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docx
馆陶县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发展五年规划等长期规划、计划。办公室拟订“菜篮子”、现代农业农村园(基地)、高效设施农业农村、圆葱、食用菌特色产业等农业农村产业扶持发展政策。2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要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组织农业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3负责编制产业结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负责农业生产各方面的数字统计工作。术同技共施由站实收集、分析、发布农情信息和经济作物产品的产销动态,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良。指导粮油、蔬菜(含食用菌)等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4参与拟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参与农业品牌建设: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使用和识别。科教科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使用和识别。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备注5负责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和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划区定界、易地代保、征用补划等。科教科6负责耕地地力保护面积的审核财政资金补贴对象的审核。配合财政部门对补贴面积的审核农情办7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和种子种苗工程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贮备和市场监测调控;负责安排农作物救灾种子;参与扶贫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参与种子种苗工程建设。种子管理站负责农作物应急救灾种子贮备和分配工作。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8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以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农产品质监站查处农业投入品安全违法行为。农业执法队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和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质检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法律审查。农业执法队9负责农村新能源管理;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指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农村新能源管理;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能源办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备注10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疫病防控;指导、监督农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草害的监测预警的防治植保植检站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技术及检疫知识。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实施产地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承担在当地车站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执法队)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法律审查;承担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办公室11负责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普宣传和农业科技下乡工作;指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科教科承担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站建设。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基点调查和农产品物价信息采集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服务热线。12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指导、监督农业专业学会、协会等组织。配合科技部门对农业科技成果的进行鉴定、评奖。农情办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备注配合对农业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指导、监督。13负责实施主要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下同)生产许可、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证书核发。种子管理站14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农业投入品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负责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执法队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子管理站对农业投入品管理行政处罚案卷实施法律审查。法制科15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调查、鉴定和处理,牵头调处其他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调查、鉴定和处理。种子管理站16农药广告审查。负责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农药管理站17负责农业机械化推广工作;负责拖拉机驾驶、操作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拖拉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科18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核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农业机械化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备注人员牌证核发等行政许可。补、换农业机械行驶证、牌照及驾驶操作证件。科19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等财政资金补贴对象的审核。实施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深松)补贴。农业机械化科核准发放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0负责对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包括扣押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农业机械、证照。对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罚。农业机械化科对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农业机械、证照依法扣押或暂留等行政强制行为。21负责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书核发。承担全县农机维修网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农业机械化科22负责全县农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实施;负责对农业机械科技创新的技术推广及组织指导农业机械进行新式作业工作;组织引进新型农机具对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协助新型农机技术的推广鉴定。承担全县农机新技术的科普宣传和农机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承担全县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农机公共服务站建设,指导乡镇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机械化科23负责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具)的质量纠纷的调查、鉴定、等级确认和农机事故的巡海赔偿调解。组织引进新型农机具、协助新型农机技术的推广鉴定。农业机械化科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调查、鉴定和处理。24负责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负责拖拉机等农业负责实施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化科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备注机械强制报废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年审工作;负责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证发放;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强制报废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年审工作;负责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证发放。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和操作人员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年审。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宣传、指导、监督。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1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农村局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王某从某村部分农户中流转农田300余亩,建设农业综合生态园,园内建设鱼塘5亩,种植经济林200亩,大田作物95亩,并引进长绒山羊50头养殖。因其从事综合生态农业项目,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生态园列入年度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并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对生态园林木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水利局对生态园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气象局定期向该生态园发布“天气预报”;科技和工信局将该农业技术项目推荐至邯郸市科技发展科技计划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水利局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气象局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科技和工信局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2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农业农村局负责基本农IU的质量管理工作。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按照中央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精神,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样本检测,确定质量等级,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方案,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并依法确定林地分布图,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人员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方位进行测绘,对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地块,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II1.)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水利局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改:农业农村局拟订承包农户清单,对划定耕地(基本农田)的土地提供核发有效承包合同和承包地流转清单;水利局编制拟划定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农田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绘制相关施工图;生态环境局对拟划定的耕地(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责令当事人限期治污。生态环境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负责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3设施农用地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某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后,会同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四部门根据职责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进行审核;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书面通知并抄送乡镇及所属国土资源所,由乡镇及所属国土资源所对所属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条件进行批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对使用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须办理相关续办审批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查、报批,组织验收等工作: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4农药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蚊香等农业、林业、卫生用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小组组织农业、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果产品生产企业、群众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工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生态环境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林业用药、卫生用药、储粮用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市场监管局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生态环境局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卫生用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局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34号)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树300亩、苹果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畜牧水产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一一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一一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苹果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局食安办,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商务局负责食品流通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初级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药监局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市场监管局局食安办协调下,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苹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苹果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区管理局负责室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局负责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6农机事故的登记确认、责任认定及农机事故处理公安局(交警队)负责农机事故的登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2004年5月1日实施);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4年某月,某玉米联合收割机操作员在印间进行玉米机收过程中,不慎触及上方高压线路,造成一死一伤的农机事故。按照规定,对于此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进行前期认定、处理,后由公安交警队处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事故的登记确认及处理。7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农业农村局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施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水利局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科室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害预报,指导全市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防控工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全年植保植检站2农业信息化服务通过电视台发布农事指南病虫情报、涉农政策信息等服务信息。全年办公室3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岗位技术或农业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不定期技术站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不定期农业行政执法大队4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服务免费对公众提供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全年农产品质监站5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赴乡(镇)、村开展技术咨询活动。不定期技术站6“12.4”法制宣传咨询服务活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12月农情办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科室动7耕地肥力指标检测受理行政村、农业生产企业、个人委托的耕地土壤肥力的检测。全年种子管理站8农作物种子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种子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筛选,示范、推广适宜我市种植的新品种及相应栽培技术。全年14农业机械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负责全县农机新技术的科普宣传和对农机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承担全县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农机公共服务站建设,指导乡、镇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年农机推广站15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宣传。不定期农机监理站16农机技术、业务培训开展岗位技术或农机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不定期农机监理站开展各类农业机械技术培训班。农机执法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17农业机械的实地检验开展实施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不定期农机监理站18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宣传服务活动。6月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四)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五)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六)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八)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二、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2、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5、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6、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陞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场科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o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种子,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依法查封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1至2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执法行为,切实改变耕地管理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确保耕地肥力持续稳定提高,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耕地内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措施情况;3、加强基本农田保护队伍建设情况;4、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行为,排查破坏基本农田(耕地)以及修复耕地种植条件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2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检测。上述指标与上级的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基本农田的使用、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二)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执法检查,组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二)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巡回检查制度,分种植类型、土壤类型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分单元进行采样分析,建立新划入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四)组织开展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鉴定;(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他相关机构;(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指定2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但能部分或者全部修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复;对逾期不予修复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管辖权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四)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2、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3、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4、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5、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植物检疫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二)县植物检疫站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五)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2、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3、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4、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5、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二)监督检查指标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县植保植检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