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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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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ppt

    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绪论2.总则3.基本规定4.质量监督手续办理5.质量监督计划6.项目划分确认7.质量监督检查8.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9.质量等级核备(定)10.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11.质量监督人员要求,绪 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起步于1986年,当时的水利电力部以水电基础字198647号文颁发了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同时水利电力部成立了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988年水利部组建后,于1989年4月3日颁发了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的基本框架。,1997年8月,水利部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同年12月以部长令的形式下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也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任务。2013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016年,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12月份,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分别由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三级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责。,2017年11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试行),规范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步骤和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方法、任务和要求,帮助质量监督人员掌握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监督需要做的工作、履行的职责及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如何处理和上报等工作要领,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操作的手册,使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能够严格控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减少工作疏漏,提升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导则共9章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本导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质量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职责、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的职责。第二章基本规定,共7条,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主要内容、权限、程序、监督期限、工作方式及质量核备核定等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共4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要求。第四章质量监督计划,共4条,规定了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和内容。第五章项目划分确认,共9条,规定了工程项目划分确认的主要依据和原则及确认程序。,第六章质量监督检查,共27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检查的各项内容,包括对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理与整改。第七章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共6条,规定了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的程序和要求。第八章质量等级核备(定),共11条,规定了质量等级核备(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和编制和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第九章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共8条,规定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导则中还列入了8个工作用表,包括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施工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工程质量核备(定)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和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宁水建发201645号)等规定,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全区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质量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2 基本规定,2.0.1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1.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2.国务院、地方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4.工程的批复文件、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等。2.0.2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2.复核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3.审核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案;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监督;,5.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对法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结论核备(定),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6.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参加政府验收,提交质量监督报告。2.0.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限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对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责成项目法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要求各质量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各质量责任主体,通知项目法人要求整改措施;对质量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存有严重隐患时,可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4.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2.0.4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质量监督程序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受理与办理、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事项告知、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等级核备与核定、列席法人验收、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参加政府验收等。2.0.5 质量监督期 质量监督期自质量监督机构发送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2.0.6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1.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查的方式;2.质量监督机构对一般水利工程指定质量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日常工作;对大型、重要或技术复杂的水利工程可视情况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站成员不宜少于3人;3.由多家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监督的水利工程,应明确监督责任主体,双方可签订工作协议或采取其它方式明确质量监督职责与分工。,2.0.7 质量核备与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结论等进行核定。,3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3.0.1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申请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0.2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2.工程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复印件),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文件(原件);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实行代建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6.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合同及检测方案;7.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3.0.3 项目分期或分年度实施及批复变更新增建设内容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补充资料。3.0.4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录B)。,4 质量监督计划,4.0.1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签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法人。4.0.2 质量监督计划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意图和工程特点编制,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0.3 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参建单位基本情况;3.质量监督依据;4.质量监督期限;5.质量监督工作方式及监督人员;6.质量监督工作要求;7.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8.质量监督工作安排。,4.0.4 质量监督计划下达后,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遇工程建设内容或建设计划调整时,要及时调整质量监督计划,并告知项目法人。