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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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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关于印发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第四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五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中央、省、市、县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县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县属企业,以及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县级部门及县属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上交财政的利润,按相关规定或县政府有关决定上交,上交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按100%上交;(S)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100%上交;(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相关规定或县政府有关决定上交。第九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财政局可以预收部分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第十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S)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四)其他支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中央、省、市、县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十一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央、省、市、县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三)中央、省、市、县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四)中期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五)县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六)县级部门、县属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第十二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第十三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一)县财政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以及县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二)县级部门根据县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监管(所属)县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县级部门监管(所属)的县属企业应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县级部门;(四)县级部门对监管(所属)的县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五)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六)县财政局根据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测算规模、县级部门及县属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第十四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五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县级部门和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批复预算。县级部门应当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县属企业批复预算,同时抄送县财政局。第十六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七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级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县属企业上交,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县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第十八条县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每年6月30日前,由县属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S)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十九条县级部门负责审核其监管(所属)的县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县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县级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第二十条县级部门收到县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监管(所属)的县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县属企业在县级部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县财政,并报告县级部门。第二十一条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批复及下达由县财政局负责。第二十二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第五章决算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第二十六条县级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县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政局。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政局。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各县级部门、县属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第二十八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第二十九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县级部门和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批复决算。县级部门应当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三十条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各县级部门、县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执行情况;县审计局负责对县级部门、县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其监管(所属)的县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县属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资金,并接受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第三十二条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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