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ppt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探讨交流的内容,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益性捐赠支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及叠加享受减免税案例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案例分析、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结算及案例分析。三、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及案例分析、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四、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主要变化。,2,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原第九条内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要点:1、年度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2、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扣除。申报表,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2017年23号公告 2、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减半征税政策”)。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5,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2、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专项备案。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6,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 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当年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7,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思考:如果企业从事所得额减半的项目,又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何计算减免所得税金额?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所得额减半),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20%或15%)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调整金额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8,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案例1:A企业从事观赏性林木及花卉种植,2017年度平均职工人数30人,平均资产总额950万元,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请计算A企业2017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所得减免金额=8050%=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0-40=40万元50万元;A企业既可以享受所得减半,又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税额=4025%=1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4015%-8050%(25%-20%)=6-2=4万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4=6万元。,9,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税收优惠政策:1、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3、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企业可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10,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税收优惠政策:4、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11,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税收优惠政策:5、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可从(1)和(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12,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税收优惠政策:6、符合第4条第(1)至(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之一,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7、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1)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1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2)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3)研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归集。(4)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5)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类评价。,1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6)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7)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15,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税收优惠政策:8、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16,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申报表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2、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17,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3、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2015年7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优惠事项备案表、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以下资料:资格证书;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8,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1、政策落实:税总函2016685号规定: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1)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9,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政策落实:(2)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3)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税务机关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先置条件?后置条件?,20,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政策落实:税总发2017106号规定:(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2)强化合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3)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4)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5)加强政策辅导,确保“应享尽享”;(6)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见效。,21,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具体优惠政策(1)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2)2015年97号公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3)2017年40号公告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22,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A、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2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人员人工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A、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B、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C、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仪器、设备,如不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应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5,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A、研发、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6,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折旧费用:B、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A、无形资产共用于研发、生产活动,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7,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无形资产摊销: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即(1)至(5)之和/(1-10%)10%。,28,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其他事项 A、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B、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C、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29,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其他事项 D、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E、2015年97号公告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30,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经营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31,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特别事项的处理(1)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应凭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2,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以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具体行业如下: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7、会计核算与管理(1)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会计核算与管理(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3)不允许加计扣除费用: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范围的,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8、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3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2)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规定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3)税务部门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申报(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5,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思考:1、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为何没有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3、失败的研发活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4、所得额为负数的企业能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高新企业研发费用达不到规定比例时能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优惠政策?7、2016年度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能否追溯享受加计扣除?8、2015年辅助账及汇总表是否需要更改项目内容?,36,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案例2:B公司2017年12月28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当年已将研发费用2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利润总额为9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20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为40万元。假设B公司无其他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事项。纳税调整后所得=900+120-40-20050%=980-100=88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8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8025%=220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88010%=88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0-88=132万元,实际税率=132/980=13.47%如果B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没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则实际应纳所得税额=98025%=245万元。,37,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税务机关检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现的问题:1、企业总经理工资及五险一金全部作为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2、2016年度生产、研发共用设备虽有工时记录,但检查时发现2017年未能提供相应的工时记录,有期后一次性补工时记录造假嫌疑;3、研发费用没有冲减下脚料的收入;4、让售电力收入没有计入企业的总收入,而是冲减主营业务成本;5、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6、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研发费用金额差距较大;7、账面没有明细核算研发费用,直接人工、材料没有原始凭证记录。,38,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六)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1、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2、按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39,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六)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3、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40,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1、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1,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42,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软件研发及外包: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4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省级部门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4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4)省级部门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5)省级部门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45,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八)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农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46,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八)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额贷款: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10万元的贷款。保费收入: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征增值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47,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 漳地国税2017年1号公告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不低于8%。2、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标准为:(1)开发项目位于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2%;(2)开发项目位于漳州市其他地区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0%。,48,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现改为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49,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国税发200931号文有关规定: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该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思考:1、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否按预提土地增值税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未及时办理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结算将面临什么税收风险?3、售房同时赠送面积、车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4、竣工证明材料未备案,但已办理交房手续,能否确认收入?,50,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案例3:C公司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2年开始预售,2014年办理交房手续。C公司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各项税费,但该事务所认为要等到开发产品全部售出后才能结算实际利润,2014年度未按规定结算完工产品计税成本和实际毛利额,直到2017年4月,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有关规定限期办理结算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和实际毛利额。经过该事务所审核调整后,2014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33万元,2015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1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补充申报201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由此产生税收滞纳金365万元。,51,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52,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列:,53,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一)适用范围:2017年37号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按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54,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一)适用范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不适用2017年37号公告。(二)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即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55,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股权净值: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案例4: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两次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40%的股权,其中:2008年8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汇率中间价为USD100:RMB860),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资50万欧元(汇率为EUR100:RMB890)。2018年1月10日A企业以RMB200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B企业,合同于当天生效,B企业于2018年1月15日向A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假设2018年1月15日,汇率分别为USD100:RMB660,EUR100:RMB720。股权转让收入RMB2000万元;股权净值RMB1020万元(1006.6+507.2);股权转让所得为RMB980万元(2000-1020)。,56,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三)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应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2、非居民企业在被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被责令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税款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7,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四)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按上述(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注意:居民企业向境外借款,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承担税费,应先将不含税费利息换算为含税费的利息。,58,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案例5:境内D公司向境外F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由借款方承担全部的税费,2017年11月支付借款利息折合为人民币1500万元,如何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设应支付的含税费利息金额为Y,则:1500=Y-Y/(1+6%)*6%*(1+5%+3%+2%)-Y/(1+6%)*10%=0.8434Y Y=1778.52万元 增值税=1778.52/(1+6%)*6%=100.67万元 增值税附加=100.67*(1+5%+3%+2%)=10.07万元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78.52/(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