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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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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x

    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经办、管理、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外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参保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伙同他人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2 .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及相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伙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通过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3 .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退休和办理虚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信息(含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4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5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套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基金的;6 .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二)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1 .与参保工伤人员串通虚假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虚增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2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套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基金的;1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或服务协议约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1.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补缴手续、退休审批的;2 .违规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3 .违规设置或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财务控制参数及数据的;4 .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费率的;5 .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6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为他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的;7 .串通个人或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8 .提供虚假的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9 .贪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第六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奖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会同相关社会保险行政处室负责承办。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单位、个人的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的险种,分别由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可协同办理。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承办、查处等事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举报案件进行核查。第七条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30日。第八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三)举报事项详实具体,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尚未被人社部门掌握;(四)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五)举报人与社会保险行政、经办和信息网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按查实金额的2%奖励;(二)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举报奖金500元;(三)查实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举报奖金IOoO元;(四)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举报奖金2000元;(五)查实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举报奖金3000元;(六)查实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举报奖金4000元;(七)查实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举报奖金5000元。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第十条案件承办部门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奖励申请,基金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案件承办部门拨付举报奖励资金。案件承办部门出具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基金监督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办的案件,由基金监督机构审核、支付举报奖励金。第十一条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到案件承办部门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第十二条自案件承办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举报人应在一个月内领取奖励,超过一个月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第十四条案件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第十五条对恶意编造违法事实进行虚假举报的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虚假举报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举报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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