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库和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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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库和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docx
附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库和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选聘、监督、解聘等管理工作,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需采用专家评审程序的各类财政资金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项目验收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需进行专家评审的财政资金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金额大、技术水平高、审核内容多的重大、复杂项目,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复杂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和条件,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财政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第五条项目评审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项目评审安排应充分体现所属行业的专业性。第六条普通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会议书面评审;重大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核查。会议书面评审由专家审阅项目材料,独立进行项目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会议答辩评审须成立专家组,在审阅项目材料、听取项目申请单位答辩等基础上,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评审组织机构开展项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撰写专项报告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组织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评审组织机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评审组织机构的监督考核。第八条评审组织机构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承担项目评审具体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其基本职责如下:(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制定财政资金专家评审项目工-tI-作方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进行闭环管理,保证专家评审工作客观科学、公平公正;(二)为专家创造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为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维护评审工作秩序,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对专家出具评审意见造成倾向性的影响;(四)不得以评审项目结果为由,向项目申请单位索要报酬、礼品和费用等;(五)对评审项目信息、专家组构成、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信息保密;(六)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对专家库专家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对专家履职开展评价工作;(七)对评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各项评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A)遵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他与专家评审有关的规定。第九条项目评审结果或评审意见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或推荐上级部门产业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安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有序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围绕产业、汇聚精英、科学管理、合理分层、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专家库系统,对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解聘等工作进行全流程记录,加强专家库系统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用主动邀请、公开征集等方式选聘入库专家。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需要,不定期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集专家公告。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均可按照公开征集公告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认定符合选聘条件的专家,列入专家库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清单;(二)熟悉工业和信息化相应产业、行业领域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范;(S)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或丰富的产业管理经验,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满8年(部分特殊领域专家年限可适当放宽),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五)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记录;(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确有必要的资深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发布专家公开征集公告中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项目评审实际需要,可提出其他选聘条件。第十四条专家库分为普通项目专家和重大项目专家,进行分层次管理,应当按照行业、专业和业务及其细分领域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普通项目专家类别应包含专业技术类、财务管理类、企业管理类等。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相关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在相关产业(行业)企业从事技术研究、项目开发等技术工作的专家。财务管理类专家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当财务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企业管理类专家是指掌握扎实企业管理知识或具备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普通项目专家中遴选重大项目专家,重大项目专家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技术类专家应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且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专家,或知名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二)财务管理类专家应是熟悉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产业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第十七条聘任期内,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解聘专家:(一)专家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二)因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或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S)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清单的;(五)专家提供的专家库登记信息,经核实存在虚假内容的;(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调查认为专家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调查认为存在擅自泄漏专家评审项目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重要信息情形的;(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调查认为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专家库选取专家,以随机抽取为原则,择优抽取为辅助的方式确定评审项目专家。随机选取评审项目专家应按照评审项目所属的行业、专业和业务及其细分领域类别,保证参与项目专家的专业领域、资格和能力与评审项目相匹配。第十九条普通项目专家评审随机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该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2年内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专家,以及与该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2年内具有关联关系(含主要负责人、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供咨询、顾问、兼职等服务情形)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申请单位及其所属分组其他项目的评审;(二)同批次项目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来自不同的单位;(S)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家参与项目评审不超过3个批次,且连续参与不超过2个批次。同一批次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一年度组织申报的同一扶持计划项下的项目。第二十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与项目申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二)2年内担任项目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为项目申请单位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情形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人,或与上述利益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三)项目申请单位的离职、退休人员;(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性的其他情形。评审组织机构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该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作出回避决定,按随机抽取规则另行抽取专家。聘任期内,市工业和信化局第三次对专家作出回避决定的,有权解聘该专家。第二十一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准确把握产业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二)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或影响,独立、负责的提出评审意见,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替评审;(三)尊重项目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对评审信息及参与评审工作接触到的项目申请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保密;(四)不得就评审事项与项目申请单位私下联系沟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项目申请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履行的其他规定。第四章普通项目评审程序第二十二条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项目初审工作。经审核,发现存在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满足评审要求的,应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充所需资料。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视为项目申请单位放弃该申报项目的申请。符合项目初审条件的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评审组织机构提供同批次项目的评审要点、专家专业领域等组织评审工作的要求。评审组织机构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第二十三条普通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会议书面评审方式。其中项目申请单位申报资助金额IOO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组织机构提供网上评审工作方案,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可对该批次项目开展网上评审工作。第二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同批次项目按产业(行业)领域进行项目分组,按照产业(行业)领域在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原则确定参与专家评审工作的专家。普通项目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名或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1名财务管理类专家。第二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专家需求数量的两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时间应不早于评审开始前3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评审组织机构按照抽取专家名单的先后顺序与专家本人进行沟通,确定最终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审组织机构应在评审开始前,将最终确定的专家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第二十六条专家审阅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项目材料,对申报项目独立打分,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扰或影响,并根据该批次项目评审要点作出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由评审组织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核算申报项目的最终评审分数,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第二十七条评审组织机构根据同批次各项目的专家评审情况,按批次整理形成专家评审工作报告,连同各项目专家评分和评审意见结果等原始记录资料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财政资金项目审核需要可以对普通项目评审程序进行调整,增加项目申请单位答辩、专家集体评议等环节。