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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办法与设施维护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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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办法与设施维护细则.docx

    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照明设施完好率、亮灯率和设施维护及时率,确保安全可靠运行,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标准、制度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包括城市照明专用变电所、专用高压分支箱和高压线路、箱(架)式变压器、配电室(箱、柜)、灯杆、灯具、管线、监控系统及照明附属设施等。包含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第四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一章维护要求第五条从事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第六条维护单位应建立与所维护的照明设施数量、范围相匹配的维护基地,配备合理的巡查、巡修、抢修人员和车辆机械,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维护作业。第七条维护单位必须按照维护区域或标段建立维护项目部,明确项目部负责人,其应具备相应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相关岗位工作(作业)人员须持有与岗位相匹配的资格证书、上岗证书。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应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备案(含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需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同意。第八条维护单位须严格执行城市照明管理机构下达的维修作业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经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应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包含巡查计划,以及灯杆灯具清洗、安全专项检查、各类数据检测等专项计划。维护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情况修正次月维护计划。第九条维护单位应建立巡查、巡修、抢修机制,做到查、修分离,提高故障发现、处理效率。巡查必须按计划执行一天一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第十条维护单位应按照巡查结果及时处理各类故障,并将维护结果上报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第十一条维护单位应加强维护档案管理,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维护档案,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管理。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维护须不低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O的相关要求且满足本办法附件6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细则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维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现状,确需变更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并同时递交建议方案,按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批后的方案执行。第十四条禁止维护单位白天开灯巡修。因运行故障等特殊情况确需在白天送电抢修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批准,原则上每次连续开灯不超过5分钟。第十五条维护单位应严格执行社会承诺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发现城市道路照明故障或者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后,维护单位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o3、自发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小时内,完成对损坏灯具的补装、更换。4、除灯具更换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修复。确因无法完成修复的,应提前提出商请并经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同意。5、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或悬挂广告等非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6、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维护单位须全力支持;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维护单位须全力支持。