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国土局土地使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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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国土局土地使用合同.doc
深圳福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国土局土地使用合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国土局为一方(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深圳福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用地者”)(“用地者”一词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规则中的上下文许可的情况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于一九八九年月日在签订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土地使用合同签订日期起三十()天内,由市国土局将编号为福田壹号地段,土地面积约平方米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的权益,一次性出让和转移给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图见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图红线范围。甲地段之面积以实际批出的宗地图为准。土地使用年限伍拾()年从签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计,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发展大纲图,包括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上述各项定义见土地使用规则)。 二、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项成交甲地段:()地价总额为万港币;()征地费总额万港币;以及()为单身职工宿舍用地另付万港币。上述(),()和()之总和称为“用地价款”。 三、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用地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四、双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规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条的款项。 五、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条的用地价款后,市国土局应即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甲地段的空地占有交付给用地者。 六、用地者应每年向国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使用规则第四条界桩定点所确定的甲地段的确实面积,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币元。 七、当用地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规则规定的规划用途和程序,进行赠与、出售、交换、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无论上盖建筑物完成与否。 八、市国土局及一切属下部门于行使土地使用规则项下的任何有关之权力或采取任何行动前,必须提前二十一日发出书面通知用地者方为有效。 九、交付于用地者的必须是空地占有,没有任何未经授权的建筑物或任何其他非法占有。 十、用地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规则,开发建设甲地段。 十一、本土地使用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有关本合同的某一事项未加以规定时,应参照国际商业惯例。 十二、本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市国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市公证处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市计划局一份,市国土局一份,市税务局一份,市建设局一份,市财政局一份,用地者两份。深圳市国土局用地者代表:代表:签订日期:一九八九年月日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字)公证日期 附件附件一:土地使用规则附件二:宗地图(略)附件三:工业村的地理位置图(略)附件四:发展大纲图(略)附件一: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市国土局和深圳福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日期为一九八九年月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编号:深地合字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合同”),保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用地者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定义第一条除本规则的条款或内容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定义:“工业村”指为创造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而设置的、面积约为,平方米的称为福田国际工业村的全封闭式国际工业村。该工业村四周设置围网与深圳经济特区其他地方隔开,但设有二个行人通道通往工业村外并将有引桥与皇岗落马州大桥相连接。工业村的地理位置图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的地理位置图。“甲地段”拽工业要中划定并标明为甲地段的约,平方米的土地。甲地段的范围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图。“乙地段”指工业村内划定并标明为乙地段的土地。乙地段的地理位置图见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工业村位置图。“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块后的地段。“管委会”指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福田国际工业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组织、职权等见工业村管理规定。“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制作,用以标示一宗地的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平面图。“发展大纲图”指深圳市政府批准的甲地段的包括分期开发计划在内的总体规划发展蓝图。该发展大纲图作为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土地使用权”指市国土局依法将国有土地按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划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工程之土地。“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之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的土地。“标准厂房”指在甲地段上兴建的、适合一般用途的、可分层分单位租售的厂房或货仓。“专业厂房”指按工业村各企业的规定要求,特别为该企业设计兴建的厂房或货仓。“单身职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内兴建以便租售给工业村企业供其雇用的单身职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属小型生活区,包括戏院、饭堂、门诊所、商店、游泳地、球场及其他康乐活动设施等配套设施。“商业楼宇”指在甲地段上兴建的楼房建筑,供行政及商业之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业铺位、酒店、餐厅及商场。上述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和商业楼宇合称为“建筑物”。“楼面建筑面积”指按每层计算的建筑物外墙的外表面所围住的面积,包括建筑物的每一个阳台的面积(该阳台的面积的计算包括阳台各面的厚度)。“公共使用工程”指位于工业村内的下列建筑物和设施:()海关、边检、监察之办公楼、住宿楼;()工业村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主干道、人行隧道和皇岗落马州大桥至工业村的引桥及道路以及连接工业村与深圳经济特区的二号高架桥及道路;()污水处理厂、消防站;()分隔工业村与深圳经济特区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围网、岗楼及巡逻道路)。“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指一九八八年三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工业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为管理工业村而制定的深圳市福田国际工业村暂行管理规定。“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二、用地价款之给付第二条土地使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用地者必须在三天以内以支票或现金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即港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时,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价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退还定金。 