真心”,不断完善措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设立专门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要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提供绿色申报通道、登门集中办理申报、提供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服务方式要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此外,要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制定有关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制度或保密办法,切实保护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中与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打消纳税人的顾虑,注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要通过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消除纳税人对政策不理解的抱怨,解决纳税人对政策不熟悉的困惑,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意识,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营造良好环境。七、建立定期反馈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制度各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沟通联系工作。在2008年1月份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收入分析材料中,要专题报告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相关准备工作开展情况。2008年申报期期间,每周五上午12点前报送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发生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向媒体公布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之前,要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进行联系,把握宣传时机和策略;申报期结束后,2008年4月3日11点前报送最终申报数据。在申报期内,税务总局将继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报送数据和情况通报制度。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目标考核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2007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抓早抓紧抓实。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要成为长期的统一协调组织,办公室、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稽查、计统等各个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开展各项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长期合作。对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早协调沟通,设计好宣传方案,分阶段地实施宣传规划;对邮政等部门,要与其配合完善邮寄申报方式,降低邮寄申报成本。各级地税机关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确定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是2006年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二是税务机关个人收入档案中锁定的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三是本地区今年宏观经济形势、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等分析、评估情况。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19号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该保险业发票的管理工作。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021号文件; 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票样;3、集中出单保费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征200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实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票据打印等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经研究,同意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实施集中打印全国统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太平人寿保险费发票),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集中打印发票的时间和区域从2008年1月1日起,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上海市、天津市)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1)。(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保险费发票送到各自的集中打印点。(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将各地保单数据传送到各集中打印点,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打印装订成册,再传递到各地级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由各中心支公司交付投保人。四、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报送(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表一)。(二)各地级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表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其他事项(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存根数据应保存5年。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市分公司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模。(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实施全国统一的集中出单、出票系统,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附件: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2.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集中出单保费报表表一 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份序号所属区机构名称发票代码期初数量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作废数量期末数量合计表二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 单位:份/元序号所属期机构名称出单数量发票用量保费合计合计表三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单位:元序号打印日期机构名称保单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险种名称保费金额合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89号 二00七年十月十日)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从8月1日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来,大部分保险机构和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代收和缴纳,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拒缴车船税的问题尤为突出,特别在保险机构转给地税机关的拒缴名单中,地税机关在找到纳税人后,难以查清拒缴原因,保险机构和纳税人的责任很难划分,由此直接影响了车船税新的征收方式的全面落实,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为尽快遏制拒缴车船税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明确拒缴的责任,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这里的“及时”是指扣缴义务人报告税务机关后,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纳税人尚未离开,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尚未结算完毕,税务机关能直接责成该纳税人服从代扣、代收税款决定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时间。否则,扣缴义务人将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对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立即电话告知地税机关处理,地税机关在接到保险机构的电话告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按规定实施现场拒缴认定和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地税机关未赶到现场前,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保单,完成交强险业务。对地税机关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到达现场的,投保人须填写拒绝缴纳车船税声明(附表一)后,保险机构可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报送地税机关。二、追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地税机关接到保险机构电话告知纳税人拒缴车船税的报告后,牵头人应立即将任务分配给相关人员,并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税务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核实情况,讲解政策,动员其依法主动缴纳税款;对拒不缴纳的,投保人须填写拒绝缴纳车船税声明,税务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限缴期内,凡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税务登记地的地税机关补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补税。各基层局接到保险机构报送的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后,应立即组织核实。查找到拒缴人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追缴税款;对查找不到拒缴人的,将情况通过NOTES信函报市局一处,市局将集中在报纸上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告。三、违规处罚(一)对保险机构的违规处罚保险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地税机关未赶到现场前,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保单,完成出单业务。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保险机构报送的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每发现一户次,处200元的罚款。(二)对纳税人拒缴税款的处罚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等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对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的罚款。四、职责分工(一)地税机关分工范围。对拒缴车船税的,由保险机构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按照 局所辖保险机构追缴车船税联系表(附表二)进行现场认定。负责办理对拒缴车船税的追缴处罚,凡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负责追缴;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机构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对现场认定与实施追缴为两个地税机关的,现场认定的地税机关应在认定拒缴车船税的次日,将拒缴情况通过NOTES信函报市局一处,市局将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NOTES-信函传递给相关的基层局追缴,各基层局次月10日前,将车船税追缴情况通过NOTES信函汇总上报市局一处。(二)专人负责制。各基层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牵头负责拒缴车船税的认定和追缴工作,然后层层分配相关科(处),相关人员;每一个销售交强险的保险机构营业部,都应指定专人全权负责代扣代缴车船税拒缴事宜。对拒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按照 局所辖保险机构追缴车船税联系表立即电话告知其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三)建立电话告知记录簿制度。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的营业部都要建立登记拒缴车船税电话告知记录簿(附表三),内容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车辆号码、保险机构受理人、税务机关受理人、电话告知时间、税务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等。五、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一)为保证拒缴车船税现场认定、追缴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基层局牵头负责部门实行定时定人值班制度。工作日按正常工作时间值班,节假日值班时间为8:30至18:00。并将节假日联系电话,告知保险机构营业点车船税负责人员,确保联系畅通。(二)为保证拒缴车船税现场认定、追缴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出现场,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保障认定、追缴人员使用。(三)拒缴车船税现场认定、追缴工作人员在现场调查认定、追缴税款时,应着税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四)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调,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五)各单位按月将处理拒绝缴纳车船税汇总表(附表四),通过NOTES信函报市局一处,并将追缴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等情况文字说明。(六)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提高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初期,现场认定拒缴车船税工作的重大意义的认识,通过这一举措,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拒缴车船税情况的发生,确保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实施。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与此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此前收到的拒缴车船税报告表仍按原规定办理。附表一:拒绝缴纳车船税声明附表二:局所辖保险机构追缴车船税联系表附表三:拒缴车船税电话告知记录簿附表四:处理拒绝缴纳车船税汇总表表一 拒绝缴纳车船税声明(纳税人名称姓名) 由于 原因,只购买交强险,拒绝:1、提供车船税相关资料;2、交纳车船税;3、 。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声明人(签章):年 月 日声明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依据机动车行驶证填写下列信息: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新车须填): 所有人: 住址: 注册登记日: 车辆类型: 座位数/整备质量: 应纳车船税税额: 附: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表二 xx局所辖保险机构追缴车船税联系表征收局所辖保险机构追缴车船税联系表所辖保险机构经营点名称经营地点车船税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26层牟爱华85016000-805113853211751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延安三路129号曲红艳8197817713853272817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太平路37号华能8楼邢建828910261321020236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香港中路68号易怀文8909580813708981759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宋丽勋8502811613969780836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延安三路204号尹平8389359213153258639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大厅东北侧于志华807935761318895061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区营销服务部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大厅东北侧于志华807935761318895061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谭凯866806121301252716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层高荟雯80790000-72021315325655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东海西路43号西座五楼耿宏亮859711261361542857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张娜809030651301252258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丁慧君838653931321007312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李鸿8571929513808962187中国人民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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