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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国际经济法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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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国际经济法课件.doc

    目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2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2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发展2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2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第三章国际运输法律制度18o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18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22第四章 国际保险法律制度28o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28第五章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9国际保理简介45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48o一、国际投资法概述48第七章 国际金融法51o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51第八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3第九章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60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o 本章学习目的 o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了解国际经济法产生发展史、作用及其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为以后各章学习奠定理论基础。 o 本章重点难点 o 国际经济法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含义 o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一词是由“国际”、“经济”和“法”三个关键词合成。 o 1、国际含义 o 2、经济含义 o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国际经济法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o 1、自然人 o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2004年4月6日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才将我国自然人确立为国际贸易法主体。 o 2、法人 o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o 3、国际组织o 4、国家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发展o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o 1、国际渊源 o (1)国际条约 o (2)国际惯例o (3)国际组织的决议 o 2、国内渊源 o (1)国内立法 o (2)判例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o 1、萌芽阶段(17世纪四十年代)o 2、形成与发展阶段(二战后)o 3、转折与更新阶段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o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渊源不同o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渊源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o 一、经济主权原则o 二、公平互利原则o 三、全球合作原则o 1、南北合作o 2、南南合作o 四、有约必守原则o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学习方法与态度o 比较学习o 独立思考o 联系实际o 利群让心灵去旅行.rm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o 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o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 o 到目前共有71个缔约国,但英国、日本不是。o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公约内容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o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o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o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o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对比合同法)o 第一条 (国际含义)()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注意此处国际标准)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注意此处公约目的扩大影响,中国保留)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案例分析1o 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杭州的独资公司,03年与在宁波的中国B公司签订100台电脑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后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杭州法院。o 问:1、合同中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o 2、如果A公司是美国公司,那么双方约定的合同纠纷适用公约解决是否有效?o 3、如果A公司是美国公司,双方约定合同纠纷解决适用纽约州的合同法,此约定是否有效?o 4、如果A公司是美国公司,双方在杭州签订合同并履行完毕,后来因为电脑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应该适用何国法律呢?o 5、如果A公司是美国公司,但双方在杭州谈判签约及履行时中方根本不可能看出对方是美国公司,试问发生纠纷后适用何种法律?二、三条货物范围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注意国内强行法管辖)()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注意非货物)()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适用范围之其他o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o 合同解释:诚信、一般原则、意旨解释 。o 惯例约束力o 不要式o 约定适用及排除主义第二部分 合同订立o (一)要约 o 1、要约的含义 o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o 2、有效要约的条件o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o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o 所谓“十分确定”,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o 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o 3、要约的撤回 o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o 4、要约的撤销 o 要约送达被要约人,即要约已经生效之后,要约人尚可撤销其要约,从而使要约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o 但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要约不得撤销,这两种情况是:o 一是要约写明承诺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o 二是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o (二) 承诺 o 1、承诺的含义和构成条件 o 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五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o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o 1)承诺要由受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o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o 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o 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被动为主动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定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o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的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呀要约的条件 o 承诺应按照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o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并到达。 o 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o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 o 2、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o 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o 3、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o 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因此而成立。o 4、承诺的撤回 o 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o 案例分析1:某年的6月1日,A国的甲公司向B国的乙公司报出出售一批大米的函,并要求在6月7日前复到。乙公司收到后于6月2日回复,愿意购买,但要求价格稍降。时值大米国际价格有上涨趋势,甲公司正在研究如何回复时,于6月4日又收到乙公司的来电,接受甲公司6月1日的报价。对此,甲公司没有答复。o 问:合同有无成立?o 案例分析2: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o 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成立? o 案例3.美国一家公司在公司内公布了一个由雇员提供合理化建议的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如果某人提出的旨在促进生产和降低成本的建议得到公司的采纳,该建议者可以得到515000美元的奖励,该方案写明,此种建议是否得到采纳及奖励额均由公司书面通知决定,且此种决定是终局的。日后,原告向公司提出了一项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的建议。但该公司书面通知原告,该建议没有得到采纳。可是该公司后来在事实上利用了原告的建议方案并因此获得了25000美金的利益。原告得知后起诉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赔偿金25000美金。o 问题1:合同成立吗?o 问题2:原告以何种方式起诉?o 问题3:如原告的建议在被告方案公布前提出后果如何?o 问题4:如被告在该方案中仅提到建议被采纳时会按被告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奖金,而没有提及被告对是否采纳该建议有最终的决定权,其后果又会如何?第三部分货物销售o 一、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公约中一个特殊的重要概念。根据公约第 25条的规定,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后者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o 构成根本违约,有三个要件:其一,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其二,该当事人违约行为的结果已经严重到了在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的程度;其三,违约方当事人自己对其上述违约结果是预知的,或者,即使他没有预知,但与其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与其相同的情况中是能够预知的。 o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o 卖方的义务 o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 o 具体有: o (一)商品的转移与书证的交付 o 提交货物和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o 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o 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o 1、交货地点 (1)有约定从约定o (2)货交第一承运人。o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o 此时,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 o “涉及运输”是一个特有概念,特指那些以本人或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的承运人。o 公约第32条还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事宜时,即要求卖方通过承运人把货物运交买方时,卖方还应承担下述义务: o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货物特定化)o 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o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o (3)特定地点o 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4)卖方营业地。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2、交货时间 (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o 3、单据的交付 o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2)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o (二)卖方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o 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o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o 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以下要求:o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o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o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o 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o 卖方对质量责任的免责: o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1项至4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o 公约还对卖方承担义务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o 例:买卖双方以FOB订立了买卖苹果的合同,交货转运前经检验,符合合同的要求,但到目的港后发现苹果长虫。而运输工具本身没有问题。此责任由谁承担?o 如果上例中的苹果换成小麦,小麦到目的港后发生霉变,责任又由谁承担?o 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o 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o 买方权利的限制:o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o 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o (三)“第三方要求”问题(权利担保义务)o 1、权利担保的内容o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o 具体来说,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o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o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o 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o 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主要有两项规定:o A、所有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o 公约第41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o B、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o 公约第42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所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o 卖方的免责:o 卖方在上述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o 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o 买方权利的丧失o 公约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将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援引上述第41条和第42条所规定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一事,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o 买方的义务 o (一)支付货物价款 o 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o 1、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 o 2、付款地点o 依照公约的规定,买方应在约定的付款地点付款。