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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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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ppt

    ,e7d195523061f1c062df869295d8a0a11120349891c27003D2E1C84926AC27B998C4E6DB32CFD86673C8A95AFDAA40B3D72EE1B14BA0CD5ADF6A90DFBF7FD9C4343ADB56E206D0753FACD027C6C9A50526FC4BD1306CADB56A7DBAA1512074E625C97B5E431F2D57A54ED664165DA2BB31E6597E2FE6339A12FD001F8FF7F47DE2221DE1CAD53B509893BF37E2E11D0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一、制定背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企业支出种类多样、形式各异,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面,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这些规定虽可解决一些日常管理问题,但较为分散,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带来执行争议。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二、起草理念,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该放的放开”。如28号公告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不再要求纳税人必须代开发票,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又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该管的管住”。为配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工作,28号公告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体现了在“放”的同时,也加强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通过税种联动、发票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该服务的服务到位”。28号公告就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不合规凭证处理、境外费用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使企业在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时,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税收规定的防范措施,减少纳税风险。,三、条款概览,28号公告共二十条,2400余字制定依据(第一条)税前扣除凭证概念(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相关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税前扣除凭证种类(第八条)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执行时间(第二十条),四、条款解读,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法律依据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概念的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解读】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的定义,包含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等。不含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基本原则的规定。,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税前扣除管理实践中遵循实质与形式并重、聚焦交易真实性的原则。,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和税前扣除之间关系的一般性规定。真实性原则是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包括发票在内的相关凭证则是证明支出真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因而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有些情况下,虽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但仍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时间的一般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与其他相关资料关系的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解读】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种类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项目支出,其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亮点】对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包括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等政策规定,浙江省包括宁波增值税起征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此标准判断。,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在境内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税务处理的规定。,19,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例如对个人的赔款),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要注意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20,无税发票明确可以税前扣除。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规定了部分增值税不征税项目。,21,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22,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在境外发生支出相应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相对境内支出来说,境外支出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条文中的“劳务”应理解为包括所有劳务、服务的宽泛概念,因为增值税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原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可采取的一般性补救措施的规定。这里的“对方”可以不是原开票方,而是实际交易对方。,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解读】【亮点】本条是对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可采取的特殊性补救措施的规定。通过外网公众平台查询通过法院、税局的公告,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解读】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的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的规定。,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解读】本条是对企业当年度未能及时取得但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税务处理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基本逻辑(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支出税务处理的规定。【亮点】分割单,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解读】本条是对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附属支出税务处理的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解读】本条是对办法施行时间的规定。,税务机关“两个转变”税务机关应当不再简单“唯票论”、“禁止论”。企业“两个加强”企业应当以28号公告发布为契机,加强财务管理与内控管理,持续规范经营行为,减少税收风险。,五、结束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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