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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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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惠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区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划,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采取征收、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征收、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必须入区土地储备库,未入库的土地不得供应。第四条区征地和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征储中心”)是区自然资源局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区土地储备工作,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会同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下同)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五条区自然资源局、区征储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各镇政府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惠阳区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下一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第六条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土地的收储及入库第七条为明晰土地产权,区征储中心对完成收储的土地实行分库管理,其中不符合土规或城规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符合两规的土地纳入土地市场动态库管理;纳入土地市场动态库管理的土地按要求填报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并实时更新。第八条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第九条下列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收购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士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收回的土地;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而收回的土地;4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而收回的土地;5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6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移交入库的土地。行政、司法机关罚没的土地;各镇政府收储未入库的土地,以及区政府批准应当移交入库的土±o(四)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条收储土地的补偿方式:(-)土地权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开发建设用地,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或容积率补偿,两种方式可根据土地和规划情况合并使用或单独使用。L货币补偿:当宗地需全部收回时,采取货币补偿。2.容积率补偿:当宗地被部分收回时,根据城市规划,剩余土地的现行容积率比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容积率高的,土地权利人可选择将被收回的土地建筑面积折算容积率补偿到剩余地块,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规划设定的容积率。差额容积率与被收回土地计容建筑面积进行抵扣,无法进行容积率补偿的剩余土地则采取货币补偿。容积率补偿方式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现行城市规划确定,区征储中心负责落实土地收回工作。(二)土地置换。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值等值置换相同用途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和收回土地使用权:1 ,宗地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成面积超过应动工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2 .虽未动工开发建设但土地整合开发有利于政府整合资源的;3 .因政府安置等原因需要置换土地的,土地置换时应以等值为原则,客观原因导致被收回土地价值与置换土地价值确实无法完全相等的,如被收回土地价值低于置换土地价值,则土地权利人应当向政府补交差额部分的地价款;如被收回土地价值高于置换土地价值,对于是否需要由政府以货币方式支付差额补偿款的问题,可与土地权利人依法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处理。如宗地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只进行货币补偿,该部分补偿价值不能用于折抵置换土地,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执行。()土地权利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涉及需要补偿时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第十一条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含已办证和虽未办证但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等规费的土地),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偿:1 .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按照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以及惠州市惠阳区土地收回评估参数指导意见(惠阳府办函(2020)15号),对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收回补偿。2 .工业用地等(含其他用途出让地)按照惠州市惠阳区土地收回评估参数指导意见(惠阳府办函202015号),对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收回补偿。(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权利人为个人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可结合我区安置物业的统筹情况,考虑以置换物业的方式进行补偿。以置换物业的方式予以补偿应当经权利人申请,区政府结合本年度安置物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市场价值评估,并以等值置换物业的方式进行收回补偿。置换物业的补偿方式仅适用于建设项目需占用个人住宅用地的宗地面积达到或超过50%的情况下,如项目需占用的宗地面积不足50%的,只适用货币补偿。()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1 .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名下的划拨土地,参照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惠建用字20106号、惠阳建用字20203号关于有偿划拨土地的有关标准和精神予以补偿。(1)属政府投资的项目或已由项目业主支付征地成本等费用的项目按200元/Rf标准补偿。(2)教育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污水处理厂、公共交通设施人公路交通设施用地、铁路交通设施用地、水路交通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按300元/m2标准补偿。其中:2020年6月16日以后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应采取无偿方式予以收回。(3)电力设施用地及民用机场设施用地按400元/Rf标准补偿。2 .历史上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且已登记在企业、个人名下的土地,参照惠州市惠阳区土地收回评估参数指导意见(惠阳府办函(2020)15号)以及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成果汇编及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四)历史上由单位征地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原单位已付清农民征地款和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权属无争议,并经被征地农村组织确认的,或已供未缴清出让金等规费的出让用地,按照2017年第十一次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惠建用字201711号)要求落实补偿。1 .凡是按照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文规定,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审批手续的涉及政府以外其他权益人的历史统征土地、已供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等规费的用地,在进行收储时可按200元/rrf标准给予补偿,纳入政府储备。2 .对于2004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发生征地行为的历史征地,如当时未能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或2005年1月1日之后虽通过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已审批但不是市、县(区)政府出资征地的不规范征收的土地,均须按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没有完善用地报批手续的须一并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纳入政府储备。3 .