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docx
某某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近日,集团公司印发某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某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和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集团公司车辆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第四条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一)集团总部公务用车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二)二级单位公务用车由其自主管理。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及集团总部公务用车配置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二级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数量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已核定公务用车配置数量的单位,按原数量控制不变。确因机构、业务、职数调整,需增减公务用车数量的,按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执行;(二)未核定公务用车配置数量的单位,领导班子按核定职数每3个核定1辆,机关按核定总职数每10个核定1辆;(S)从事市场开拓或衔接政府任务较重的单位,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核增12辆。第七条新购置公务用车价格及排气量标准(一)轿车型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二)商务车型购车价格3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第八条配置标准审批权限(一)配置标准内的数量核定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批;(二)因从事市场开拓或衔接政府任务较重需核增配置数量的,由经营管理部初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三)各单位配置数量内公务用车更新,由二级单位负责,更新结果报经营管理部备案。第九条租赁公务用车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配置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执行;租赁价格参照用车所在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达到折旧年限后方可更新。第十一条各单位车辆采购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车辆报废和处置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范、工作流程、岗位责任等。第十三条各单位用车按照“同路线、同时段尽量拼车”的使用原则,统筹安排车辆使用。出车要填写派车单,明确出车事由、目的地和行车路线。出车实际里程与派车预计里程相差较大的应查明原因。第十四条控制长途出车,出车半径超过400公里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于假期前一日行驶至指定地点封存,并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部门保管。第十六条各单位配备的驾驶员应持有合法证照,调换车辆或离岗前,须处理完违章记录。第四章燃油管理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双油卡制管理,其中主卡为管理卡,严禁加油,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副卡为加油卡,一车一卡。车辆报废或资产转移,加油卡应及时注销,非特殊情况不得闲置。原则上现金加油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现金加油,需驾驶员书面说明,随车人员签字确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第十八条车辆管理单位应根据车辆理论油耗、车辆状况、行车实测等情况,合理确定每台车辆百公里油耗标准和油品,年度百公里综合油耗原则上不得超过理论油耗的1.25倍。第十九条车辆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油耗,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对百公里油耗超标的车辆应核实情况;无特殊理由明显超标的,超标油料费用由驾驶员承担。第五章费用管理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费用预算机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车辆应加装ETC,统一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车船使用税等。第二十二条出车过程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应与行车日期和路线相符,按出差任务单据实报销。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统一行车补助标准。行车补助标准为0.15元/公里,月度核算。月度行车不足4000公里的,统一按600元进行补助;行车超过4000公里的,按实际行车公里数进行补助。上述两种补助方式不得叠加。第六章车辆维修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建立车辆维修登记台账,做好车辆维修监管。第二十五条新购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在4S店维修保养;超出保修期的,各单位应合理确定保养间隔期和范围,明确车辆单次保养金额。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单位应通过招标、询(比)价等方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厂进行维修。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关于作风和纪律建设、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照各法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一)公车私用,私车公油、公修的;(二)擅自租赁、借用使用公务用车的;(三)未经批准将公务用车外借、外租的;(四)违规出售、报废处置公务用车的;(五)车辆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严重毁损、丢失或有账无物的;(六)领导人员驾驶公务用车的;(七)擅自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的;(A)超原配标准装修、装饰公务用车的;(九)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行车补助的;(十)车辆违章罚款变相报销的;(十一)未按规定参加车辆保险的;(十二)维修、油耗、出车等车辆运行记录不实、不全,造成车辆费用明显偏高的;(十三)车辆管理、考核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十四)违反“一单位一主卡”,或主卡未在本单位管理的;(十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八条违规超标配置公务用车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超标配置的车辆由集团公司统筹调剂使用或对外处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某集团小汽车运行管理办法(集政(20某某)某号)、某集团小汽车配置办法(试行)(总经理办2006)某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