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docx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第六条公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及技术员以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对技术员以下人员的安全问责,由各煤业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口处理,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给予相应惩处。对其他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责任追究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安全奖罚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章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各专业的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安监部、生产建设部、机运部、总工办、调度室、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市场部、企管部、煤炭贸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本小组办事机构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开展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提出重大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领导班子扩大会研究批准。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1、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公司查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以及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2、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3、受理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且应由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应在三日内组织立案调查;不属公司查处的应立即移交职务过错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查处。对经审查无事实依据不予受理的投诉、检举,应当于七日内告知投诉人、检举人不受理的理由;4、每月5日前,将上月公司查处的和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议。5、公司各管理部室,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其业务范围内的职务过错。第四章对重大安全隐患的问责第九条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煤炭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明文规定进行。第十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问责: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予以警告;(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3)存在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而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15万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当年度安全评先评优资格:(1)对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公司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者被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查到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的问责:1、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IOOo元3000元的罚款。2、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不及时向矿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科、区级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并给予2000元5000元的罚款。3、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或瞒报、谎报、迟报的矿副总工程师以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元IOOOO元的罚款。4、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给予5003000元的罚款;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照所发生事故的等级,高一级对责任人进行处理。5、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定资金、定预案)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任人,给予500元3000兀罚款Q第五章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能源有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区域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或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其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其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起因是否属于因人员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所限,尚不能较好治理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第十三条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问责:公司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按公司下发的安全绩效考核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按下列条款进行追究:1、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除按公司安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另给予发生事故的单位5万元罚款。(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含分管安全的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2000元1万元罚款。(3)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2、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公司除配合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外,另按照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进行处罚。(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3万元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并处5000元3万元的罚款。(3)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4)公司领导对公司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3、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10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两起事故属同一专业或同一领导分管范围,或者事故性质相近的,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并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罚款。(3)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及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除按银亿集团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另给予3000元2万元的罚款。4、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20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黄牌”警告。(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3)给予公司安监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罚款1万元。(4)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及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除按银亿集团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另给予5000元3万元的罚款。5、单位发生1人重伤事故的:(1)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6、单位发生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的:(1)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给予警告。(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行政撤职处分,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3)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进行约谈。第十四条对发生非伤亡事故的问责:1、对发生水害、火灾、瓦斯和煤尘灾害、顶板以及机电、运输等各类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按照影响生产的时间、范围和性质,按非伤亡事故分级标准和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的前提下,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问责。2、单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行政警告。(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行政撤职处分,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3)公司分管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3、对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2)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4、对发生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1)由发生事故的矿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分管领导和副总工程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处200元500元罚款。第十五条对单位迟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1、对发生事故迟报的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按照高一级事故进行处罚。2、对发生事故瞒报的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按照高二级事故进行处罚。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迟报、瞒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4、根据事故的性质,给予迟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处罚款IOOo元10000元。第十六条对其它事故的问责1、对地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对照上述标准,执行高一级事故的处罚。2、对地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迟报或瞒报的单位,根据事故性质,按照高二级事故进行处罚。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迟报或瞒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六章事故约谈第十七条约谈内容听取被约谈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同时,约谈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十八条约谈程序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作了调查分析,其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已经确定后的一周内进行。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所需提交的材料;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和安监部。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在上述问责条款中所涉及到的罚款,不影响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和“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的同步执行。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在公司视频会或月度办公会上作检查;矿分管领导在矿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多发、安全生产被动的单位,责令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公司月度办公会或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并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十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执行问责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等,由党委、纪委、工会、安监、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废止。附件:非伤亡事故定性标准。附件:非伤亡事故定性标准一、采煤、掘进、通风非伤亡事故(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指封闭采区上、下山,整个采区被封闭)或影响安全生产(指发火采区或邻近采区,或相连接的一翼的全部,因发火气体影响到安全生产3昼夜以上的);5、水灾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风流中瓦斯超限(采区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整个采区停产8h以上的);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IOnI(含Iom)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9、巷道冒顶长IOm(含10m)以上。(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IOt(含IOt);4、因水灾造成灾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超限1%,或局部地点瓦斯积聚的为通风不良,因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采煤工作面停产8h以上,掘进工作面停产24h以上的);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以上;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以上。(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IO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火灾;5、因水灾造成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以上;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二、机电(含供电)、运输非伤亡事故(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万元者;2、造成设备、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爆炸等,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h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h以±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3天以上或全矿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4、主扇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30min以上者。(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至10万元者;2、提升设备故障4h以上者;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4、提升设备的短绳、坠罐、过卷、大型物件坠落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开关或电缆爆炸、胶带或电气设备着火;3kv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或影响生产Ih以上。(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0.1至2万元者;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Ih及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三、矿井水文、地质、测绘非伤亡事故(一)矿井水文因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差错,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水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以上者;2、水害事故造成矿井生产水平被淹。因矿井水文地质材料差错,或水害预报漏报,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采掘工作面突水被淹,半个月不能回复生产者;2、突水淹采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至10万元者。(二)矿井测绘因测绘工作差错,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掘进巷道报废50In以上者;2、开拓巷道报废50m以上者;3、工程安装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以上者。(三)矿井地质因地质工作差错,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掘进巷道报废50m以上;2、主要运输大巷报废30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