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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民法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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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民法部分.doc

    民法部分民法部分的内容很繁杂,限于篇幅本笔记仅将民法通则的高频考点作重点阐述,其他相关内容将其纲要附后,大家若时间充分,可以选择相关重点内容研读一下,实际上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考试也就够用了。从各类考试的考题分析,本法的侧重点包括:民法基本原则;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人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代理制度;物权的一般规定;物权体系、内容及效力;债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特殊侵权种类;人格权种类;时效制度等。【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意思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年龄1018(16)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无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年龄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真题回顾】(2008年国考真题)113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2006年国考B类真题)104、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A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06年江苏真题B类)26、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以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 )。A 9岁的小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送给好朋友 B 11岁的小学生在商场购买数码相机C 16岁的中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低价卖给他人 D 20岁的大学生借款购买数码相机(2005年江苏真题C类)27、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孙周( A D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法条】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思分解】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法定代理人)。 2、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6条)。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本法第16条第2款所列顺序即是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不限于1人(民通意见第14条)。4、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且指定是设定监护人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民通意见第16条)。5、一旦指定,即不得自行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民通意见第18条)。【重点法条】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意思分解】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2、注意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 3、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应注意:(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民通意见第30条);(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民通意见第32条);(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不作为)或侵犯失踪人权益的(作为),其他利益关系人可起诉追究责任或变更代管人;同时提起的,应分别审理(民通意见第35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意思分解】1、与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换而言之,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即无申请权;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4年而非2年(民通意见第27条)。3、宣告死亡案的公告期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68条)。4、撤销死亡宣告法律后果包括:(1)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关系取得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的,可不予返还(民通意见第40条)。 (4)特别注意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民通意见第37条)。(5)子女被收养的效力问题(民通意见第38条)。(6)恶意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真题回顾】(2006年国考真题A类、B类)113、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C)。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2004年江苏真题B类)37、公民赵理在乘车出差途中,因翻车而下落不明,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期限最早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B )。A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重点法条】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意思分解】1、个体工商户可起字号,有权申请商标(民通意见第138条)。2、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诉中以户主为诉讼当事人而非以字号为当事人,这一点区别于个人合伙(民通意见第41、45条)。3、注意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9条;民通意见第42条)。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形有:(1)家庭经营的;(2)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3)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重点法条】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意思分解】1、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种类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民通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反向诠释。2、关于无效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详细分析,请参考合同法有关条款。这里仅建议读者熟悉一下民通意见第6872条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认定之规定。如欺诈的构成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一方有欺诈的故意;(2)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另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4)另一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的错误表示。 【真题回顾】(2004江苏真题A类)38、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受到欺诈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C )。A是无效合同 B未成立 C是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重点法条】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意思分解】代理制度是民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应付有关代理制度的试题,考生应具备一定的理论修养。1、代理的法律特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代理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构成,其中内部关系是核心关系,而内部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换而言之,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的准则是:(1)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2)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违反行使代理权的一般准则,即构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分为三类:(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自买自卖的行为;(2)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代理的分类。(1)委托、法定、指定代理。(2)单独、共同代理。(3)本代理、复代理【重点法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意思分解】关于无权代理的内容及效力,读者可参考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这里我们重点提请诸位注意以上三个条文共规定了四个连带责任。这四个连带责任分别是:第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第66条第3款,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第66条第4款,第三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第67条,代理事项或代理行为违法的。【重点法条】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意思分解】复代理制度为考试一大难点,应予准确掌握。1、复代理又称再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其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解任权和发出指示权。(3)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复代理须具备如下条件始能成立:(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2)须事先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或事后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而选任复代理人的,也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何为“紧急情况”,可参见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真题回顾】(2007年国考真题)101、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D)。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重点法条】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意思分解】共有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应着重掌握如下几点:1、按份共有制度。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2、共同共有制度。共同共有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应予准确理解其法律特征。3、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4、共有财产的分割。分割方式包括三种:(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财产共有关系的新形式,是以下各项权利的结合:(1)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2)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3)基地使用权;(4)成员权。6、在现代民法上,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依合同法第230条及民通意见第118条,房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须注意的要点有: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这是与共有人之优先权的一大区别;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2)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依民法原理,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亦有优先购买权。(3)特别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4)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综上所述,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三类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三者在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的转让场合下,有可能存在冲突。上述三人发生优先权冲突时,依物权优先于债权之原理,其权利序位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真题回顾】(2006年国考真题A类)106、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A)。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重点法条】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意思分解】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真题回顾】(2008年国考真题)115、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重点法条】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意思分解】要掌握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效力的差异。【重点法条】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意思分解】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是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2、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难点)(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重点注意第(1)、(3)种类型,许多考生对此很陌生。3、不当得利的效力(这是不当得利理论的核心)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真题回顾】(2006年国考真题B类)113、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重点法条】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意思分解】1、无因管理之债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原因。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2)本人的义务: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重点法条】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意思分解】重点掌握一下于肖像权、名誉权等制度。(1)肖像权权能: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2)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无正当理由。此外,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真题回顾】(2007年国考真题)103、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重点法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意思分解】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础理论博大精深,考生应具备以下知识背景。 1、民事责任的分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3)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分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不返还不当得利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中的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等。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中,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无过错,即无责任。第106条第2款即是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106条第3款即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原则的一般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通及民通意见有三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即民通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157条。应予识记。3、侵权民事责任的分类(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常态,它具有如下特点: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具备此种能力,才能具备责任能力;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负责,而不是指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换而言之,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统一的。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至于特殊侵权责任,详见本法第121127条,第133条等诸法条。(2)单独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关于共同侵权责任,详见本法第130条。【重点法条】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意思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自助行为。【重点法条】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意思分解】第109条是对见义勇为情形下责任承担的规定。见义勇为人遭受侵害的,首先应由侵害人负责赔偿;但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情况下,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意思分解】1、高度危险作为是指在人类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予以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业。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系典型的无过错责任。3、受害人的故意是该责任的惟一免责事由。【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不必承担民事责任。2、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真题回顾】(2007年国考真题)116、某大学在学校内进行道路整修,施工中没有设置道路整修警示标志,致过路学生受伤,对此,由( A )承担责任。A该学校 B受害人自己 C该学校和受害人 D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意思分解】1、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也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得以主张的事由通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2、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设施(不动产)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3、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何区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发生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应由房屋所有人(通常为出租方)承担责任;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则应由房屋管理人(通常为承租方)来承担责任。【真题回顾】(2005年江苏真题B类)48、甲某使用某公园月票在公园内露天舞池学舞时,被树上坠落枯枝砸中后颈,致颈椎损伤花去若干医疗费。甲因损害赔偿与公园管理处发生纠纷。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C D )。 A损害结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不承担责任B损害结果不是公园管理处的故意行为,所以公园管理处不承担责任C损害结果是公园管理处的疏忽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应当承担责任D损害结果是公园管理处的管理不当造成的,所以公园管理处应当承担责任【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意思分解】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八类特殊侵权责任中较为复杂的。对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掌握上述基本法条即可。【重点法条】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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