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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山西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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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山西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总 则.3第一章 基本规定.3第二章 机构管理.4第一节 一般规定.4第二节 机构职责.4第三节 机构入网.6第四节 机构退网.7第五节 联网机构.8第三章 人员管理.9第一节 人员分类.9第二节 人员职责.9第三节 人员管理11第四章 日常处理13第一节 网点日常处理13 第二节 市局、县(市)日常处理15第五章 业务流程16第一节 交易种类列表16第二节 新保承保18 第三节 续期缴费22 第四节 续期预缴费23 第五节 首期保费代收24 第六节 当日撤单25 第七节 续期缴费取消25 第八节 预缴费退费26 第九节 首期保费代收取消27 第十节 犹豫期撤单27 第十一节 重打单据28 第十二节 收据重打29 第十三节 补打单据30 第十四节 按身份证查询保单30 第十五节 按保单号查询保单31 第十六节 撕单式保单录入31 第十七节 撕单式保单销售信息录入取消31 第十八节 手工记账32第十九节 手工记账取消32第二十节 营销员加办33第二十一节 营销员业绩明细查询33第二十二节 批量代扣34第二十三节 批量代付35第二十四节 数据同步36第二十五节 到期给付36第六章 风险管理37第一节 基本规定.37第二节 权限风险管理38第三节 单证风险管理38第四节 现金风险管理39 第五节 应急预案40第六节 代理保险业务检查内容40第七章 信息管理42第一节 一般规定42第二节 科室管理42 第三节 营销员管理43 第四节 参数管理44第五节 客户管理44第六节 业务信息分析45第七节 报表管理45附 则60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中国邮政、保险公司、保险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办理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是邮政部门经保险公司授权,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第四条 各级邮政部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必须遵循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的相关规定,做好业务准入工作。第五条 各级邮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同意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到当地银监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营业内容增项。第六条 邮政部门经办代理保险业务是邮政企业依托网络优势、信息优势开办的一项重要业务。持续、深入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对于提高邮政企业效益,完善邮政金融服务,增强邮政金融业务竞争力,促进邮政事业的长期、深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七条 各级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经办代理保险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要实行专业化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第八条 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指邮政部门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和实时交互信息,实现新保承保、续期缴费及其他相关的保险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九条 各级邮政部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关注市场环境和发展条件的变化,充分利用代理保险系统的技术领先优势,将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与代理保险系统的应用相结合,制定切实有效的发展策略,积极发展业务,强化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水平和实力。第十条 各级邮政部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要将人员培训工作系统化、制度化,重点培养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内部讲师,以此建立代理保险业务的培训体系,塑造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十一条 代理保险业务均应纳入代理保险系统管理。对因特殊情况未能纳入代理保险系统管理的代理保险险种及服务功能,需暂时通过手工处理的,应参照本细则及邮政金融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453号)中有关规定,制定业务处理流程,并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列明所合作的保险公司、险种及业务处理流程,逐级上报至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经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批准,并上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后,方可开办。第十二条 各级邮政部门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各级邮政部门应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规定及时做好保险凭证交接和代理保险资金的结算。第十四条 代理保险业务要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五条 各级邮政部门禁止保险公司营销员在邮政网点进行非邮政代理保险产品的营销活动。第十六条 严禁各级代理保险机构及人员将其所销售的业务转售保险公司;网点柜员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险公司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第十七条 各市局可根据省局下发的各项制度、业务发展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下发本市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业务发展意见等文件,并报省局备案。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邮政各级业务、技术部门,外部机构指各家保险公司等机构。第十九条 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交易渠道包括代理保险业务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第二十条 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应按照邮政金融档案管理规定,由申请单位和审批单位妥善保管。