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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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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完整版).docx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型年Z月发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组迎!行政区域内符合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二、设定及办理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三、实施机关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办件类型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六、申请材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份数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口复印件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复印件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按云甫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梃交口复印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口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复印件复印件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L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络收件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I1/)、云南省政务月艮务网上办事大厅()。受理时间:全天受理(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审核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1 .许可决定组则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2 .送达方式(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十、许可服务(-)咨询咨询方式窗口咨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电话咨询:0873-37203610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o(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以到红河州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手机短信、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3720361。()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南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投诉:0873-3720159。网上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红河州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红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图1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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