,5 项目划分确认,5.1项目划分确认的依据和原则5.1.1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SL639)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确认。5.1.2 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本着有利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原则进行确认。5.1.3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交通、电力、通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并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5.1.4 临时工程不纳入项目划分确认内容,但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参照水利和其它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认。5.2 项目划分确认程序5.2.1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大型工程可分阶段报送。5.2.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5.2.3 项目划分审核内容:1.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合理性;2.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的确定;3.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确定。,5.2.4 对没有按照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质量监督机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调整和申报项目划分。5.2.5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6 质量监督检查,6.1 一般规定6.1.1 质量监督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相关建设方案、进度安排、设计变更及验收计划,以便安排质量监督检查工作。6.1.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安排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6.1.3 在工程开工初期,应做好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6.1.4 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参加检查活动。6.1.5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可委托咨询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开展质量评价。6.1.6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项目法人。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向项目法人送达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录C)或以文件形式发送项目法人;情况严重的同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程监督机构。,6.2 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6.2.1 项目法人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项目法人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D.1)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项目法人质量检查体系的建立、落实情况。项目法人是否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3.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4.对参建单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制度和要求;5.是否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第三方”检测。,6.2.2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表(见附录D.2)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是否相符;2.建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及设计代表的配备数量及专业资格的情况;3.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6.2.3 监理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监理单位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D.3)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承揽的监理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是否相符;2.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部、人员相关手续是否齐全;3.现场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变更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审批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工程需要;4.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上岗情况;5.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6.制定质量抽检计划和落实情况。,6.2.4 施工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监督检查,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D.4)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施工单位资质、合同签订情况;2.派驻施工项目部、人员相关手续是否齐全;3.主要管理人员履约、到位和变更情况;4.施工项目部是否设立了专职质检机构,质检员的专业、数量配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5.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6.“三检制”建立情况,制定施工自检计划和落实情况。,6.3 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6.3.1 项目法人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项目法人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1)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2.项目划分确认情况,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计划的审查情况;3.设计交底情况;4.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5.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6.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7.组织和评定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工作是否及时,质量等级认定情况及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情况。,6.3.2 勘察、设计单位服务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2)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设计代表提供设计服务情况;2.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设计交底情况;3.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情况;4.设计变更、现场设计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6.3.3 监理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监理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3)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到岗情况,是否按要求驻工地;2.监理人员熟悉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3.对进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情况;对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登记及处理情况;对进场的金属结构、机电等设备核查和验收情况;4.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抽检记录;5.是否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及时完备;6.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对质量问题有无详细记录;7.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情况。,6.3.4 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E.4)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1.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是否按要求常驻工地;2.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质量岗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3.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及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是否编制合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5.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用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论证;,6.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执行情况,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7.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8.“三检制”是否落实到位,质量评定是否及时、准确,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施工日志对有关质量记录是否详细;9.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情况;10.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对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施工质量缺陷是否及时进行了描述、备案和处理。,6.4 实体质量监督检查6.4.1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6.4.2 针对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制定或提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要点。6.4.3 应同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隐蔽工程验收、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参建单位自行开展或委托的检测成果、质量缺陷处理等资料,重点检查资料记录与填写是否及时规范、检测项目数据是否真实齐全、检查项目是否真实全面。