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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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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课件.ppt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轨迹,一、1989年 行政诉讼法二、1990年 行政复议条例 1999年 行政复议法三、1994年 国家赔偿法四、1996年 行政处罚法五、1997年 行政监察法六、2003年 行政许可法七、2005年 公务员法,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概述,行政的含义行政一词,英文 administration 源于拉丁文,原意是“执行事务”。它包括了两层含义1、对一般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事物的管理。也称之为“私行政2、对国家与公共事物的管理。即行使国家权利。也称之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二、行政的类别,对于作为国家活动行为的行政,国内外学者亦无统一的解释:主要有几种观点:1、认为行政是指国家意志的执行。这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指出:“在一切政治制度中,只有两种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2、认为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活动以外的一切活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就持此说。也称“排除说”3、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书马克思阐释了“政治制度”、“国家制度”、“政治势力”、“政治行为”等政治现象,对“行政法”的理解,行政法的概念。规范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该种关系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权力角度来看,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行政法最早出现于法国,法国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但在对”行政法”的表述上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一、控权论学派 英美国家学者(科克、戴雪、拉斯基)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免受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为的侵害,以建立和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获保障的法秩序,因此,行政法学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控权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着重强调行政法治原则。4、行政法主要通过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两种手段来控制行政权。,二、管理论学派 前苏联、东欧国家和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律秩序。因此,行政法可以称为“管理法”。,管理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4、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强制和命令。,三、平衡论学派 罗豪才、沈岿、李娟、甘雯等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和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平衡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既是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也是保护公民权利,还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和违法行使。2、行政法在内容上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3、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对消极行政与积极行政的要求不同,前者为“法无规定即禁止”,后者为“法无规定即可为”。4、行政法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达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衡。,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内容方面具有广泛性、易变性的特征。2、行政法形式上无统一、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众多的分散于各个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规范所构成。3、行政法来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4、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限。,五、行政法的法源,1、宪法:根本大法2、法律: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 一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条 3、法规:例、规定、办法、细则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 人大及常委会 4、规章:行政规章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国际条约以国家名义签定,行政协定由政府签定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6、法律解释:行政解释国务院及部委 地方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政府 学理解释法的一般原则、习惯、判例、,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规范:规则、原则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长时期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本性规范;产生行政法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抽象性规范;高度抽象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普遍性规范;普遍适用于并约束和指导行政执法、立行政法以及与行政关系有关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经过行政法学者概括与总结而成的;3、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依法行政原则的三项子要求:1、法律创制;(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2、法律优越;3、法律保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权,实现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三、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越权”的含义:1、无权限的越权;2、级别越权;3、事务越权;4、地域越权。,四、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五、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来源于英国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主要表现为: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二、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应依法公开,允许相对人查阅和复制;有关行政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相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三、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1、依法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3、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4、不单方接触。5、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四、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不能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对之予以不平等对待。,行政行为-行政处理(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一节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职权行政行为,或者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对称,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定性 依法行政原则最开始是对依职权行政行为的要求。(二)强制性 依职权行政行为要讲求效率,作到令行禁止。(三)主动性 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不论相对人是否希望。(四)及时、迅速性 现代行政形势常常要求行政主体能够及时、迅速地作出反应。(五)可救济性 依职权行政行为易侵犯相对人权利,相对人可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权利的救济。,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规划 行政命令 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三、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原则 1、公共目的性原则 行政乃公众之行政,而非出于行政人员私利之行政。2、尊重和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3、遵守权限范围的原则 4、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的原则 5、公开、民主、参与的原则,行政处罚法,1996年,为了治理行政处罚之“乱”,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在新中国行政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创造了中国行政法的多项第一:1、是我国第一部行政实体法2、第一次采用了“设定”及“设定权”的概念。3、第一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无效。4、第一次引入了“听证”制度5、第一次确立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行政机关告之义务。,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刑罚,行政处罚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处罚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或惩戒性。4、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即治安拘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规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1日以上15日以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2、劳动教养: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公安、边防和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者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二)财产罚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1、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2、没收: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作出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机关不得私分、截留、随意毁损、不得通过非法途径低价处理,或者随意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或营业活动的一种处罚形式。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间内限制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力或资格,或者剥夺该相对人行为能力或资格的行政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对以上两种行为规定了听证程序,以确保慎重适用该处罚形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申戒罚亦称精神罚、声誉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1、警告: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2、通报批评:行政机关将违法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我国现行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财产。(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1、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2、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时效,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2、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被处罚的行为法定;4、处罚的程序法定。,(二)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1、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应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之依据;2、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职能分离(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分离、调查、检查人员与决定人员分离、作出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调查人员与听证主持人分离)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到过罚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二者不能偏废。行政处罚法25条,对青少年有违法行为的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27条)这些规定体现了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1、任何人在受到不利的处理之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无救济即无处罚。(1)在立法阶段,不设立救济途径即不得设立行政处罚(2)在执行阶段,不提供救济途径即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实施行政处罚之过程中,必须告之相对人有关权利救济的途径。,(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作出,才是有效成立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的程序是极为重要的。,(一)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标准程序和默认程序,除法律特别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3、决定(审查);(由承办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申报表由行政首长审批)4、拟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复核;8、正式裁决并制作处罚决定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亦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包括如下环节: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三)听证程序 听证是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程序并不是与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而是一般程序在特定条件下的一个环节。