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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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doc
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价。直接损失不包括现场抢救、抢险及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轻伤: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重伤: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死亡:指事故发生后7d内死亡的为限,事故处理时不受此限制。此外,根据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