7、涉及重大安全运行故障或突发事件,维护单位应在接报第一时间报告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并在接报半小时内赶至现场组织处理。第十六条维护单位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做好安全工作台账等。第十七条维护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在重大节庆活动;防汛、防雷、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涉及重大安全运行故障或突发事件等,维护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的程序及要求处置。第十八条维护单位应建立故障报修紧急热线,确保24小时畅通。维护单位应建立统一调度机制,统筹故障抢修工作,并及时反馈维护结果。第十九条维护单位须按时、保质完成城市照明管理机构交办的应急、突击任务和临时工程等其他工作。第二章考核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内容包括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运行故障率、修复及时率、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维护台帐资料等。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管理机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考核管理标准制定考核指标、编制评价内容、组织实施考核。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城市照明设施的考核,可采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随机抽查、行业考核等方式进行。(-)日常考核:指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内设专业部门组织,每周至少一次。(-)专项考核: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内设专业部门组织特定照明设施的考核,每月至少一次。(三)随机抽查: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随机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四)行业考核: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组织对各区开展行业考核,每季度一次。第二十三条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类。其中月度考核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第二十四条考核评分95分及以上不扣养护经费,90-95分每下降0.01分扣除养护经费的0.01%;90分以下每下降O.Ol分扣除养护经费的0.02%O如当月因维护单位责任发生热线工单(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19市政服务热线)红单时,除上述规定外,尚需执行以下罚则:红单二次,处以扣除该月养护经费的1%;红单三次,处以扣除该月养护经费的2%;红单四次,处以扣除该月养护经费的5%;同时城市照明管理机构领导约谈维护单位主要领导。如当月发生红单五次及以上,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启动清退程序)。第三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对维护单位加强信用管理。维护单位处理突发事件或应急保障不力、擅自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应按照相关法规、制度予以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每年对维护单位的维护质量进行考核评比,评比优胜者,在照明设施养护招标中优先考虑。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附件1: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评分细则附件3:各项指标及说明附件4:配电设施评分表附件5:高杆灯评分表附件6: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细则附件1: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考核评分细则序号考核项目考核指标分值评分细则1亮灯率99%201.亮灯率每低0.01%,扣0.05分。2.单次检查不合格,每低0.01%,扣0.05分。3.运行故障除外。2设施完好率295%30L设施完好率每低0.01。扣0.02分。2 .单次检查不合格,每下降0.01%,扣0.02分。3 .未经批准擅自拆移、变更现有设施,每处扣2分。4 .未经批准擅自接用城市照明公共电源,每处扣2分。5 .因维护不当造成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经发现每处扣2分,一般安全隐患每处扣0.2分。6 .高杆灯单处设施评分低于95分,每下降1分扣0.1分。7 .配电设施单处设施评分低于95分,每下降1分扣0.1分。3运行故障率0.5%101 .每超0.01%扣0.05分。2 .未经批准白天开灯,每次扣1分。3 .白天开灯超时扣1分,每超时5分钟加扣1分。4报修故障修复及时率100%101 .每下降0.01%扣0.05分。2 .因维护不当每发生一次投诉扣1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Q3 .违反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的,发现一次扣3分。