第二节 机构职责第二十一条 邮政代理保险各级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省局的职责:(一)负责对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考察、审批,并签订合作协议与合作方案;(二)负责全省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三)负责各级内部机构加入或退出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审批;(四)负责内部机构开办或停办某项保险业务的审批,并按入网、退网相关规定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批或报备;(五)负责将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结果通知所辖各级邮政部门,并做好入网/退网、开办/停办业务的准备工作;(六)负责执行并转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制定的保险业务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制定本省实施细则;(七)负责省内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的管理;(八)负责省内投诉、争议的处理;(九)负责本省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的人员培训;(十)负责本省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对外宣传、公告;(十一)负责编制本省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十二)负责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十三)负责监督、检查省内各级机构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十四)负责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市)代理保险系统相关人员的注册审批;(十五)负责本级代理保险系统的信息查询与日常维护;(十六)负责维护本级人员及下级主管、业务管理员所使用的权限;(十七)负责与保险公司的省级结算;(十八)负责本省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老客户资料的归集、整理,进行再营销;(十九)负责将与新的保险公司的合作申请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二十)负责与省级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第二十三条 市局的职责:(一)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思路,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二)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加入、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报批;(三)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开办、停办联网业务的报批;(四)负责将上级审批结果通知所辖各级邮政部门,并做好入网、退网及开办、停办业务的准备工作;(五)负责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的管理;(六)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的投诉;(七)负责本级代理保险系统的信息查询与日常维护;(八)负责维护本级相关人员及下级主管、业务管理员所使用的权限;(九)对所辖代理保险开办网点权限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十)负责编制本级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十一)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市级结算;(十二)负责本市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老客户资料的归集、整理,进行再营销;(十三)负责所辖所有机构人员培训及业务宣传;(十四)负责向上级机构提供相关业务资料。第二十四条 县(市)局的职责:(一)负责本级及所辖网点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思路,根据实际制定本级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二)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加入、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报批;(三)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开办、停办联网业务的报批;(四)负责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的管理;(五)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的投诉;(六)负责所辖网点人员的注册审批;(七)负责本级及所辖网点的科室、营销员号的注册与分配;(八)负责本级代理保险系统的信息查询与日常维护;(九)负责维护本级相关人员及所辖网点人员所使用的权限;同时对所辖网点权限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十)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县级清算;(十一)负责编制本级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十二)负责本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老客户资料的归集、整理,进行再营销;(十三)负责本级及所辖网点的人员培训;(十四)组织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考试,达到每个网点至少有一名营业员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职责:(一)负责按时营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办理;(二)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业务发展计划;(三)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四)按照县(市)局的安排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考试;(五)负责保险产品的介绍、宣传、营销;受理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咨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六)负责重要凭证的管理及交接;(七)负责保险业务的对外宣传、公告;(八)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九)代理保险专厅(专柜)的日常维护、运营。第三节 机构入网第二十六条 机构入网分为内部机构入网和外部机构入网。内部机构入网指各级邮政机构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外部机构入网指保险公司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进行实时联机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各类交易渠道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应根据业务开办范围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报批和备案的同时抄送同级邮政信息技术部门。第二十八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已完成代理保险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二)完成对相关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三)使用的保险单、发票或收据等保险单证符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及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四)开通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网点必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五)所开通的业务功能及相对应的保险产品必须经邮政、保险双方签订代理协议或经保险公司授权,方可代理;(六)已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十九条 机构入网申请流程应严格按照书面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机构入网的处理手续:内部机构入网的处理手续:(一)预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内部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前10个工作日向省局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报告需填写的内容。