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征兵体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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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征兵体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oc
征兵体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03年10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关于抽调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从县卫生局和该县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对当年参加应征的王某某检验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因此未征其入伍。一年后,王某某经该县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结论均为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王某某遂以县卫生局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并非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体检结论虚假,致其未被征集入伍,且给其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要求法院确认征兵体检行为无效。【审判】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件适格被告应为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后原告王某某即变更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该案因此移送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王某某的起诉。【评析】本案在审理中主要争议点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谁应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尽管具体负责王某某体检的人员是该县卫生局派出的,但县卫生局是根据该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的书面通知委派的人员,并没有以自己名义去进行征兵体检活动。故县卫生局显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征兵办公室是否应为适格被告呢?从整个案情看,尽管包括征兵体检在内的征兵活动都是县征兵办公室牵头组织的,但征兵办公室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只是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临时机构,故法律责任应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县人民政府。第二个问题,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被告县人民政府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未征集原告入伍,仅是取消了原告服兵役的义务,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其次,县征兵办公室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对参加应征的王某某进行的体格检查,只是整个征兵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该体格检查结论属于技术性鉴定结论,仅起到客观的证明作用,不具有行政羁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未对原告设定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所以,该体检行为本身也具有行政可诉性。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对被告县政府征兵体检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驳回其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