4.违反材料使用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5、12345、12319热线工单发生再派单一次扣1分;6、12345、12319热线工单发生黄单一次扣2分;7、12345、12319热线工单发生红单本月本项不计分(即扣10分)。5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101 .认真及时完成管理部门交办事项,交办事项未及时按要求完成的每延迟一天扣0.5分。2 .重大节日、活动时,接管理单位要求,增加巡检、巡修频率并做好保障工作。未按要求的每次扣2分。6安全及文明施工制度齐全措施落实无事故无各类投诉10L未经管理部门批准,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安全员或维护电工,每发现一人次扣3分。2 .防护用品佩戴、防护器具使用等安全措施未落实,或未按安全规程要求组织维护工作,每项扣0.5分Q3 .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未按时落实整改,每次扣1分。4 .发生安全事故应1小时之内立即告知管理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说明,未告知或上报每次扣5分;15天内应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未上报每次扣3分。5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身伤害,经认定为全责或主责的,扣2分;同责的扣1分;次责的扣0.5分。6 .发生安全事故涉及人身伤害,或造成5万元以上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经认定为全责或主责的本项不得分;同责的扣5分;次责的扣3分。7 .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本项不得分。8 .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9 .因不文明施工产生各类投诉,经查实一次扣2分。7维修台帐真实完整及时10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L各类维护台帐不完整或未按要求签章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2 .各类维护台帐记录不真实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3 .各类维护台帐未按时上交的,每迟交一天扣0.5分。4 .应发现而未发现设施缺陷及故障,每处扣0.5分。附件2: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评分细则序号考核项目考核指标分值评分细则1亮灯率97%20L亮灯率每低0.01。扣0.05分2 .单次检查不合格每发现一项扣1分。3 .运行故障除外。2设施完好率90%30L设施完好率每低0.。%,扣0.02分。2 .单个维护项目不合格,每发现一项扣1分。3 .未经批准擅自拆移、变更现有设施,每处扣2分。4 .未经批准擅自接用城市照明公共电源,每处扣3分。5 .因维护不当造成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经发现每处扣2分,一般安全隐患每处扣1分。6 .配电设施单处设施评分低于95分,每下降1分扣0.1分。3运行故障率1%101 .每超0.01%扣0.05分。2 .未经批准白天开灯,每次扣1分。3 .白天开灯超时扣1分,每超时5分钟加扣1分。4修复及时率100%101 .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及时修复扣1分。2 .当月同一故障持续未修复,且未有书面合理解释,发现一次扣3分。3 .违反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的,发现一次扣3分。4 .违反材料使用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5、12345、12319热线工单发生再派单一次扣1分;6、12345、12319热线工单发生黄单一次扣2分;7、12345、12319热线工单发生红单本月本项不计分(即扣10分)。5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101 .认真及时完成管理部门交办事项,交办事项未及时按要求完成的每延迟一天扣0.5分。2 .重大节日、活动时,接管理单位要求,增加巡检、巡修频率并做好保障工作。未按要求的每次扣2分。6安全及文明施工制度齐全措施落实无事故无各类投诉10L未经管理部门批准,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安全员或维护电工,每发现一人次扣3分。2.安全措施未落实,或未按安全规程要求组织维护工作,每项扣0.5分。3,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未按时落实整改,每次扣1分。4.发生安全事故应1小时之内立即告知管理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说明,未告知或上报每次扣5分;15天内应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未上报每次扣3分。5,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身伤害,经认定为全责或主责的,扣2分;同责的扣1分;次责的扣0.5分。6.发生安全事故涉及人身伤害,或造成5万元以上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经认定为全责或主责的本项不得分;同责的扣5分;次责的扣3分。7.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本项不得分。8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9.因不文明施工或维护不当产生各类投诉,经查实一次扣2分。