我国的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2、听证公开进行,除参加者外,社会公众可旁听;3、听证在目前只适用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税务听证的范围:对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4、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5、组织听证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之后3日内提出)2、听证通知(在听证的7日前,应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3、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5、听证笔录(听证应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6、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听证的费用)。,(四)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而实施相应执行行为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应遵守下列原则:1、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罚款的决定与收缴机构相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三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a.处罚决定书送达;b.催交;c.收受罚款;d.上交国库。2、当场收缴罚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的。,3、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三种强制执行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例外 当事人并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时,应当依法不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行政处罚程序之图示,行政行为-行政处理(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返回,(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征,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4.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5.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返回,(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批准(或拒绝)三个阶段。1.提出申请;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3.审核;4.批准(或拒绝)申请;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返回,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行政裁决,行政许可法综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迄今为止全球唯一一部专门的行政许可法律.是继国家颁发的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概括起来就是三大制度、六大原则。三大制度即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六大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是一种刚柔并济的行政管理方式,便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适度干预,因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这和下放职能的转变,政府行政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从单纯依靠计划和行政命令发展到运用多种手段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行政许可随之得到广泛应用。这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行政许可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上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下至县、乡下设行政许可,有些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在高行政许可,有些行政许可甚至没有任何依据,这种善的存在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合理、不规范。政府仍习惯用行政许可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一讲加强行政管理,就要进行许可。不少能者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实际上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项,或者属于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后监督解决的事项、之方面突出表现为,市场主体的前置性许可以及资格、资质,的许可过多过滥。,三是实施政许可一切过多、手烦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地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许可设了很多,但本欲通过行政许可控制的各种风险、事故仍然频频发生,其中相当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都与行政机关“一批了之”不无关系。,五是有些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纳,把行政许可作这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在有些情况下,交费甚至成了颇为重要听主要条件或者唯一条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责权不统一,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过程,行政许可过多过滥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此,我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开始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赞许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先后多次就起划这部法律的主要问题,告示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论证会,经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1年12月11日,我国在经历了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之后,终于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按照世贸组织协定的要求和我国对外承诺,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和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中国工作级报告书并对服务贸易的颇为重要参政党提出了9条明确要求。这些客观上都对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提出了迫切要求。,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2年7月5日由国务院请九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几大亮点,1、国务院各部委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权)2、审批项目“减负”(许可事项的范围)3、信赖保护原则防止出尔反尔4、方便群众办事,相对集中许可权5、减少收费6、暗箱操作失去生存空间7、百姓说话的机会多了,分量重了8、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清理陈规旧律9、监管方式增多。,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许可,即准许、容许,在法律上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于违法的行为许可(license)与同意(permission)含义相同,可以交替使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返回,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所为的一种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6.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返回,三、行政许可的原则,(一)许可法定的原则(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三)便民原则、效率的原则(便民第一、办事高效、优质服务)(四)权利保障原则(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五)确立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返回,四、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一)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解决的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以何种开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5、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下规章,不得设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6、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7、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8、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级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法定制度解决的是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待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这就在下放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定,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方面,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市场竞争优先,社会自律优先以及事后监督优先的原则。,(三)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省级下放规章草案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讹诈等开工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四)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也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条款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五)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解决的是论证有权对相对人申请依法进行、进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主要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言实施颇为重要中。此外。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剖门受理行政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八)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针对过去实践中存在的程序不明确、不公开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严格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许可决定前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即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一次性告知制度3、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即听证制度;4、对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即期限制度;等。,(九)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十)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针对过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十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制度针对过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有关机关除了要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法概述,行政复议的立法背景,行政复议法是在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之上制定出来的。相对于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而言,行政复议法从整个体系结构到各个具体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提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1990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国务院专门就行政复议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对实施行政诉讼法所需要的行政复议作了系统的规定,该条例于199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面建立。,复议条例的缺陷及效果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行政复议条例本身的缺陷太多:一是技术性的缺陷,如对复议管辖、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和复议机关的规定不科学;二是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层级低,权威性不够。这些缺陷一定程度地妨碍了行政复议的进一步发展,也直接影响了它的贯彻实施。在实践中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或怕麻烦,对复议申请应当受理的而不受理;有的行政机关“官官相护”,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等等,致使保护相对人权益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甚至徒有虚名,失去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热情。,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八届人大把制定行政复议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国务院于1998年5月拿出了征求意见稿,这个意见稿主要是在三个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之后,经历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才得以通过。1、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7日将行政复议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予以审议,但未获通过;2、接着又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再次予以审议,但仍未通过;3、直到1999年4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才全票获得通过。,行政复议法的进步主要表现在:1、复议范围上,将规章以下的规定纳入复议范围;2、在复议管辖上,国务院可以受理某些案件从而成为复议机关,提高了复议机关的级别,并且扩大了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选择自由权,当事人有权对复议机关进行全面的自由选择;3、在复议程序上,加大了复议公开的力度,增强了复议的公正性,突出了申请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4、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核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性质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三、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注: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置及其运行,需要一定的原则予以指导,从而保证行政复议的基本职能的正常发挥。这些基本原则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行政复议参与人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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