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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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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2.2 重大辐射事故2.3 较大辐射事故2.4 一般辐射事故3组织体系及其职责3.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3.2 市(区)人民政府3.3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3.4 现场指挥部4预防预警4.1 信息监控4.2 预防工作4.3 预警工作5应急响应5.1 信息报送与处理5.2 响应措施5.3 外部支援5.4 应急监测5.5 安全防护5.6 通信联络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5.8 应急终止6后期处理6.1 后续行动6.2 善后处置6.3 总结评估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装备保障7.3 通信保障7.4 技术保障7.5 宣传、培训与演习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8.3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辐射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6)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7)江苏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二)相关预案(1)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2)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3)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4)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照射或者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事故:(-)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二)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三)铀矿冶炼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四)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五)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六)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七)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八)其他辐射事故。1.4 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二)属地负责,分类指导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密切配合。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各市(区)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三)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市、市(区)两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动和不同层级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大力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四)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完善市(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当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配合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2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I、Il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四)对我市境内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者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2.2 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一)I、Il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3 较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川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4 一般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一)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者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四)铀矿冶炼、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3组织体系及其职责3.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者涉及跨市(区)或者超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泰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二)落实或者传达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四)批准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跨市(区)或者超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五)指导、督促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市(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六)指导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3.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和组织较大辐射事故、跨市(区)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信息。(三)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四)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应急局的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五)泰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保障。(六)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七)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A)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九)市应急局:负责现场涉及安全事故的处置;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十)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性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消防救援工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3.2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进行响应和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落实、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3.3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二)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三)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四)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五)负责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六)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七)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3.4 现场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具体情况,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可以设舆情信息组、现场协调组(含专家咨询组X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3.4.1 舆情信息组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二)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三)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3.4.2 现场协调组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二)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三)负责分析和研判辐射事故后果;(四)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五)指导市(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六)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3.4.3 现场监测组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泰州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测站、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人员和其他相关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二)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必要时派遣专家或者监测小分队,指导并支援市(区)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四)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五)对市(区)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六)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3.4.4 现场处置组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市(区)对事故进行研判;(二)指导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三)指导并支援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四)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五)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3.4.5 安全保卫组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二)组织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3.4.6 医疗卫生组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二且织协调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四)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实施救援。4预防预警4.1 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川、IV、V类放射源信息,川、IV、V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4.2 预防工作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4.3 预警工作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卜二级(重大辐射事故X三级(较大辐射事故)和四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市(区)两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二)发布预警公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或者委托事故发生地市(区)人民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者方式向本地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四)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五)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六)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应急响应5.1 信息报送与处理5.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研判事故级别,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5分钟内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5.1.2 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紧急时也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二)续报应当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三)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等。5.2 响应措施辐射事故应急响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市(区)辐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分级指导。对于一般辐射事故,市(区)辐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对于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有关人员接获应急行动指令后,应当迅速准备好应急装备和器材,在2小时内赶赴指定地点,投入应急行动。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应当在国家、省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5.3 外部支援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省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5.4 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5.5 安全防护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协调组指导协助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二)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三)在事故发生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四)必要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5.5.3 放射源(物质)的安全防护建立或者依托当地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放射性暂存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事故中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在最终得到处置前的辐射环境安全。必要时,配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易失控的放射源或者放射性物质实施收贮。5.6 通信联络市、市(区)两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5.7.1 事故通报(-)事故发生地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情况;(二)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5.7.2 信息发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8 应急终止5.8.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响应:(-)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的;(二)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者可控的;(三)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的。5.8.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跨市(区)或者超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辐射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进行事故后续和总结评估工作。6后期处理6.1 后续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还应当执行下列工作:(-)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二)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三)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6.2 善后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二)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者按照规定给予抚恤;(三)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四)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五)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6.3 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三)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市、市(区)两级辐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安排。7.2 物资装备保障市、市(区)两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7.3 通信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7.4 技术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依托省专家咨询组,组建市级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7.5 宣传、培训与演习7.5.1 宣传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自救、互救和减灾等科普常识,做好公众突发事故预防、预警、自救和互救避险措施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心理准备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7.5.2 培训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本单位应急专业组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7.5.3 演习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者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市级层面的综合演习或者专项演习每年不少于1次。8.1 名词术语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辐射污染,铀矿冶炼、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辐射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I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Il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川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IV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V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8.2 预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方)案,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8.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2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3 .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4 .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故型事类人员受照人员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m2)序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经过情况报告人签字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人员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m2)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D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级别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联系人(公章)电话传真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更大辐射事故启动应急待命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1小时报市政府.2小时书面报市政府和宙辐射事故应急办公空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2小时内报告市政刑和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一.:,.所判故学纵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现场协调组辐射率故接报与处理现场现场二.现场一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效置组10分钟内通知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和现场处置组待命准备应急材料、设备等应急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准备应急材料.设备等应急器好.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市(区)辐射亭故应急指挥机构清求进行支援省簿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根据市辐射事故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市(区)福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事故应急行动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行动现场协汹组1.分析汇总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2.协调落实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各组及支援力量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3、协助其他小俎:雇工1蜕场龄测组1 ,了解事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2 .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划定控制区、监督区范围.提出现场管控建议:3、协助其他小组开展工作。现场统置组1 ,了解事故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去污方案;2 .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依托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时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协助其他小组开展工作。省人民攻府授权发布应急喃应终止*令后,市J»射中故应急行动同时终止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畋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停止应急待命或应急支援J;:配合省福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委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评估工作.后期环境监测及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配合市委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指导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应,终止后续处理总结事故.上报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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