7维护台帐真实完整及时10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1 .各类维护台帐不完整或未按要求签章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2 .维护台帐记录不真实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3维护台帐未按时上交的,每迟交一天扣1分。4 .因巡查工作不到位,出现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故障每次扣1分。附件3:各项指标及说明一、亮灯率月亮灯率=Min【日常考核亮灯率;随机抽查亮灯率】(每次抽查灯盏总数应大于2000盏)年亮灯率二AVE【月亮灯率】设施完好率1、月设施完好率=Ml*0.5+M2*0.2+M3*0.2+M4*0.1Ml:一般设施完好率(普通路灯、中杆灯、亮化设施)M2:管线(含架空线)设施完好率(含窖井)M3:配电设施完好率M4:特殊设施完好率(高杆灯、激光、灯光小品等)年设施完好率=AVE【月设施完好率】计算方法:Ml、M2基数为照明设施套数。M3:基数不少于50处。M4:每月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2、M3:以每一处配电设施为一个单元评分,得分95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95分为不合格,完好率为合格配电设施/检查配电设施总数。3、高杆灯考评得分:以一处高杆灯设施为一个单元评分,得分95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95分为不合格,完好率为合格配电设施/检查配电设施总数。三、运行故障率月运行故障率二(当月运行故障总数/当月配电设施总数*当月天数)×100%年运行故障率=AVE1月运行故障率】运行故障系指因运行因素造成的成片或成线夜间灭灯和白天亮灯故障。(指接触器或单路开关故障导致的成片、成线、缺相灭灯或白天亮灯)四、故障修复及时率月故障修复及时率二(故障及时修复数/月故障总数)X100%年故障修复及时率二AVE【月故障修复及时率】“当月报修故障及时修复数”和“当月报修故障总数”均含单灯报修、运行故障及其他报修。五、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月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二(交办事项及时办理数/月交办事项总数)×100%年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AVE【月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六、正常运行率正常运行率二(1一当月三遥故障数/(维护总数*天数):配电设施评分表质量要求扣分值箱变门整洁完好,箱体无渗漏现象1箱变内整洁有序,无杂物,设施无烧毛、变形现象1警示标识、铭牌规范、齐全、醒目1配电箱(柜)外观完整清洁,无渗水、锈蚀、变形,防水、防潮良好1配电箱(柜)内无积灰、杂物1进、出电缆孔洞的橡皮圈或防火泥封堵严密良好1电缆标示齐全、准确、字迹清楚1/处室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灭火设备等消防器材2护栏及设备门锁完好;护栏内无杂物2线路整齐、无断头、裸露头;电缆接头完好2无异响2箱变无功补偿装置控制仪运行良好2电气设备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符合要求2配电仪表指示正确清晰明了2定时器走时误差5分钟2开关灯时间正确2箱内设施无锈蚀2三相电流平衡度定期检测,不平衡度W20%2末端电压降低10%2箱体安装牢固规范2配电箱柜内部开关等元器件良好牢固2二次回路图、负荷分配图齐全、准确2无漏电、漏油等现象5供电电源电缆部分安装规范良好5保护接地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电阻W4欧姆5无严重安全隐患10高压负荷开关良好(保养每年一次)1避雷器完好(15年更换一次)1高压自坠良好1配电箱缺失、倒伏、外壳带电本配电箱(柜)不得分。0-扣分总值)(%)附件5:高杆灯评分表序号标准要求扣分值1灯杆、灯盘、灯具、透明罩、反光器等符合照明器具维护1分/处2电缆插接头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23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24控制回路接头节点完好无损25控制电箱内部元器件符合规范要求26各相工作电流正常,三相电流不平衡W20%27灯杆杆身垂直度偏差不超过杆长0.2%28灯具运行良好,亮灯率100%0.5分/只9变速箱外壳无油污,变速箱内无缺油410传动齿轮齿口完好无断裂411挂钩结构灵活可靠512传动机构钢丝绳无损伤,接头无松动513电动机、变速箱牢固可靠514传动异常515限位开关触点准确,控制电器触头无电蚀516导线无受压、受夹、受损、老化等现象517灯杆、灯盘骨架无锈蚀518保护接地良好,接地电阻W4欧姆519无严重安全隐患10得分(IOo-扣分总值)总评分(%)附件6: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细则第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月度维护作业计划:指经照明管理机构批准实施的计划。(二)月度维护技术文件:指维护单位实施的拆移、恢复、商请、各类数据检测等指令性工作的技术文件。(三)月度维护管理台帐:指维护单位自行开展维护管理、考核的台账。(四)月度巡查、维修台帐:维护单位巡查、以及维护结果的台账。(五)月度安全工作台帐:维护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教育、考核等的台账。(六)月度维护材料管理台帐:据实录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价等相关详实信息。第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维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频次:(一)每季度实施一次变电所、箱式变、配电室(箱、柜)巡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应动态管理配电设施电压、电流、各分路负荷等数据。