,6.4.4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6.4.5 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抽检部位、项目、参数频次及采用的质量标准等,检测方案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6.4.6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监督检测结果通知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处理或进行复核,必要时抄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6.4.7 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性强和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委托技术力量满足要求的咨询等专业技术单位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质量检验评定相关资料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6.4.8 质量评价单位应根据与质量监督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编制质量评价工作大纲,明确工作内容、人员专业和资格、工作方法、工作计划、阶段成果和成果提交形式等,工作大纲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6.4.9 质量评价单位在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评价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评价报告后及时研判工程质量状况,并反馈项目法人。,6.5 问题处理与整改6.5.1 质量监督人员应做好质量监督检查的记录和取证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监督检查中情况向各参建单位反馈,并将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书面反馈项目法人。6.5.2 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以文件形式,要求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6.5.3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要求项目法人组织整改的同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管理人员素质和配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未制定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选择施工、监理、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检测等单位,未实行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通过验收的;,2.监理单位未执行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的;不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能履行监理合同,派驻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位;没有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和安装前进行抽检复验;准许、默许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在工程中使用;未按要求对单元工程进行抽样检测,复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滞后,降低标准复核质量等级;伪造监理记录、抽检复验资料及检测成果的;,3.施工单位未执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未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不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派驻施工管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或个别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人员变更手续;工程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的;伪造施工记录、质量检验成果和质量评定资料;隐瞒或掩盖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6.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质量监督人员在请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采取局部或全面停工等措施,并将相关问题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情况严重的,可越级上报。被停工的工程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处理后,将由项目法人将整改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经现场复查确认并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恢复施工。1.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或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失控的;2.工程未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的;3.违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和设备的;4.不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拒不整改相关问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5.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影响工程度汛,危及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的;6.违规行为、情况严重的,继续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的。,7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7.1 质量缺陷备案7.1.1 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进行论证。7.1.2 项目法人应在质量缺陷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见附录F)和有关材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缺陷备案工作的程序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7.1.3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质量缺陷应予以备案,在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后发送项目法人。,7.2 质量事故处理监督7.2.1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7.2.2 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工作。7.2.3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或核备。,8 质量等级核备(定),8.1 一般规定8.1.1 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定)材料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见附录G),项目法人对质量等级结论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对核备(定)的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的程序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8.1.2 质量监督机构一般采取审查质量核备(定)程序、抽查相关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资料及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赴工程现场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可聘请专家参与质量等级核备(定)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定)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办理质量核备(定)手续。,8.1.3 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将核备(定)质量等级理由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当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请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8.1.4 质量核备(定)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或遗留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或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反映。8.2 质量核备8.2.1 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内容包括:1.对主体工程质量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3.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4.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5.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报送备案的其它内容。,8.2.2 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内容包括:1.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2.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3.项目工程质量结论;4.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报送备案的其它内容。8.2.3 程序及方法 1.对主体工程质量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核备的主要条件为:项目划分合理,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对于符合核备条件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质量监督机构予以核备,并将核备手续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法人。,2.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项目法人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等级、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核备的主要条件为:质量验收及评定工作符合程序规程,材料齐全、完整,历次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处理完成。对于符合核备条件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核备表签署意见,盖章后送达项目法人。3.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核备的主要条件为:外观质量评定项齐全,外观质量标准满足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标准分合理。