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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网上行政处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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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网上行政处罚工作制度.docx

    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网上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网上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执法大队及基层城管中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网上行政处罚活动。第三条执法人员从事网上行政处罚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及时的原则。第二章案源登记与初查第四条区执法大队及基层城管中队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在当日内将相关情况录入或上传网上行政处罚系统。第五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入案件处理阶段。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提出不受理或不予立案的意见,经承办单位领导初审、大队领导审定后方可不受理或不予立案。第三章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第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七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录入网上行政处罚系统,作为电子存档。第八条各执法队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履行完毕的简易程序案件纸质卷宗集中大队案件受理中心存档。第四章普通程序案件处理第九条执法人员对经核查应当立案的案件,在完成现场取证和向当事人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应当在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进行立案登记。第十条执法人员完成网上立案登记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中队领导审核。第十一条中队领导对执法人员提交立案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请大队领导审批。第十二条经大队领导核准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从批准立案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录入或上传网上行政处罚系统。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完毕,需要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网上行政处罚系统填制案件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并在当日内提交给中队领导初审。第十四条中队领导对执法人员提交的案件处理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认真审查、并提交。第十五条大队案件受理中心对中队提交的案件处理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认真审核把关、并提交。第十六条大队领导对案件受理中心提交的案件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要求如下:(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0内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需报请局机关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大队领导集体讨论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请局法制科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根据局机关重大法制审核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对于需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从网上行政处罚系统制作并打印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八条对已经作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后,执法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结案(含纸质卷宗和电子文档),并提交大队案件受理中心存档。第二十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大队应当在行政诉讼期满后的15日内书面报告局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将扣押(查封)当事人的违法物品材料交由局执法科依法予以委托拍卖行拍卖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大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和卷宗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收集后将案件纸质卷宗送局法制科。第二十一条局法制科应当在收到纸质卷宗和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的,局法制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交由大队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在网上运行系统予以结案处理。第五章案件卷宗要求第二十三条案件卷宗的执法文书编号填制要求:在20内填制年份,在左边前两位数为单位代码、第3-7位为文书顺序编号,其中年份和单位代码由执法人员在网上行政处罚系统录入时直接填制。第二十四条网上行政处罚系统的执法文书编号应当按照纸质文书的编号进行填制,纸质文书取消后应当以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自动生成为准。第二十五条简易程序案件的纸质卷宗应当按照“一案一宗”原则,并以处罚时间顺序将勘验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单据存根等予以整理。第二十六条普通程序案件的纸质卷宗应当按照“一案一宗”的原则,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整理:(一)卷宗封面(封面左下角应当规范标明案由、当事人名称、处罚金额和处罚时间);(二)卷宗目录和编号;(三)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四)调查取证材料(含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现场相片、当事人委托书、身份证明等);(五)案件调查终结及处理审批表;(六)行政处罚告知书;(七)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A)送达回证;(九)罚款缴纳凭证;(十)结案报告;(十一)其他材料;(十二)卷宗封底。第六章责任过错追究第二十七条实施网上行政处罚过错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一)应当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或疏忽大意,致使审核人决策失误,造成行政处罚过错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三)审核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错误,或发现而未纠正的错误,除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各级审核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被确认为行政处罚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按下列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一)第一次过错,且属于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责令立即予以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教育。(二)一年内个人累计两次发生过错或一次办理时限超时造成网上运行系统亮“红灯”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并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教育。(S)一年内个人累计三次(含)以上发生过错或二次(含)以上办理时限超时造成网上运行系统亮“红灯”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予以效能告诫。(四)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拿卡要,或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对直接责任人则按照党纪或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一)发现行政处罚过错,能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处罚实施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实施网上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局人事科、法制科、执法科共同负责调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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