且应做到:1 .架式变压器应一月检查一次,注意线树矛盾,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检查避雷装置是否完好;2 .检查是否有漏油现象,检查负荷状态;3 .检查外观状况;4 .每两年一次预防性试验(打压试验);5、低压柜(屏)维护检测维护期间,每季度维护单位应会同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定期检测低压柜(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检测所有计量仪表外观完整、计量准确;转换开关灵活有效;指示灯完整可靠;(2)整理所有二次回路,保证标识清晰、准确,走线美观,线束完整;(3)回路开关标识清晰,出线电缆标识完整;(4)所有母排连接处、开关进出线位置无发黑、发黄等现象,开关上的绝缘板完整,并无烧蚀现象,开关绝缘部分无碳化现象;(5)柜体外观整洁美观;(6)警示标识齐全、完好;(7)护栏门锁完好,护栏内清洁无杂物;(8)控制柜每季度清洗一次;(9)低洼处须抬高至安全高度。6、箱变内无功补偿装置完好,运行状态良好,控制仪显示准确,能达到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O的相关要求,且能满足供电公司关于无功功率补偿的有关要求。(二)加强对高压架空线路巡查,确保其安全运行。(三)每年实施一次配电设施、高杆灯、金属灯杆接地装置(网)的接地电阻测试。(四)加强对低压架空线路的巡查。包括但不限于:1、架空线路附近有否危及安全运行的挖土施工、装卸作业等建设行为;2、与铁路、道路、河流等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3、与高压线路、低压线路、电车、广播、电信等线路的水平或交叉跨越处,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4、与建筑(构筑)物门窗、招牌、铁闸等是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5、导线上有无悬挂异物;导线距离和弧垂是否在合理区间内;6、导线是否有断股、连接及固定不合格、短路以及互相缠绞现象;7、固定架空线路的绝缘子有无缺损破裂,绑线及金具是否锈蚀严重、松脱或有无支持物固定.(五)每年实施一次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的全面巡查。包括但不限于:1、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在维护年度内进行一次电缆绝缘测试;2、电缆的三相不平衡:调整负荷,使得中性线电流不超过20%,严禁同一条电缆三相供电变成两相或单项供电,如有此类情况的,电缆需要更换,且更换后需要进行电缆绝缘测试并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如有不符的需要整改并进行处罚。3、电缆标识:电缆井、电缆转弯处、电缆接头处、电缆始末端必须挂上防水型电缆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有施工日期、电缆起始点、规格型号。4、路灯杆内电缆接头应符合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规定的接头制作方式,并达到规范要求。5、人孔井、手孔井井盖应保证无破损和缺失;井体无塌陷;井内无杂物填充;井内的封堵情况须符合相关要求。(六)每三个月实施一次高杆灯的常规检修,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升降传动机构进行检修、保养。包括但不限于:1、每半年检查一次(如遇特大灾害天气预报,需要提前全部检查一次),每支高杆灯需要建立一个维护档案。未按时完成的按照量化考核表扣除维护费用。2、检查高杆照明设施的所有金属构件(包括灯杆内壁)的热镀锌防腐情况、紧固件的防松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防腐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3、检查灯盘机械强度;4、检查灯具支架的紧固螺栓,合理调整灯具投射方向;5、仔细检查灯盘内导线(软缆或软线)使用情况,看导线是否承受过度的机械应力、是否有老化、龟裂、露线等情况;6、对损坏的光源电器等元器件进行更换和维修7、重点检查升降传动系统:(1)全面检查升降传动系统的手动、电动两种功能,要求机构传动灵活、升降平稳、安全可靠;(2)减速机构应灵活、轻便,自锁功能安全可靠。变速比合理,灯盘电动升降速度合理;(3)检查不锈钢丝绳有无断股现象,如发现坚决更换;(4)检查制动电动机,转速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5)检查传动系统过载安全离合器和其他过载安全保护装置;(6)检查灯盘升降的电气、机械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及超行程限位保护装置;(7)采用单根主钢丝绳时,应检查防止灯盘发生意外坠落的制动或防护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钢丝绳的灯盘上升到位后,检查自动挂、脱钩卸载装置,确保挂、脱自如;(8)检查杆内线路,必须固定牢靠,无受压、受夹、受损现象。8、检查配电和控制设备(1)配电线路和灯盘线路应固定连接。(2)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无松动脱落现象。(3)检查三相负荷平衡情况。(4)检查电气间的连接件,在可能出现扭转、弯曲和振动等作用时,应安全可靠的固定,无松动现象。9、电气安全性能检查检查电源进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情况(不得小于IOM欧),保护接地和避雷装置检查(1)金属灯杆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保护接地,用接地电阻仪测试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2)检查避雷针固定情况;(3)用水平尺测量基础面板的平面,结合灯杆垂直度的检查结果,分析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七)一般路灯每周巡查一次。