对于符合核备条件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质量监督机构予以核备,并将核备手续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法人。,4.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核定的主要条件为:外观质量评定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对于符合核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表签署意见,盖章后送达项目法人。5.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核定的主要条件为:单位工程验收程序规范,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达到基本齐全及以上等级,历次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处理完成。对于符合核定条件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签署意见,盖章后送达项目法人。,6.工程项目质量结论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竣工检测、初期运行(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自查等情况审核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结论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完成后,应签署质量等级核定意见,盖章后送达项目法人。,8.3 质量监督报告8.3.1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录H)。8.3.2 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应有明确的结论。8.3.3 质量监督报告应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签章。8.3.4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 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9.1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9.1.1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符合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9.1.2 质量监督工作文书、文档应及时整理和归档。9.1.3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分别建立档案。,9.1.4 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工作资料。应长期保存的质量监督档案包括:1.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及相应材料;2.质量监督计划;3.项目划分确认文件及相应材料;4.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取证材料、检查意见;5.整改通知及相应回复材料;6.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等级核备、核定等材料;7.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备案资料、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8.质量举报调查处理相关材料;9.参建单位验收管理报告;10.质量监督检测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监督报告;11.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图片、音像等资料;12.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9.2 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9.2.1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项目的信息化管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建立质量监督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动态。9.2.2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要求如实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隐匿、瞒报。9.2.3 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等资料应加强保密管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9.2.4 质量监督机构宜按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定期发布质量信息。,质量监督人员要求,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站与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之间均没有合同关系,一方面,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工作是强制的,质量监督机构为了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项目法人为了追求投资效果,要把工程质量搞好,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为了树立良好的信誉,争取更多的市场也想搞好工程质量。总的来说,工程参建各方都有搞好工程质量的美好愿望。但由于工程建设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目的和利益、地位和作用不同,人们的认识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也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设备装配、经济利益和环境条件等的制约,都可能成为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不论哪个环节、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导致质量缺陷,造成质量隐患,产生重大质量事故。为此,除了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外,还要实行政府质量监督。这样就形成了质量监督站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质量监督员是在复杂的环境条件下工作的,质量监督员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人员都可能成为监督工作中产生矛盾的主要当事人,尽管在实现工程项目质量目标方面都有一致的愿望,但在具体工作中往往会产生矛盾,甚至非常激烈,尤其是当进度与质量或者是质量与成本之间产生冲突时,或者是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质量责任时,矛盾就暴露得更为突出,因为在这些方面,直接影响其工作业绩、个人利益和工作责任,甚至可能影响其前途与命运。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有人要采取利诱、贿赂乃至抵制、威胁等不正常的手段来对付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避免质量监督员只做“爱挑剔的婆婆”,专找问题,爱挑毛病,往往容易形成对立面,产生抵触情绪,使其理解、配合、支持质量监督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搞好质量的自觉性。人们对事物的正确认识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对质量的认识也是这样,不能企望每个人对工程质量都有很高的认识,我们必须:一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让人们切实认识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尤其是水利工程其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更关系到工程涉及地区的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要在组织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努力做好工作,把提高工程质量变成其自觉行动。,(2)“监、帮、促”相结合。只挑毛病,不帮其解决问题,指导其工作,往往会加剧其与质量监督站之间的对立与抵触情绪,影响质量监督工作。因此,质量监督员不能简单的以“权力”压制的方式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意见,而要多做耐心地说服和教育工作,在挑毛病的同时,也要帮其出主意,找原因,不论发生什么样的质量问题,都应当抱着满腔热情和谦虚谨慎以理服人的态度与有关方面进行分析、讨论,达到既维护工程质量的严肃性,又与有关方面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3)质量监督工作要公正客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做出判断。切忌先人为主,主观臆测,凭印象判断,不是无限上纲,就是大事化小;对不同单位,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态度,或把握不同的尺度和标准。作为一名质量监督员,既不能证据不足就提一堆问题,也不能抱着“非找出问题不罢休”这种偏激的不公正态度。公正性是质量监督的灵魂,而客观性是公正性的基础。,(4)坚持原则,但不能以个人好恶,强行要求执行自己的意见。质量监督过程是行政执法过程,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现象和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在原则面前不能有半点让步。在监督工作中原则就是大局、大的方向,不能因为同学、熟人或朋友就可以不坚持原则,也不能因为某人不理解甚至是刁难,就丧失原则,但可多做耐心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工作,帮助其分析问题,找出原因,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绝不能不做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就简单地以个人好恶,强行要求他人执行自己的意见。要尊重别人,耐心地听取别人的介绍或意见,不要盛气凌人,要善于与有关方面合作友好相处,可以争论但不要争吵。在监督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彬彬有礼的风度,任何情况都不要发脾气,使性子。总之一切要从工作出发,要虚心听取别人意见,切忌自以为是,主观臆断,盛气凌人。,(5)检查要认真仔细,找问题要客观准确。由于质量监督不像建设监理那样,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而质量监督工作是间歇性的,是以巡回检查为主。在工地现场检查,一定要采取少讲、多看、多问、多听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较多的信息。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暴露的,有隐藏的,有潜在的。质量监督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和坚毅的精神,仔细查看分析和询问,使问题能及时发现。在检查中,如遇到复杂的情况或突发事件,要保持镇静,不要因激动而丧失客观性。在调查了解客观证据的过程中,如遇工作复杂,调查量大等情况,要有毅力把工作做细做好,把证据收集齐全,切忌马虎草率,轻易下结论,轻率出文件,尤其是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特别是停工通知书,一定要慎重。对于吃得准、拿得住的问题,特别是比较严重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方面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果工程施工现场有问题,但质量监督员在检查时没有发现,或是发现了没有及时指出,容易给人造成“质量不错”的假象,严重的可能给工程留下隐患,甚至酿成质量事故。所以说,质量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能有半点马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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