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从事充装活动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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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从事充装活动的法律责任.docx
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法从事充装活动的法律责任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包括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实施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二)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三、责任形式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分为两个层次:1、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于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包括:1、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3、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取缔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取得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主体资格时,擅自从事该项活动,而被有权行政机关消除其活动、限制其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在具体实施取缔的过程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