申请入网时间;系统准备情况,准备开办的业务范围、业务功能、险种;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三)市局详细填写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一式两联上报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四)市局另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联网网点名录、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五)审核。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在审批单位处批复意见并加盖公章。(六)内部机构的入网由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与省信息技术局共同完成,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给省信息技术局提供:事项、机构号、机构名称、工号等内容,给保险公司提供:事项、机构号、机构名称,处理后填写维护部门处理记录并签字。(七)批复的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一联由维护单位妥善保存,一联退回申请入网单位妥善保存。(八)系统处理:(1)省局业务主管授权,省局业务管理员操作 “内部机构信息维护”交易,输入相关信息后,将相关信息通知省信息技术局。(2)省信息技术局技术人员生成新机构密钥。(3)市局技术人员下载新网点密钥。(4)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增加网点柜员。(5)市局技术人员下载新网点标准数据。(6)网点综合柜员增加网点普通柜员尾箱。外部机构入网的处理手续:(一)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二)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双方合作协议书;开办某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为:市场需求分析,风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场所、设备,成本和收益预测,开办地域范围、业务范围、业务功能、险种,合作协议;申请入网的时间;最近一年的经营情况和有无重大违规的事项;拟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营业网点拟使用的保险单、发票或收据等保险凭证的样本;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三)审核及完成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第三十一条 申请入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业务,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联网保险业务,上级邮政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申请入网的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经上级机构允许后方可延迟开办时间。第四节 机构退网第三十二条 入网机构停办某项业务,分为永久停办和临时停办两种情况。临时停办业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因线路、网络等原因,入网机构临时停止办理联网业务的,市局应于计划停止办理联网业务前3个工作日向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临时停办联网业务;(二)因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原因,入网机构需临时停止办理联网业务的,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及时逐级通知至网点。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停办业务的处理:省级以下内部联网机构永久性停办所有联网业务,退出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由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审批,并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省级机构退网,由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上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第三十四条 各级邮政部门的外部机构退网,应逐级上报至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外部机构退网。第三十五条 未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已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省级机构不得随意退出或停办联网业务。未经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批准,已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省级以下机构不得随意退出或停办联网业务。第三十六条 联网机构申请退网应符合的条件:由于机构撤并、长期没有交易发生等原因,需要停办代理保险业务;已经做好停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业务、技术准备。第三十七条 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有权对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出现差错率过高或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入网机构强制其临时停办联网业务或退出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第三十八条 退网流程要严格按照退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批的规定程序办理。处理流程:(一)退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二)提交材料:包括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及退网报告,退网报告内容包括退网原因,退网时间,退网机构名录,退网业务范围、业务功能、险种,业务、技术处理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三)审批。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单位资料是否完整,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允许退网的,要说明原因。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在批准机构退网后,应通知各地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并上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第三十九条 对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及被上级强行退网的机构,各级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在联网网点公告,妥善处理已投保客户的有关事项,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第四十条 退网机构应结清因联网交易与其他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单证交接等所有遗留问题,第四十一条 退网处理需要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在规定的退网时间内协同完成退网。