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医生摹仿病人丈夫签字 擅做手术酿成事故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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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医生摹仿病人丈夫签字 擅做手术酿成事故赔偿.doc
医生摹仿病人丈夫签字 擅做手术酿成事故赔偿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案,被告新沂市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摹仿患者丈夫签名,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导致原告伤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该医院赔偿患者15.8万元。2005年5月初,原告彭某某在新沂市另一家医院门诊检查患有右乳腺癌,同年5月21日,原告彭某某入住新沂市某医院进行乳腺癌根治术,原告的丈夫王某某在新沂市某医院的手术同意书中患者或者近亲属一栏签了名,原告彭某某的丈夫在该医院护理一段时间原告后,因当时处于农忙季节,原告的丈夫王某某回家农忙。2005年6月3日,被告方的医务人员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由主刀医生在手术同意书上摹仿患者丈夫的名字而签名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术后原告在该医院行“化疗”治疗,在“化疗”输液过程中因化疗药物外溢致局部组织坏死、功能障碍。2006年3月,原告以被告单位医务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下即行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造成原告严重伤残,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05年6月3日手术同意书中患者或者近亲属签字栏内患者丈夫书写的签名是否为患者丈夫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005年6月3日在新沂市某医院的手术同意书上落款部位“患者或者近亲属签字”处患者丈夫署名字迹不是患者丈夫亲笔书写的,而是以落款时间为“2005年5月21日”患者在该医院手术同意书上落款部位“患者或者近亲属”处患者丈夫签名字迹为底样套摹书写形成的。2006年10月18日徐州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为:1、右乳腺癌的诊断明确,术式选择得当;2、切除子宫和双侧卵巢术前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3、本例右乳腺癌加行双侧卵巢切除术的术式选择欠妥。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二级乙等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原告的伤残对应等级为三级标准,原告的伤残为三级残疾。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新沂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5.8万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