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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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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ppt

    浅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个基础问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贯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主要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条件和标准,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个基础问题,3,是什么、有什么、为什么?,4,4,(一)基本概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依法设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工作。,狭义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只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根据中编办(2010)104号文件的分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管。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也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限定为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总局50号令。,广义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等内容。,5,5,(一)基本概念,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原卫生部令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总局令50号: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总局88号文件:第一类、第二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6,6,法定许可(不取得资质,不能开展服务)专业性、技术性强目的性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的主体多元(事业单位、协会、国有、民营)兼顾营利性和公益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特点:,(二)主要特点,7,7,必要的仪器设备完善的实验室基础条件专业素质高的技术人员较强的检测能力较高的评价能力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主要表现形式:,8,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在用人单位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监管部门监测职业病危害、现场监督执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主要作用,9,9,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必要手段(支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源头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过程管理);职业病事件查处(责任追究);监督监察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人保障)。,10,10,2.是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必然要求。14项定量指标,其中(到2015年)六项指标需要技术服务提供支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65%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11,11,3.是用人单位(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重大举措。落实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执行和落实国家和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2,12,4.是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职业病防治法本身就是保护了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一部国家法律。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七项权利,其中第(三)、第(四)项权利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着直接联系:(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13,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框架,13,14,(一)基本概念,1.法律法规,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15,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3.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总局及总局办公厅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4.职业卫生业务文件: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和制度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日常监管操作层面的业务文件。,15,(二)基本体系,16,(三)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精神,相关条款: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以及第八十、八十一条。资质认可的权限、范围(第十九、二十七条)机构的权利、义务(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监管的主体及职责(第二十八条,权利义务一体)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十一条),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两个主席令,18,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18,19,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19,20,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三读”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继续有效。不溯及既往,延续和继承,22,(四)总局50号令主要精神,是对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的具体细化。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与47、48、49、51号令共同构成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规章体系。(一规定、四办法),23,主要特点,一是立法的逻辑机构更加严密。办法共6章、53条,主要有: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涵盖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管职责的全部内容。原来为总则、资质审定、资质管理、罚则、附则5章内容。,24,二是更加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25,三是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条件更加具体、明确。(第14-16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参考卫生部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做法,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资质等级,同时明确了相应的资质条件(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资质条件主要在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条件及配备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26,四是资质认可的程序更加规范,与行政许可法紧密衔接。(第17-22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程序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规范化、法制化是必要的,也是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为此,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认可程序、时限,以及变更、延续、注销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认可的透明度和效率。,27,五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第三章)六是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管理的内容,操作性更强,纠正了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现象。(第四章)七是突出强调了法律责任,对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内容更加细致,操作性更强,震慑力和威严性更高。(第五章)八是对已有机构的监管纳入统一体系。(第六章第四十九条),28,(五)有关规范性文件,1.资质认可。(新机构怎么认可)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29,2.资质管理。(资质换证、延续及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三个原则:依法依规、平稳过渡、有序衔接,30,3.机构监管。(规范机构和监管部门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20131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51号),31,4.施行说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1)(机构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条件和标准,主要依据总局50号令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和安监总厅安2013112号文件,33,34,第一环节,第二环节,第三环节,第四环节,申请与受理,技术评审,报批与批准,(一)资质认可程序(以甲级机构为例,下同),资质变更和延续,35,(二)资质认可条件,基本条件(八条)认可条件(六条)评审条件(七个方面)基本条件=认可条件=评审条件(?)法的继承:有延续、有完善、有提升(与卫生部2005 318号文相比),36,解读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37,解读认可条件与评审条件,机构条件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检测能力评价能力其他,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能力评价能力质量管理体系,38,(三)部分考核内容判定的说明(以99条审定标准为例),组织机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界定,25人的分布,卫生工程、公共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及界定)工作场所及实验室(档案室独立)仪器设备(设备数量)检测能力(42项化学因素、8项物理因素、盲样检测)评价能力(模拟评价)质量管理体系,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40,三方面义务(应当、必须、不得):依法(独立)(科学)客观真实接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与义务、监督检查相对应。