第三条给付定金后的用地价款余款,用地者必须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内一次付清。 三、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并在付清用地价款后,用地者应按特区土地登记发证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 四、界桩定点第五条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市国土局应会同用地者实地依图验明宗地图所标示座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核定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用地者必须妥为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五、法律管辖第六条用地者及其受让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条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 六、土地利用要求第七条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报市国土局审批。用地者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如发展大纲图。()建筑密度:按发展大纲图之建筑密度表设计。()建筑容积:为建筑总体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其中:专业厂房:平方米。标准厂房:平方米。单身职工宿舍:平方米。商业楼宇:平方米。()主体建筑的装饰要求:内外部装饰均按批准的建筑设计确定。()按发展大纲图,用地者将留出不少于平方米的空地,其中平方米为地面空地,平方米为在建成的建筑物上的空地。()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建筑法规。国土局不得无理由地不批准发展大纲图。如果日后发展大纲图有小小的改动,则可不经国土地局批准即生效。 第八条()在转让后的分地段上兴建的专业或标准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的规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转让后上兴建专业或标准厂房、单身职工宿舍或商业楼宇必须符合发展大纲图之规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第九条用地者对甲地段的建设开发以及其受让人项目的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条例和法令,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村管理规定中有关环保的规定。执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设施,要采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七、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竣工第十条用地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第一期发展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用地者的图纸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用地者的受让人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二()个月内向管委会按发展大纲图提交其所受让的土地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及施工计划。管委会在接到上述图纸、设计和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批。若上述一个月期间届满而不批复的,则该受让人的图纸、设计和计划视为已经被批准。 第十一条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上述第七条的土地利用要求及发展大纲图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边防、航道等问题,须报管委会批复。 第十二条用地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起十二()个月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约以及申请并取得的打桩和上盖工程执照,动土施工。 第十三条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的工程,其规划图纸、施工设计图纸和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报批或进行有困难的,经用地者申请,管委会可按情形斟酌放宽时限。 第十四条用地者应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建成不少于七十五万(,)平方米的标准和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以及商业楼宇。如果用地者延期竣工或有部分土地建设开发未完成或转让,按未发展之土地市价的百分之十()向市国土局缴纳延期罚金,可从缴纳罚金后延期一年。在市场销售情况许可下,用地者应按下列表进行建设下列楼面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十五万(,)平方米;()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三十万(,)平方米;()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四十五万(,)平方米;()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六十万(,)平方米;()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七十五万(,)平方米。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无法遵守本第十四条的规定,则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应该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用地者建成的标准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在竣工之日后十()天内,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筑物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纠正。领取建筑物合格证书后,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商业楼宇始得正式交付使用。 八、市国土局的责任第十六条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项下的义务外,市国土局还应有下列责任:负责提出宗地图红线范围外各配套工程进度表,实施红线区外各项配套工程及支付连接红线区内配套工程的有关费用;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款项下的工程以及下述第十七条项下的连接工程时,有责任先向用地者提供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详细工程内容、工程进度表等以便配合用地者的建设方案),并经用地者书面认可(除非不符合用地者开发建设的一般要求外,用地者不得无理由地不予认可)方可施行。上述市国土局的建设方案若有任何变更应事先经用地者书面同意方能生效(用地者不得无理地不同意);市国土局应通知用地者可能影响甲地段开发建设或经营的法律责任的任何变更;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任何法律变更不影响或改变土地的开发或经营。 九、公共使用工程第十七条市国土局应委托用地者认可的国内外专业顾问,规划及统一设计及建设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资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若在当地尚无乙地段的发展商则由市国土局)按甲地段与乙地段的面积比例就实际费用与用地者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后的产权应无偿交给管委会按工业村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关管理费支付方法如下:环绕工业村的公路、围网维修和污水处理: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平均分担。政府部门功能、公安和边防:由深圳市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款和第十七条项下的工程,可以准许深圳经济特区内外(包括香港)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文件应由用地者书面同意,而且用地者应有权参与评标,若无法决定中标承包商时,应由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共同选定的独立声誉良好的香港或中国测量师决定。若是深圳经济特区外的承包商中标,则该承包商在动土施工前,必须向深圳市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与在深圳市已登记的承包商一起进行施工工程。 第二十条用地者按上述第十七条应支付给市国土局的费用及其他款项必须事先得到用地者对该费用及款项的预算的书面认可。在实际支付时,市国土局必须提出经审核的有关文件证明,费用或其他款项以发生有关费用或款项时的货币支付。 十、供水、供电、电话线、市政服务第二十一条市国土局负责向甲地段提供足够的不间断食用水和工业用水供应并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向深圳市供水单位取得必需的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其受让人缴纳的水费与深圳市国营企业缴纳的水费相等而且不用缴纳任何附加费。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申请该地段为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