对上述第2点所述不规范的历史征地按现行征地标准补偿的,统一由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实施,辖区镇政府负责解决好与历史征地出资单位的经济关系问题,确保没有权属纠纷并能净地交付和纳入储备,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给予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五)容积率补偿。根据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情况和核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六)对国有农用地收储的,参照集体农用地征收的标准给予补偿。(七)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地上建筑物已依法报建的,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如涉及到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的,在征收程序中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在开展清场工作时参照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二条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已入库未清场的储备土地,由属地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宗制订清场方案,并征求区征储中心及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属地镇政府负责实施。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第十三条储备土地需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达到满足供地地块内必要的“通平”条件,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按储备土地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第十四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是土地储备计划的一部分,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由各镇政府每年年末拟定年度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地块清单,明确土地开发建设具体地块面积、用地征收结算情况、城市规划用途、清场交地时间等,并上报区征储中心,由区征储中心根据区财政预算计划资金安排和发展需要统筹拟订,将需要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地块列入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计划和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每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由区征储中心按程序采购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主体负责具体工作,也可由区政府委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以区政府委托为准。受委托单位应负责土地前期开发勘察、设计、建设、移交、管理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受委托单位直接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所需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第十六条对于储备土地内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各镇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第五章储备土地的管理第十七条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收回、收购的土地以及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及清场工作完成后,土地应及时移交区征储中心统一管理,完善相关手续。在移交入库时,土地应树立界桩。第十八条区征储中心应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九条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属地镇政府管理,也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社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以区政府批准为准。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巡查管理,将储备土地列入“两违”管控范围。第二十条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内容:(-)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制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包括违法抢建、抢种、砍伐树木、乱挖石土、乱倒垃圾余泥等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现状的行为;(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三)对存在危险的地块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牌等;(四)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储备土地委托属地镇政府管理的,各镇政府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储备土地上设置必要且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围墙、栅栏等)和警示标识,相关的费用从储备土地管理费中列支。储备土地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具体管理内容以委托书和委托管理合同为准。因受委托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安全问题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受委托管理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委托属地镇政府管理的,对出现违法抢建、抢种、砍伐树木、乱挖石土、乱倒垃圾余泥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的行为,属地镇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征储中心,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整改和恢复原貌,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对抢种抢建的地上物,依法不予补偿。区征储中心对属地镇政府告知的被侵占或违法使用的储备土地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属地镇政府将储备土地恢复原貌。(-)储备土地上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属地镇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职能依法进行查处或及时向有权职能部门申请立案查处。(二)储备土地上发生擅自种植、抢种等行为的,能够确定行为人的情况下,属地镇政府应当书面通知行为人,无法确定行为人的应当进行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当明确该行为属侵权行为,并要求行为人限期清理储备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如未及时清理相关的后果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行为人未在期限内清理的,由属地镇政府进行清场。(三)在储备土地上砍伐树木、乱挖石土、乱倒垃圾余泥等或以其他方式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属地镇政府应当书面通知或公告明确该行为属侵权行为,并要求行为人限期恢复储备土地原状。行为人未在期限内恢复原状的,由属地镇政府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以上情形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属地镇政府及时向有权职能部门申请立案查处。第二十二条属地镇政府应对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及时进行清拆,并妥善处理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确保在启动前期开发工作前完成储备土地的清场工作,保证土地无争议以及前期开发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受托管理单位不得对受托管理的储备土地进行转委托。受托单位不得从事超越委托管理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委托管理合同文本由区征储中心拟订,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区征储中心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委托管理的土地进行定期核查,以掌握储备土地实际情况,督促受托管理单位履行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储备土地及时出库,委托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如在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期前发生政府需要提前解除该委托管理合同的情形时,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委托各镇政府管理的储备土地。管理费为每年0.5元/平方米,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具体由属地镇政府在每年年末将储备土地管理情况及管理费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区征储中心,并由区征储中心检查核实,向区政府报告委托各镇政府管理的土地面积及考核结果、应支付的管理费,再由区财政核拨管理费给各镇政府。管理费用于巡查储备土地,拆除和清除违法建(构)筑物或附着物,管护涉及的围墙、栅栏、标识等建设和维护支出以及购买巡查和执法工具等日常管理所需开支。