前中后相统一,前预设、中检查、后责任。权利:?,41,法律责任的来源,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十一条2.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42,1.法律要求。第十九条 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七条 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规章要求。第三章第三十条三十六条。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义务,43,依法:就是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总局50号令第三十五条所列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43,依法,44,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44,45,独立:就是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一是要求机构保持“身份”的独立性,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以保持其公正性,并应当廉洁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二是要求由本机构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专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外聘专职技术人员。,45,独立,46,三是要求由本机构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所在省份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乙级、丙级机构有关委托检测的要求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规定。四是要求机构本身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机构承揽技术服务业务时应由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书。,47,科学:主要指方法科学,要求技术服务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于职业卫生有关学科理论,采用成熟的定性、定量方法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客观:主要指服务过程客观和结论建议客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技术服务事项的实际情况,应当不受或主动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实事求是,给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且应当满足可操作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要求。真实:主要指数据资料真实,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必须真实,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确保技术服务活动可以溯源。,47,科学、客观、真实,48,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评价、检测等结论负责,特别是对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一方面要做出书面承诺,另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的技术报告前言中明文作出承诺(或同时附法律责任承诺书),明确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制概况,对报告的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措施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等作出保证,并对上述保证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总局50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下列法律责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8,法律责任,49,行政处罚,1.警告。即安全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警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行为所在和如何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即将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违法从事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金钱收入和其他财物,强制收归国有。3.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取消资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50,行政处分,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监察部令第18号,2012年),51,刑事责任,此处所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52,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本条是关于负责资质认可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规定。,52,监督检查的内容,53,第四十二条(资质申请弄虚作假)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53,法律责任,54,第四十三条(无资质服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54,法律责任,55,第四十四条(违规技术服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55,法律责任,56,四十五条(违规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56,法律责任,57,第四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57,法律责任,5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义务“第三十六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五、贯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60,“三个不”,不清楚不严格不落实(违法违纪),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61,四条建议,强化三个意识 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学习完善制度建设,落实责任严格过程控制和结果考核,62,强化“三种意识”,首先,要强化责任意识,63,63,要本着对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身体健康负责、对职业道德和操守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技术服务的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能负得起责。要摆正技术服务和收费的关系,始终把技术服务放在第一位,多想一想职业病危害正在侵蚀着我们一线工人,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帮助其提升管理水平。,杨元元同志在绵阳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强化“三种意识”,64,多想一想广大一线职工还在恶劣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多想一想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正在不断地侵害职工们的身体健康;多想一想我们有多少职工因患上职业病而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失去了生命。,64,杨元元:三个“多想一想”,少扯一些皮,多做一些实际工作。,65,65,其次,要强化法治意识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主要义务:资质认可、监督检查+禁止行为、,强化“三种意识”,66,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67,禁止行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68,禁止行为,50号令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69,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刑罚?),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50号令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70,70,强化“三种意识”,再次,要强化自律意识。常怀律己之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71,加强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学习,时效性(及时跟踪、及时学习)全面性(延续性、联系性,防止以偏概全)分析纠偏(查找问题,堵塞漏洞),72,完善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将法治精神固化为制度,依法制定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管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行为准则。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适用性、一致性、完备性。严格落实责任,全员、全过程不遗漏。,73,严格过程控制和结果考核,控制是组织管理最为重要的环节。在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合理设置控制点,落实控制措施。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弘扬法治精神。,74,“转变政府职能”,规范监管:依法、公正、阳光转变职能:规划布局、标准制定、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行业自律:资质认可、行业自律及发展、人员注册登记转型发展:服务升级、创新驱动、品牌战略,75,针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甲级机构跨省服务及备案(简易便捷)规范资质认可工作(不收费、不违规)加强日常监管(全覆盖、零容忍)技术服务机构单位性质清理整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75,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76,安监总厅安健2013151号,简政放权(乙、丙级规划由省局统一制定)提高效率(简化备案、登记,简化资质变更、简化资质延续的证书领用)落实责任(谁规划、谁发证、谁负责),77,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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