第五节 联网业务第四十二条 联网业务是指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处理规定,通过邮政代理保险系统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第四十三条 入网机构开办某项系统已有的业务功能及险种,应上报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备案;需要开办某项系统尚不具备的新功能及险种,应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上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办理。第四十四条 申请流程应严格按照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的材料、审批的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流程:(一)提出书面申请1.各级入网机构开办某项系统不具备的业务功能及实时出单险种应及时逐级向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书面申请;2.各级入网机构开办某项系统不具备的非实时出单险种应于开通时间前8个工作日逐级上报至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2日内上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二)提交的材料:申请开办某项业务功能或某项新险种需提交以下材料;(1)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2)业务功能或险种功能描述及操作流程;(3)市场需求分析和成本收益预测;(4)业务风险特征和风险防范措施(5)拟开办的时间和地域范围;(6)所使用的单证样式;(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三)审批入网机构申请开办某项系统不具备的业务功能及险种,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单位资料是否完整,在接到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开发该功能及险种的批复。若不予批准,应说明理由。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一节 人员分类第四十五条 各级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第四十六条 根据代理保险业务系统业务处理的职责应设置的人员岗位为:省局设置:主管、业务管理员、信息主管、信息管理员、会计、出纳、凭证管理员。市局设置:主管、业务管理员、信息主管、信息管理员、会计、出纳、凭证管理员。县(市)局设置:主管、业务管理员、信息主管、信息管理员、会计员、出纳员、凭证管理员。代理保险网点设置:支局长、综合柜员、柜员。 第四十七条 各级邮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将“业务管理员”岗位分设为业务管理员、市场开拓、业务发展、客户管理等岗位。第二节 人员职责第四十八条 按照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的要求,各级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对不同岗位的权限应进行严格限定,同一机构有权限制约的岗位人员不允许相互兼任,如兼任应遵循以下规定: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不得互相兼任;主管不得兼任会计员、出纳员、业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第四十九条 主管的职责:(一)执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计划;(二)为业务管理员、会计员、凭证管理员授权;(三)主管密码维护;(四)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五)需要主管权限操作的其他业务。第五十条 业务管理员的职责:(一)省局:1、下级机构的主管、业务管理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2、主管授权下除业务管理员外本级其他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3、强行签退本级机构除主管外的其他人员及下级机构的主管、业务管理员;4、主管授权下的县(市)局业务参数维护;5、主管授权下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维护;6、主管授权下银行分户资料维护;7、主管授权县(市)局险种结算方式维护;8、保险公司票据种类的维护;9、批量文件的正常处理;10、主管授权下的批量文件的冲正、取消;11、负责拟订本省代理保险业务的年度发展计划;12、负责贯彻执行各项代理保险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代理保险业务的培训、宣传;13、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调及协议的商谈;14、通知下级机构系统版本升级有关事宜。(二)市局:1、下级机构的主管、业务管理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2、主管授权下除业务管理员外本级其他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3、强行签退本级机构的其他人员及下级机构的主管、业务管理员;4、批量文件的正常处理;5、主管授权下批量文件的冲正、取消;6、主管授权下网点基本信息维护;7、主管授权下网点保险业务范围维护;8、县(市)局出纳员参数维护;9、主管授权下的手续费参数设置;10、负责拟订本市代理保险业务的年度发展计划;11、负责贯彻执行各项代理保险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代理保险业务的培训、宣传;12、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沟通及协议的商谈;13、通知下级机构系统版本升级有关事宜。(三)县(市)局:1、主管授权下除业务管理员外本级其他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2、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柜员信息的注册、修改、删除;3、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的密码重置;4、强行签退本级机构的其他人员及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5、批量文件的正常处理;6、主管授权下批量文件的冲正、取消;7、主管授权下的网点基本信息的维护;8、主管授权下的网点保险业务范围维护;9、县(市)局出纳员参数维护;10、主管授权下的手续费参数设置;11、县(市)局银行分户资料维护;12、负责贯彻执行各项代理保险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代理保险业务的培训、宣传;13、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沟通。第五十一条 信息主管的职责:(一)负责本级及下级业务数据、管理数据的查询;(二)指导信息管理员日常工作;(三)需要信息主管授权的所有业务。第五十二条 信息管理员的职责:(一)科室的维护;(二)营销员的维护;(三)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分析,优质客户的设定;(四)各类业务报表的定制、生成、查询、打印;(五)向其他机构或部门进行统计数据的通报;(六)文件的导入、维护、传输、查询;(七)本级及下级业务数据、管理数据的查询和分析。第五十三条 支局长的职责:(一)对综合柜员及柜员进行授权;(二)支局长密码维护。第五十四条 综合柜员的职责:(一)对柜员进行授权;(二)柜员密码重置;(三)请领、接收、下发、上缴重要凭证;(四)轧账、凭证日结;(五)汇总当日投保单、发票等有效单证,上缴县(市)局;(六)缴款处理;(七)会计事项处理;(八)强行签退柜员。