发生下列严重侵占储备土地情形之一的,各镇政府应当在发现之日起或自收到区征储中心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到委托管理前原貌,否则暂停拨付当年的储备土地管理费用:(-)委托管理后存在新的违法建筑;(二)擅自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三)委托管理后存在新的抢种现象;(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储备土地被占用、堆填土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发现严重侵占储备土地情形,各镇政府未按规定整改的,区征储中心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年末结算管理费时暂停拨付该年度储备土地管理费。属地镇政府整改完成并恢复储备土地原貌后,再行拨付。未完成整改的被侵占宗地,下一年度不计算和拨付管理费。第二十八条属地镇政府作为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应当切实履行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责,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以及委托管理合同约定义务均纳入每年度区绩效考核内容。第六章储备土地的利用第二十九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任何单位、个人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可向属地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镇政府审核确有临时利用必要的,由属地镇政府向区征储中心提出临时利用申请。区征储中心根据用地需求拟定储备土地利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临时使用土地需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区征储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报请政府批准后确认。第三十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车辆停放、短期农作物种植等用途。其中:(-)工程项目临时建设工棚、指挥部等相关施工设施需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由区中征储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办理土地出租手续。(二)经营性项目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一律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程序进行土地出租。第三十一条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期间,用地主体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办理临时建筑的报建手续,并在土地利用方案中明确。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用于停车场建设的,租赁年限和要求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4号)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区直部门、机关团体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免收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区征储中心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土地征储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报请政府批准后确认。第三十三条短期内有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不得进行临时使用。第三十四条区征储中心应与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属地镇街作为见证方,以规范和监管用地主体的临时用地行为。第三十五条为保证储备土地及时出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发生政府需要提前解除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情形时,区征储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任何机关、企业、个人取得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权后,只能按审批用途自主利用,不得转租、转用。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所产生的收入,全部缴入区国库。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则上应当收回储备土地,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应当按程序由区征储中心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第三十八条未经收储纳入区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不得供应。第七章储备土地的出库第三十九条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安排(含将储备土地划作征地留用地)占用区储备土地。第四十条储备土地出库方式:(一)出让、划拨、作价入股、授权经营。(二)移交。对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使用的,或按相关规定已开垦为农业用地或林业用地的,以及已用作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堤围管理用地的,由区征储中心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属地镇政府使用和管理,并核销库存面积。第四十一条以出让、划拨、作价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出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收储补偿款已支付到位。(二)地上物已完成清场,达到净地供地条件。(三)不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和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第四十二条储备土地出库程序。除按国家规定程序以授权经营、作价入股方式出库外,以出让、划拨方式出库的,按如下程序进行:(-)以出让、划拨方式出库由属地镇政府按以下程序进行:L申请。属地镇政府或管线工程用地业主部门向区征储中心提出土地出库申请。提交出库申请时,应当提供地块数字化图及现场图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说明等。2 .审核。区征储中心核实土地界址及土地清场补偿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3 .供地方案的拟订和审批。区自然资源局责任股室收到区征储中心的出库意见后,按程序拟订供地方案并请区政府审定。4 .储备土地核销。完成供地后,区自然资源局责任股室应当在供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供地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抄送区征储中心,以作备案核销,进行出库登记。5 .土地交付使用。土地交付由属地镇政府按供地约定的交付时间落实。(二)移交方式出库。L区征储中心根据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开垦验收批复文件、土地利用清查建设现状或城市规划批准情况,向属地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核实情况和征求意见函件,核实土地是否符合移交出库条件(向区自然资源局核实规划情况和征求意见、向用地和管理单位核实情况和征求意见,向区财政局征求意见)o2 .区征储中心会同相关镇政府对拟移交土地进行现状测量和现场拍照。3 .区征储中心拟订移交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4 .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征储中心与接收单位签订土地移交协议,明确职责权利。第四十三条储备库核销备案。完成供地和已移交管理的储备土地,区征储中心应当及时核减相应的管理面积,并完善委托管理档案材料。第八章资金管理第四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第四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接受审计督查。第四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O第四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年终,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第四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四十九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第九章监管责任第五十条信息化监管。区自然资源局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区征储中心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各镇政府(街道卜各部门收储、征收的土地应在一年内全部移交入库;经区政府同意收储的新地块,必须由区征储中心统筹入库;新征收的土地必须在完成征收工作后一个月内移交区征储中心入库。违反土地移交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部门分工监管。区自然资源局及区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区自然资源局应监管区征储中心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区征储中心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区征储中心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申报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请、还本付息等工作办法。第五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阳府办201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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