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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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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清远市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市和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清府办202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基本原则(一)业主主导,政府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利益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完工项目,政府对单元全体业主予以事后补贴。(二)定额补贴,集中申报。补贴标准根据电梯所在单元楼层数确定,地下室、地面以上非住宅及阁楼不纳入楼层数计算(下同),补贴申报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集中统一办理。二、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一)使用范围。清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单一产权人的住宅、别堂以及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范围且享受政府改造补助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二)资金来源。市财政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清城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三)资金补助标准。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由财政补助3万元,多个梯口联合加装一台电梯或者一个梯口加装一台以上电梯均按加装一台电梯进行补助,且只享受一次财政补助。三、资金申请与拨付(一)申请条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申请人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可共同授权委托不多于5名的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亦可共同授权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作为申请人,代为办理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申请、施工安装、维修保养、补助资金申请等手续。(三)申请、拨付程序1 .申请。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承办单位每月统一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1)清远市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清远市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协议书原件(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4)申请人为业主代表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2 .公示。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通过后将增设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等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Bo增设电梯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街)提出书面意见。镇(街)及时将书面意见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应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经自行协商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调解。3 .发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镇(街)收集统一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向区财政局办理请款,将专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4 .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发放数据,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区住建局要协助做好申报上级补助资金工作,及时统计报送每年度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及相关材料。三、部门职责(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区范围内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公示、审核等工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区级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配合实施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统筹落实区级补助资金,及时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并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查工作。(S)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的申请受理,每月统一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及时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通过后将有关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查工作。(四)自然资源、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各镇或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查工作。四、资金监督管理(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补助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一)本细则由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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