第五十五条 柜员的职责:(一)所有须柜员做的代理保险业务的处理;(二)汇总当日有效投保单、发票等有效单证,上缴综合柜员;(三)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领用、上缴现金;(四)轧账、凭证日结。第五十六条 主管、支局长、综合柜员、柜员的会计职责和会计员、出纳员、凭证管理员的职责及事权划分详见会计部分。第三节 人员管理第五十七条 人员管理及权限管理由代理保险系统计算机程序控制。第五十八条 各级机构、各类人员进入系统均要注册,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也在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柜员号由系统自动生成,按省编制,全省唯一。第五十九条 各类人员均需通过输入柜员号和密码进入系统。第六十条 各级邮政部门对操作人员进行柜员资料维护时,应按以下方式办理:(一) 省、市、县(市)邮政代理保险部门进行柜员资料维护时,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员填写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经领导审批签字盖章,提前3个工作日交维护单位,由维护人员进行维护。(二)网点进行柜员资料维护时,由县(市)局经办人员填写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经领导审批盖章后,提前3个工作日交维护单位,由维护人员进行维护。第六十一条 维护人员按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的维护时限要求进行维护,维护完毕后应在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上详细列明处理结果,维护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第六十二条 各级邮政部门申请进行人员资料维护时,应按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维护申请书要求准确填写人员资料,对维护事项应明确说明,并说明申请原因,审批人和申请人不得为同一人,维护人员维护完毕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第六十三条 申请单位和维护单位应按照邮政金融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维护申请书。第六十四条 柜员维护处理手续:(一)前台网点柜员信息新增、修改和删除的处理手续:1、县(市)局经办人员填写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交领导审批盖章后报相关部门;2、县(市)局维护人员收到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后,应按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的维护时限要求进行维护,根据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中信息,操作 “柜员信息维护”交易,录入相关内容,经业务主管授权后,完成新增、修改和删除柜员工作,维护完毕后应在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上详细列明处理结果,维护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通知网点;3、网点综合柜员操作 “数据同步”交易,“柜员号”项不填。(二)后台管理柜员信息新增、修改和删除的处理手续:1、省、市、县(市)局经办人员填写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交领导审批盖章后报相关部门;2、省、市、县(市)局业务管理员收到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后,应按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的维护时限要求进行维护,根据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中信息,操作 “柜员信息维护”交易,录入相关内容,经业务主管授权后,完成柜员信息的新增、修改和删除工作,维护完毕后应在邮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上详细列明处理结果,维护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3、申请单位业务管理员操作 “数据同步”交易,“柜员号”项不填。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员新增、修改、删除的权限:(一)支局长、综合柜员、柜员由县(市)局业务管理员进行维护;(二)县(市)局的主管、业务管理员由市局业务管理员进行维护;(三)市局的主管、业务管理员由省局业务管理员进行维护;(四)各级信息主管、信息管理员、会计员、出纳员、凭证管理员由本级业务管理员进行维护;(五)省局的业务管理员和主管由省中心技术人员维护。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员密码重置的权限:(一)柜员密码由综合柜员重置,支局长授权;(二)综合柜员、支局长密码由县(市)局业务管理员重置,主管授权;(三)县(市)局和市局业务管理员、主管密码由省局业务管理员重置,主管授权;(四)各级信息管理员、信息主管密码由省中心技术人员重置;(五)各级出纳员、会计员、凭证管理员密码由本级业务管理员重置,主管授权;(六)省局业务管理员和主管密码由省局技术人员重置。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员强行签退的权限:(一)柜员由综合柜员强行签退;(二)综合柜员、支局长由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强行签退;(三)省、市、县(市)出纳员、会计员、凭证管理员由本级业务管理员强行签退;(四)市、县(市)业务管理员和主管由上级业务管理员强行签退;(五)省局业务管理员、主管由省局技术人员强行签退。 第六十八条 柜员号及密码应有有效期的限制,有效期在进行柜员维护时设定,密码有效期不得高于90天。柜员登录日期超过有效期后,柜员不能进行代理保险系统。密码超过有效期后,柜员应根据系统提示立即修改密码。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本人的柜员号和密码,仅允许本人使用,不得让他人或其他岗位的人员使用。密码每月至少更换一次,以防失密。操作人员一但发现本人密码泄露,要立即进行密码修改。若柜员遗忘密码,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当天必须修改密码。第四章 日常处理第一节 网点日常处理第七十条 每日营业前网点处理流程:(一)到岗。网点人员必须在每日营业前准时到岗。(二)开机、签到。每天由综合柜员或支局长先签到,综合柜员或支局长签到时联动系统自动做机构签到后,普通柜员再做签到。签到处理:开机后,屏幕显示:login:,在login:后输入bxye回车,进入签到画面:输入机构号、柜员号、柜员密码,按“F4”键提交,完成柜员签到。(三)领用尾箱。必须是综合柜员领用主尾箱后,普通柜员领用尾箱。操作“尾箱领用”交易,输入需领用的尾箱号。(四)凭证的查询、请领、登记与下发。综合柜员应每日查询网点凭证结存量,若凭证数量不满足营业条件时,综合柜员应向县(市)局请领凭证;综合柜员收到实物凭证后,在系统中做收到处理;柜员向综合柜员领用凭证,并清点领用的实物凭证与系统领用数据相符。(五)办理日间正常的代理保险业务。(六)登记“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台账”。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台账 第 页序号投保日期投保人姓名险种名称保险期限保费缴费方式卡折号保单号发票或收据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身份证号经办人签章备注第七十一条 每日网点日终处理流程:(一)凭证日结。柜员、综合柜员在下班前或交接班时,必须进行凭证日结。清理实物凭证,不同号段的同种凭证可累加,操作“凭证日结”交易,输入各凭证种类及数量,进行凭证的核对。(二)缴款。柜员缴款。柜员清点实物现金,将当天营业款全额上缴综合柜员,操作 “柜员上缴现金”交易,输入缴款金额,将现金缴综合柜员,综合柜员清点现金与系统录入现金相符后授权,完成柜员缴款。网点缴款。网点缴款由综合柜员完成。综合柜员清点实物现金,将收到柜员现金全额上缴县(市)局,操作“缴款”交易,输入缴款金额,缴款方式选“现金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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