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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 资源ID:4475721       资源大小:21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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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所出现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擅自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下,造成不良影响。2备课不认真或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3不按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达6-10学时。4实训课前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实训进行,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在实训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5在整个教学进程中,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未批改的作业量占应批作业量的二分之一以下。6在教学中不严格要求学生,放任自流,课堂秩序混乱,无法保证教学效果。7上课期间拨打、接听使用手机,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事情。8酒后上课或上课期间抽烟,造成不良影响。9在指导实践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10.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或教师使用不当,导致造成人身伤害或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1000元以下。11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或试卷、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2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违反考试有关程序,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按规定提交考场资料。13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错误,全班累计差错率达5%10%。14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二)教学管理及教辅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1. 未及时上报或下发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资料,严重影响教学秩序。2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到任课老师或学生班级,影响正常教学秩序。3.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影响正常上课、考试秩序。4教学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正常教学,报修后二个工作日内责任部门人员未受理解决。5.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训室,严重影响正常教学。6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从事非教学活动,影响正常教学。7在正常上课时间,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8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1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2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标准,擅自变更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3未经教学科研处批准擅自变动学期授课计划,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四分之一以上。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擅自变更课程表上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5在整个教学进程中,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而且未批改的作业量占应批改作业量的二分之一以上。6因工作失职,在实训、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较大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达1000-5000元。7在指导学生毕业实习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实习任务,或毕业实习存在指导环节缺失、严重失当。8考试前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或提供的多套试题重复程度超过50%。9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隐瞒不报或放纵学生舞弊。10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或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失误累计达10%以上。1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有损学院形象、影响师生团结和法律禁止的内容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二)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1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及时解决,致使上课或考试无法进行。2未经审批,擅自给学生发放、摊派征订计划外的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3因管理不善或失职导致遗失应保存的学生试卷、论文以及原始成绩等教学资料。4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编制课表、考试安排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未能及时处理,使上课、考试无法进行。5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维修不及时,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致使不能正常进行教学。6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7.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花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8.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9.对本人、本单位、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管理)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者。10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职业道德败坏,其言行在师生中造成严重影响。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教学事故: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论,宣传散布不健康的思想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2无故删减课程标准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达三分之一及以上。3擅自停课、无故缺课,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严重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5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重要教学资料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当事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系(或部门),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第九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系(部门)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并将处理意见在五日内报教学科研处备案。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凡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各系(部门)应在五日内将单位领导签字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教学科研处审核,教学科研处在十日内经过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将教学事故和拟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室会议审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也由教学科研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1.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学科研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最高为“称职”;一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凡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教学事故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2.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科研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室决定予以听课、缓聘、低聘、甚至解聘或调离现岗位。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二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不得参加其受处分后的首次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报请学院办公室决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在两天内将事故情况报给教学科研处,经教学科研处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呈报教学科研处,教学科研处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出认定;2.教学科研处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交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本人;3.审批结果交由院人事处执行。第十二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学院各级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述。其中,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事故由教学科研处负责受理,重大教学事故可提交学院重新进行复议。第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一学期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的主管领导,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教学人员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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