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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会计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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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会计法律制度.doc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制度,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定办法,如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注意: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第二章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易出单项选择题)。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国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对会计核算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一)依法建账依法建账是指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概括起来,依法建账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依法建账,会计法对“个体工商户”未做建账要求。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依据、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资料,主要是指导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2.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3.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电算化,对会计资料的生成方式和质量保证措施等都带来了相应的变化,要求法律上必须对会计电算化进行规范,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因此,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主要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二、会计核算的内容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等。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核算并不复杂,但由于具有的高度的流动性,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的财产物资,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资金运动的重要形态,因而是会计核算的经常性业务。加强对财物的管理,有利于控制和降低成本,保证财物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债务则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由于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涉及到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影响着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四)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收入是指公司、企业等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清偿。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发挥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费用是指公司、企业等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三、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的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每个国家都根据其经济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会计年度起止日期。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法对此予以法定化。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四、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计账本位币,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我国向外国的投资和对外贸易也日渐增多,这就涉及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币的业务往来,而且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逐步占主导地位。为了便于这些单位对外开展业务,简化会计手续,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五、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是重要会计资料,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规范会计核算过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来说,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即一个月。(2)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可缺漏:A.年月日B.名称写全不得简化C.品名或用途填写明确D.要有有关人员的签章。(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所谓“公章”,应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购入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账实相符。(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除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外,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7)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8)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借款收据是此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相应核算的依据。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因为借款和收回借款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在会计上需要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将原借款收据退还借款人,就会损害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使其中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失去依据。(9)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10)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11)对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发票丢失则本人签名,科长、厂长批准。如:飞机、车票丢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科长、厂长批准。2.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审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程序、要求审核原始凭证。(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上述规定,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上述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符合的错误更正。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原始凭证所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开。因为如果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开。因为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原始凭证上的金额,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3)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1.记账凭证的填制。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填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2)记账凭证具备的基本要素符合规定。(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或者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4)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目的是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之间的核对,确保记账凭证的完整。记账凭证编号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按收款、付款、转账三类业务或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账三类业务分别编号,也可以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或者将转账业务按照具体内容再分成几类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就可以编成 、 、 。(5)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事项记录有关的每一张单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的张数之内。但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据,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日期、经办人签章、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分担情况。(7)正确使用改错方法。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记账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8)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填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以明确责任。(9)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2.记账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审核是为了保证和监督款项的收付、物资的收发,债权债务的结算以及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对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查和对记账凭证的填制进行的检查。只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记账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核原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每张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不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是不符合规定的。还要审核记账凭证填写的附件张数是否与实际原始凭证的张数相符;记账凭证填制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两者金额是否相符。(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如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如会计分录中借、贷方科目及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是否正确,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4)记账凭证的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六、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检查、分析、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一)会计账簿的设置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计法要求设置哪些会计账簿?答:A.总账B.明细账C.日记账D.辅助性账簿(二)会计账簿的启用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三)会记账簿的登记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会计账簿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它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2.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等)。3.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4.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6.各种会计账簿要按页依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盖章。)(P243第15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按照规定结出余额(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一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9)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三种方法。(10)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总账、明细账应定期打印。(1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四)账目的核对账目核对,又叫对账,是指在结账前,将账簿记录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财产物资等进行相互核对,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保证账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要全面反映企业实物、款项的培养变化情况,就必须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如实记录和登记,通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相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保证账证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记录的根据是会计凭证等资料,两者之间存在逻辑关系。因此,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予以更正。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指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保证账账相符,同样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等相对应的记录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五)结账的基本要求结账就是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计出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三种。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应将本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对需要调整的账项要及时调整。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七、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也叫财务报告,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以下内容构成: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融资活动;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会计情况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以进一步说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它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种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1.企业应当于当年终了编报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2)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企业对上述事项进行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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