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法律资料]32开册子三法一条例宣传手册.doc

    • 资源ID:4542713       资源大小:3.39MB        全文页数:7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法律资料]32开册子三法一条例宣传手册.doc

    目录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一、基础知识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六、集体合同七、劳务派遣八、非全日制用工九、法律责任第二部分就业促进法一、基础知识二、政策支持三、公平就业四、就业服务五、职业教育和培训六、就业援助七、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基础知识二、调解三、仲裁第四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基础知识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一、基础知识1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5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6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7国家通过什么机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8工会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9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怎么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二、劳动关系的建立1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1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13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1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15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7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8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19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2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2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23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2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5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26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27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28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29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30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1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3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35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不满3个月的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1年以上3年以下的3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超过2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36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7能否仅约定试用期,暂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8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9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1有培训期约定;2有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42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3对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45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亢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6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7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48.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9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劳动者追讨欠薪的渠道:1劳动保障监察部门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3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50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5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5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53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5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5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5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5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9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须履行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1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l)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6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66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8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69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71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2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7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7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裣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_卜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7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7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一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77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78.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六、集体合同79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问、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80如何订立集体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81如何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82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83集体合同与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84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七、劳务派遣8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法人。86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87被派遣劳动者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必备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88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一是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者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91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92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3,劳务派遣协议由谁签订,应当约定哪些内容?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包括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94被派遣劳动者是否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95如何约定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96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哪个地区的劳动标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丁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97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98被派遣劳动者是否有权组织或参加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99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

    注意事项

    本文([法律资料]32开册子三法一条例宣传手册.doc)为本站会员(sccc)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