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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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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doc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工商系统统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统计档案的作用,依据国家统计法、档案法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系统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统计档案,是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统计工作文件、统计资料、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资料。第三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是统计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区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内设机构和工商所负责本单位的统计档案;综合统计机构应服从、配合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开展统计档案的管理;综合档案室负责统计档案的集中接收和统一保管工作。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统计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统计档案工作发展和需要,有计划地加大对统计档案的财力、物力的投入,督导所辖单位和有关人员做好统计档案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统计任务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第二章 统计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确定统计档案的收集范围、与档案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统计档案的整理标准和归档目录。将统计档案纳入综合档案室统一集中保管,负责组织开展统计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第七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全系统的统计档案工作,各级内设机构和工商所负责整理本单位的统计档案。其主要职责:(一)各级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做好统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开发和利用工作,并对全系统归档的统计资料进行质量把关,确保规范、完整、准确,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统一移交统计档案。(二)各级内设机构和工商所按照统计档案范围和归档标准,定期收集、整理、登记、装订、保管,按时向综合统计机构移交统计档案。(三)综合统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时,要在上一级综合统计人员的监督下办理统计档案交接手续。各级内设机构和工商所统计人员调整时,要在同级综合统计人员的监督下办理统计档案交接手续。第三章 统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 统计档案实行“谁产生、谁收集”的原则,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则上不收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计档案。第九条 统计档案收集范围既包括定期移交同级综合档案室管理的统计档案,也包括不纳入综合档案室,由各级综合统计机构、各级内设机构和工商所自行保管的统计档案。第十条 凡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活动具有保存、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等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作为档案保存的实物、编辑出版的资料刊物等都应收集齐全,并按不同保管期限,分门别类地整理、装订,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一条 统计档案归档范围:(一)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编制的各专项定期统计报表(包括纸质报表和刻录的电子数据光盘)、各专项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统计调查报告及相关统计分析表、统计图表、统计资料汇编等。(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及其综合统计软件、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统计工作文件、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人员名录库、统计调查项目名录库、统计数据库和统计荣誉证书、奖牌等。第十二条 统计档案质量标准:(一)应归档的文件份数以及每份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二)不同年度的统计报表资料、统计工作文件应分别单独立卷。统计报表以年度为单位,按照年报、半年报、一、三季度和1至12月份月报分类装订,采取加封面、目录、左侧装订;统计工作文件的封面、目录和装订形式与统计报表档案形式应保持一致。(三)统计报表档案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题名要简明、事项要准确,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具体封面字样为:XX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局)统计报表,报告期别、报告日期、综合统计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 (四)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式装订。装订案卷要做到下边和左边整齐,不掉页,不压字,不妨碍阅读和开发利用。第四章 统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十三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统计档案归档时间:(一)将年度统计工作中收集的统计报表整理组卷,装订成册,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二)编辑出版的统计资料专册成书后,于出版后2个月内一式两套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三)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图片和声像档案在每次会议或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四)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实物档案应当在获奖或表彰后2个月内,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第十四条 各类统计档案保管期限:统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一)各报告期统计报表保管期限:1、各专项统计年报汇总表永久保管;2、统计半年报汇总表定期保管30年;3、统计季报、月报汇总表定期保管10年。(二)统计资料及刊物保管期限: 1、统计报表制度及其综合统计软件、统计基础数据库、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分析汇编,永久保管;2、各类统计分析资料,按半年报、年报统计分析分别装盒存档,定期保管30年;3、其他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统计工作文件、统计“四库”资料、专题与调研分析、年度统计工作计划与总结等定期保管10年。(三)统计调研与荣誉类档案的保管期限: 1、年度统计调研类报告、论文、专著等,永久保管。 2、统计工作中获得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上级部门的奖状、证书、奖杯及表彰文件等,永久保管;其他获奖的定期保管10年。第五章 统计档案的移交第十五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形成的统计档案,应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向综合档案室做好移交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将统计档案整理完毕后,连同归档文件目录、检索工具集中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并严格履行手续,认真填写统计报表移交签字表(附件1)、统计档案交接文据(附件2)。第十七条 拟移交的统计档案收集不完整、整理不规范的,应暂缓办理统计档案交接手续,由原责任人继续搜集、整理,搜集完整、整理规范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未列入移交范围的统计档案,由综合统计机构负责整理和保管,保证统计档案的连续完整。第六章 统计档案的查询与服务第十九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要完善统计档案查询登记手续,未移交综合档案室管理的统计档案查询,经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提供;已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统计档案查询,按照综合档案室档案查询规定查询;各级内设机构未经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统计档案服务。第二十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应协同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统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统计档案的储存光盘化和查询微机化。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统计档案信息服务,逐步实现统计资源和统计成果的共享。第二十二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应组织各级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利用统计档案撰写各类统计分析和统计调查报告、编撰年度统计资料汇编,为工商史志编纂提供统计资料,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档案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 凡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交叉的统计档案资料,以及涉及地方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档案资料,均应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第二十四条 对尚未公布的或者不宜公开的各项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档案应加强管理,在使用中做好保密工作。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合统计机构应将统计档案管理纳入统计工作日常督查和年度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切实加强对统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创新和完善统计档案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在开发利用统计档案,提供统计档案信息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同破坏统计档案或严重违反统计档案管理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未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或统计档案管理混乱的。(二)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统计档案的。(三)伪造、篡改统计档案的。(四)造成统计档案损毁、丢失的。(五)将应当归档的统计档案据为己有的。(六)未经批准和核定,擅自公布或提供统计资料的。(七)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统计档案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部门的统计档案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统计报表移交签字表2、统计档案交接文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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