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 资源ID:4389137       资源大小:55.90KB        全文页数:3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4号罪犯彭大春,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大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彭大春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获得考核分1148.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1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322.5分,累获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4次扣60分。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00元;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人民币27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5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002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35.2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98.24yrj©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彭大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大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彭大春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5号罪犯吴家灯,男,汉族,1991年10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家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吴家灯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获得考核分1887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01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899分,累获表扬13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2次扣70分(其中2020年11月11日因与他犯推操扣50分)。已按规定延长考核期。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3532.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80.2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26.65元。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吴家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吴家灯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6号罪犯余坤,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余坤的死刑裁定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刑一复号刑事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0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余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刑终17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余坤的刑事判决;上诉人余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刑更37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余坤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获得考核分2515.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44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958.5分,累获表扬14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10分。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500元;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人民币2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3498.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522.1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67.9元。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余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余坤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7号罪犯黄晓勇,身份证号,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05年9月21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晓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闽刑核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160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晓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7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黄晓勇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获得考核分2009.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15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161分,累获表扬13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4次扣110分(已按规定延长考核期)。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3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4252.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9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73.72ye©该犯系累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黄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黄晓勇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8号罪犯陈家飞,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81548.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陈家飞的死刑裁定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刑一复号刑事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陈家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刑终16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家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陈家飞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获得考核分2323.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61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937分,累获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5次扣120分(已按规定延长考核期)。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6407.8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8L5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12.61元。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家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陈家飞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9号罪犯陈木荣,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刑更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木荣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得考核分2588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9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562分,累获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期间无违规扣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7701.6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53.8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66.53yco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木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木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陈木荣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0号罪犯崔飞明,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2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飞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闽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刑更33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崔飞明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获得考核分231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2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589分,累获表扬10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3次扣4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519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79.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96.99yrj0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崔飞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飞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崔飞明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1号罪犯何宝兴,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宝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18967.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8月IO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刑更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何宝兴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获得考核分2336.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3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686.5分,累获表扬11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2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6959.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5.7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14.25yrj©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何宝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宝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何宝兴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2号罪犯徐佳,男,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闽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刑更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徐佳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获得考核分2701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589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596分,累获表扬14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2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7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7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0634.4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91.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409.19ITtjO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徐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徐佳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3号罪犯洪建来,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捕前系无业。曾于1996年5月因吸毒被处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建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洪建来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闽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121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洪建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洪建来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刑更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洪建来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得考核分2240分,无期徒刑期间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8460.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0700.5分,累获表扬17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3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7619.8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38.4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38.23yco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洪建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建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洪建来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4号罪犯罗达军,男,布依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达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罗达军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642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刑更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6月190,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罗达军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得考核分1680分,无期徒刑期间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8575.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0255.5分,累获表扬17次。无期徒刑期间无违规扣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1766.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6.7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01.46yco该犯系数罪并罚、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罗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达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罗达军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5号罪犯宋先秋,男,土家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先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宋先秋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4008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先秋犯罪所得人民币1734元,返还被害人亲属。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闽刑更81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宋先秋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得考核分1530分,无期徒刑期间2016年10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894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10474.5分,累获表扬17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1次违规扣1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6年10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2408.6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44.7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06.81ye©该犯系数罪并罚、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宋先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先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宋先秋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6号罪犯张观贵,男,汉族,1994年6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观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3315(含已支付的人民币IOoOO元),对余款人民币37331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八项。以上诉人张观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张观贵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刑更2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张观贵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获得考核分1530分,无期徒刑期间2017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830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9830分,累获表扬16次。无期徒刑期间无违规扣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7年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6136.47元,月均消费428.4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32.72元。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张观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观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张观贵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7号罪犯郑信明,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信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3906.2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98号刑事判决,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郑信明的刑事判决;上诉人郑信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郑信明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刑更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郑信明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得考核分1320分,无期徒刑期间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755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871.5分,累获表扬14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3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6834.1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7.2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50.92/7C©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郑信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信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郑信明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8号罪犯卓桂成,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酒店职员。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闽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桂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刑终193号刑事判决,维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卓桂成定罪部分和第二项没收作案工具的判决。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卓桂成量刑部分的判决。上诉人卓桂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卓桂成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罚。于2020年7月23日调入福建省建阳监狱。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卓桂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获得考核分2289分,累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卓桂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桂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卓桂成卷宗贰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9号罪犯朱

    注意事项

    本文(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