o 当合同中对付款地点未作规定时,买方应在下列地点付款:o (1)卖方营业地;o (2)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o 3、付款时间 o 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条件。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o 1)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在什么时候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按合同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运单据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o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o 3)公约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o 此外,公约第59条还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日期付款,毋须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这时对付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如德国的法律认为,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发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 o (二)收取货物o 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o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o 2、接收货物。o 三、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o (一)违反合同概述 o 1、含义o 2、违反合同的归责 o 3、违反合同的种类 o 一般违反合同和根本违反合同o “根本违反合同”,据公约第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o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引致的法律后果很不一样: 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o 实际违反合同和先(预)期违反合同 o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o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o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o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o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o 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o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o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o (3)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o (二)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o 1、卖方实际履行 o 注意: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o 2、要求交付替代物 o 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o 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o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o 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o 对此说明如下:o 1)这时公约针对卖方迟延交货而规定的一种救济方法。 o 2)本条规定的实际意义是为买方日后宣告撤销买卖合同创造条件。 o 3)当卖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时,买方是否一定要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义务,而不能当即宣告撤销合同? o 4)根据公约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已经给卖方规定了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在此期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在这段时间之内,除非买方已收到卖方的通知,表明卖方将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买方就不能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o 5、宣告合同无效 o 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o 1)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o 2)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o 公约对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不是卖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可以使买方有权撤销合同。o 不仅如此,公约第49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了宣告撤销合同的权利,除非他按照公约的下述规定及时提出撤销合同: o (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o (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无效;o (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o 6、要求减价 o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o 但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价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经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o 7、请求损害赔偿 o 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 ;或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o (三)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o 1、实际履行 o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o 3、宣告合同无效 o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o 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o 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o 5、损害赔偿 o (四)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o 1、预期违反合同 o 2、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 o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o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但对以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 o 3)当买方宣告合同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的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o 3、损害赔偿 o 1)损害赔偿的概念 o 2)损害赔偿的计算 o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按,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o 3)合同宣告无效时的赔偿o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o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o 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o 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 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另一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o 4、支付利息 o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o 5、免责 o 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o 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o 6、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o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当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 o 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o 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o 关于归还货物,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o 但在以下情况,按原状归还的规定不适用:o 1)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o 2)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所致;o 3)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o 在以上三种情况,事实上已不可能按原状归还货物,但据公约第84条第2款,这时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 o 买方虽然依第82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 o 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o 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o 1)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o 2)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或不肯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 o 7、保全货物 o 1)保全货物概念 o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o 公约第85条至第88条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o 2)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 o 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 o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o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o 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o 一是买方打算退货,另一是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o 3)保全货物的方式 o 公约只原则的规定: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全货物。 o 但公也规定了两种具体措施;在某种情况下,还必须采用。 o 第一种是寄存。o 据公约87条,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o 第二种是出售。o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依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o 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如决定出售货物,他必须在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o 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依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o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o 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o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o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 o 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 o 风险转移,实在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o (二)风险分担的原则 o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o 2、过失划分的原则 o 3、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 o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o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o 1、 货物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o 2、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o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o (四)风险转移的后果 o 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o (五)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o 根据公约第70条规定,如果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则有关风险转移的一切规定,不损害买方因卖方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案例o 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o 法律问题o 中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o A房产公司与B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2年12月底交房,延迟一天按0。1房价支付延迟金。由于房产公司在建房过程中发现地基上有文物,故文物局来进行文物的整理挖掘,导致房屋停建6个月,以至交房日期也延迟了6个月。现客户要求房产公司交付延迟金。o 问:房产公司如何应对?案例o 我国公司向某外国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合格交付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后发现,水果总重量减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外商拒绝付款,并拒绝提货。以致水果全部腐烂,外国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o 法律问题o 中方应该如何处理?o 如果外商接收货物后向中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此时水果由于码头遇百年洪水而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国际贸易术语o E组(EXW发货)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o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o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I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o D组(到达)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o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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