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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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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docx

    潜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制定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 2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2.2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2.3 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报告与发布4. 1信息报告4.2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 1IV级响应5.2 III级响应5.3 H级响应5.4 I级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4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部门8.5预案实施时间潜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制定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潜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地帮助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资源、科学应对,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潜山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1.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潜山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应急局局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直工委、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科经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监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科协、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潜山中队。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加其他市直单位为成员单位。2.1.2 成员单位职责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和联动处置工作工作。市直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党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市发改委(粮食储备局):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配合市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国家、省、市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核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教育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查工作;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受灾学校在校学生安全转移,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市科经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应急药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协调工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以及地震烈度、震灾调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特困人员供给,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市自然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统计有关灾害数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市交运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系统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情况应急处置;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市水利局: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督促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洪涝、干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和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工作。市文旅体局: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负责灾区应急广播系统设施的损毁恢复。市卫健委(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健知识宣传,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提供应急药品;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市监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食品安全、药品质量监管。市林业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市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救灾公务用车保障,配合交运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科学知识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学术交流和技能培训等活动,增强公民防范灾害风险的意识,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市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分析预报和应急气象服务,及时收集、核实和统计报告气象资料信息,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障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武警中队: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助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国元保险:及时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查勘理赔工作。2.2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了解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灾情评估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协调有关事宜,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有关会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市发改委、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减救委办公室联合办公。2. 3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1)安置及生活救助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3)救治防疫组:市卫健委牵头,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监局、市医保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和食品、药品、饮用水、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国元保险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科经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5)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文旅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区制定并实施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或新建受损房屋及水利、道路、学校、医院、供电、通讯等各类基础设施;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6)接收捐赠组:市应急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7)监督检查组:市审计局牵头,市直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文旅体局、市融媒体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应急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2.3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市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由市科经、民政、自然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统计、林业、气象等部门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组成,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负责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3灾害救助准备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需要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市减灾救灾委及其他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预警、汛情旱情预警、地质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与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 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减灾救灾办报告。市减灾救灾办进一步核实后,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核后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接到报告的市直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办,市减灾救灾办要在第一时间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5. 1.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于每日8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减灾救灾办汇总接报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安庆市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报送市减灾救灾办,市减灾救灾办按规向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6. 1.3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7. 1.4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4.2.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委宣传部、文旅游体局、融媒体中心要组织相关媒体单位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4.2.3灾情稳定前,市减灾救灾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对于启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4.2.4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4.2.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市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I、ILIILIV级。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5.1 IV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1)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IOoO人以上、5000人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5.1.2 1.2启动程序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W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应急局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安庆市应急局报告,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2)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4)督促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管理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5. 1.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W级响应。5.2川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1)因灾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4)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IOOO间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H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2.2 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报主任同意后决定启动III级响应。5.2.3 响应措施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需要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资金、物资支持。(6)市人武部、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市减灾救灾委相关要求,组织参加救灾相关活动,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8)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2.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报主任同意后终止In级响应。5.3Il级响应5. 3.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IOoO间以上,5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6. 3.2启动程序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报市长同意后决定启动级响应。7. 3.3响应措施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及安庆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6)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7)市人武部、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市减灾救灾委要求,组织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8)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9)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10)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11)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2)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3.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报市长同意后终止级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5.4I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3)因灾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情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5.4.3 4.3响应措施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市政府向安庆市政府报告情况。(3)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4)市减灾救灾委迅速落实省、市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组织开展救灾工作。(5)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市领导、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6)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安置及生活救助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救治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接收捐赠组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接受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有指定意向的,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发放;无指定意向的,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宣传报道组会同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7)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8)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紧急调运救灾物资。(9)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10)申请省、国家对我市救灾工作给予物资、资金支持。(11)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4.4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过渡期生活救助6.1.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市财政局、应急局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乡镇做好需过渡性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市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6.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受灾地区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2.2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6.2.3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中央、省救灾资金支持,帮助解决全市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2.4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农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1市应急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根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恢复重建补助资金。6.3.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会同财政、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开展检查验收,提出资金补助标准建议,及时审核下拨。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后形成全市绩效评估报告。6.3.4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6. 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6.4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市发改委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市教育、卫健、水利、交运、城管等部门组织协调灾区中小学学校、乡镇卫生院以及水利、交通、供给水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乡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7.1.1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 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7.1.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 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采取动用预备费等方式,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灾情实际,积极争取国家、省救灾资金支持。7.2 物资保障1. 2.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站),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7. 2.2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8. 2.3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在灾情发生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省、市救灾部门申请调运救灾帐篷、救灾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村(居)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7.3.3充分利用市应急、水利、林业、自然规划、地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现有资源、设备,逐步建立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7.4装备和设施保障7 .4.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8 .4.2市政府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5 人力资源保障7. 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8. 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时组织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9. 5.3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管理人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情信息管理员。7.6 社会动员保障7. 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健全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8. 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 科技保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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