第五章重大项目评审程序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评审采用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核查方式。通过会议答辩评审的项目,进入现场核查环节。第三十条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项目初审工作。经审核发现存在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满足评审要求的,应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充所需资料。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视为项目申请单位放弃该申报项目的申请。对通过项目初审的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评审组织机构提供同批次项目的评审要点、专家专业领域等组织评审工作的要求。评审组织机构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产业(行业)领域和评审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择优选取重大项目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库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不足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结合该批次重大项目专家评审要点和专家领域等要求,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业人士参与该批次项目评审工作。该批次项目评审结束后,经邀请的专业人士同意,选聘为专家库专家。重大项目专家组原则上由7名或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包含专业技术类和财务管理类专家,其中至少1名财务管理类专家。第三十二条重大项目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应推选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维持评审纪律、把握评审进度、组织集体评议等。第三十三条重大项目专家组应认真审阅申报项目资料,听取申报项目团队陈述,并就与申报项目有关的问题进行提问沟通,主要围绕项目可行性、项目团队成员构成、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有关方面提问。第三十四条专家组进行集体评议时,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结合申报项目资料围绕评审要点和评分细则提出。第三十五条重大项目专家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织机构应当记录每一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及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根据评分要点及评分细则计算项目综合得分,组织专家讨论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第三十六条现场核查专家原则上从会议答辩专家中抽取3名专家参加,其中应包含1名财务专家。如被抽取到的会议答辩专家无法参与现场核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第三十七条事后资助项目的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真实性,核实项目投资落实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项目设备购置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事前资助项目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具备建设能力,核实项目申请单位经营管理、项目技术储备、项目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第三十八条评审组织机构根据会议答辩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中专家组的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第三十九条评审组织机构应在综合评审报告中对照评审要点,重点评估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项目投资合理性、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提出评估结论和评估建议。第四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重大项目再次组织专家评审,同一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不得超过2次。第六章专家库和专家评审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家和评审工作加强监督。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组织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全流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对本年度专家评审结果按一定比例抽取进行复核,可委托评审组织机构按年度对专家履职情况出具综合评价报告。第四十二条评审组织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评审组织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回避和保密要求情形的;(二)评审组织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项目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评审利益提供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评审组织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解除委托项目评审合同,取消评审组织机构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应商的资格。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一)与项目申请单位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评审过程中故意压制或影响其他专家发表意见;(三)因个人原因,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审意见;(四)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披露、使用项目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五)未经允许单独与项目申请单位或相关人员接触;(六)不遵守专家评审要求,擅自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评审信息;(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其他违反专家评审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情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解聘专家。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组织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专家有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举报评审组织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专家违规违法情形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评审组织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专家违规违法情形影响的专家评审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对受影响的专家评审项目重新组织评审。第四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提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工信规(2020)14号)同时废止。附件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库和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程序,提高评审专家管理、评审程序安排、评审过程监督的科学性、规范性,我局全面总结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兄弟单位项目评审和专家库管理等经验做法,制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库和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过程我局在2021年1月发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工信规(202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用于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专家评审有关工作。该办法执行后对我局专家评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通过对暂行办法适用期内专家项目评审工作情况的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同时收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科研资金等财政资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其他兄弟单位专家库建立和管理等经验做法,我局积极推动制订专家库和专家评审管理制度。在全面运用原有制度制订成果和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专家库和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在局内进行了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该办法符合我局资金管理实际,既总结长期以来好的经验做法,又有科学合理的创新举措;既能够做到规范管理,又能够提升评审效率。二、起草思路(-)建立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为做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总结我局项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兄弟单位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等经验做法。经研究,我局制定本办法建立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对专家的选聘资格和条件,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解聘等进行规定。(二)合理设定评审项目分层。我局产业资金资助项目涉及产业领域多、扶持计划类别多、项目数量多,为了既保证评审质量,又能够提升评审效率,本办法对产业项目根据繁简程度进行了分层处理,将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重大项目,分别选任不同的评审专家和设置不同的专家选定、组织评审程序。(三)科学设计项目评审流程。普通项目采用会议书面评审或网上评审方式,专家独立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不需要出具专家组意见,专业机构汇总分数和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重大项目采用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核查方式,进行更加严格细致的评审,评审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评审过程中有专家组组长组织集体评议,出具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根据会议答辩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考虑到重大项目资助金额高、技术水平高等特点,因重大项目评审需要可以在专家库以外定向邀请特定行业的专业人才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四)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本办法明确我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审组织机构,并对评审组织机构的基本职责进行规定。同时,本办法对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家依据本办法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对上述人员存在在违反回避、保密规定或侵犯项目申请单位知识产权、违反廉洁自律等要求的将按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要求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三、主要内容专家库和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四十九条,对项目评审定义和原则、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管理、普通项目评审程序、重大项目评审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该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专家库和项目评审的制定依据、使用范围、基本原则、评审程序、组织方式、项目评审组织基本职责等。(二)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十条至十七条,共八条。主要规定评审专家的设立、专家的遴选方式和条件、评审专家分类、专家履职要求、专家解聘等。(S)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共四条。主要规定专家的抽取方式和要求、专家回避要求、评审工作应遵守的义务、专家打分、评审报告等内容。(四)第四章普通项目评审程序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共七条,主要规定普通项目评审的评审方式、专家构成、评审流程、评审意见等内容。(五)第五章重大项目评审程序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共十二条,主要规定评审结果反馈方式、异议提出方式、异议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等内容。(六)第六章专家库和专家评审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共六条,主要规定建立纪律要求、对评审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专家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对专家评审结果建立抽取复核机制等规定。(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共三条。主要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生效时间及有效期,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工信规(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