包括但不限于:1、在维护期内必需组织专门的人员、车辆进行巡查、防盗工作,避免或减少出现因被盗而造成的大面积灭灯情况,出现电缆被盗的情况需要及时修复;2、巡查沿线有否挖土、打桩、种树、倒树、立杆或地层下沉等威胁地下管线安全的情况;3、巡查沿线环境有否改变,线路上面有否堆放腐蚀性物品,地下线路是否存在无保护而裸露的情况;4、巡查地下线连接是否符合规定,引线与电缆连接是否牢固,绝缘层有无损坏。(A)每年配合维护管理机构进行一次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照度(亮度)及均匀度测试。(九)维护单位应做好灯容灯貌的清洁及维护工作。发现问题须按照要求整改时限完成。(十)重大节庆、会展、体育赛事;重要会议、迎检、接待活动;或其他临时应急活动期间,灯容灯貌及亮灯等保障工作务必做到安全有序;如要求清洁整治的,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十一)灯杆。有否倾斜、弯曲及杆上各部件有否变形、移位;灯臂偏转;各部位的螺栓等有否松动、脱落或锈蚀严重;有否明显被撞痕迹,油漆有否明显剥落褪色现象;手孔门是否完好;灯杆手孔门内接线头有否过热及烧伤痕迹;杆号牌是否完整清洁;支架插接处有否破裂;.检查灯杆基础有无下沉、开裂或因外力原因造成受力情况发生非正常变化,外露螺栓锈蚀情况;有否涂抹、张贴、悬挂广告等。(十二)灯具。有否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褪色、破裂等现象;灯具各部件有否松动、悬空、脱落、损坏;灯具有否积水及杂物;检查灯具内电容器是否完好,电容器就地补偿提高功率因数,补偿后须不小于0.85;单灯检修时,灯泡是否正常发光,装置是否合理,灯泡与电器配套是否正确;镇流器安装是否牢固;熔断器或保险丝有否熔断,保险丝盒是否完好;灯头有否破裂,灯头卡铁有否松脱,灯头引线绝缘有否损坏。(十三)景观照明项目应每周巡查一次,每月实施一次全面设施检查。涉及安全隐患的项目或安装部位应每月巡查一次。包括但不限于:1、景观灯及其附属设施外观整洁、完好,运行安全可靠;2、控制箱完好无损;箱内线路连接整齐、牢固;3、照明亮度在标准范围内;无缺亮、断亮现象;4、景观效果良好。达到原设计要求,颜色渐变追光,不缺光,渐变追光运行正常;5、重大节庆、会展、体育赛事;重要会议、迎检、接待活动;或其他临时应急活动期间,亮灯保障工作安全有序,景观效果达到设计要求;6、认真受理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景观投诉,且无有责投诉事件。(1)单个灯管、灯具损坏,24小时内修复;(2)电缆、控制装置损坏,48小时内修复;(3)控制箱、单控器等装置损坏,72小时内修复;(4)设施出现漏电、“着火”等险情,必须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有效处置。7、台帐资料规范齐全,数据真实可靠。(十四)漏电专项检测。每三个月对维护设施、外接用电设施进行漏电检测以及对路灯设施周围的金属构件进行检测,防止金属构件意外带电,所有的维护设施不得发生漏电事故,否则一切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维护单位负责。(十五)其他设施维护要求不低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十六)巡修人员检查路灯设施后,必须确保设施达到安全正常状态。(十七)巡修人员更换路灯设施部件、配件后,必须及时进行建档和档案更新工作。第三条维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照明设施现状,确需变更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并同时递交建议方案,按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批后的方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非城市照明用电管理1、城市照明管理部门为非城市照明用电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政府及城管局审批的广告牌、公交站点、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交通电子屏等设施用电和市政建设工程的临时照明或临时施工用电的审批手续及用电合同(协议)管理、电费收缴。维护单位负责维护管辖范围内外接电源用电的计量抄表上报及巡查管理。2、经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批准的非城市照明用电,由维护单位负责接电施工。维护单位不得擅自提供电源予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现按照考核要求进行处罚。3、对擅自私接路灯电源、更换计量表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违约欠缴电费的,未经许可擅自增加用电负荷的,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通知维护单位实施停电处理。(二)维护材料使用规定在维护中,维护单位所采用的维护材料必须为合同文件约定的品牌型号或经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批准的品牌、型号。包括但不限于:1、在签订维护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维护单位需向中心提供维护材料的购销合同用以备案。2、在更换钠灯灯具、光源、电器、高杆灯灯具、光源、电器时,品牌、外型、规格必须与原材料一致,如出现原材料已停产或使用量较少不宜批量购买等情况时,维护单位须提交“使用同类材料或优于原材料替换报告”,经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编归档工作;由建设方移交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路段如采用LED路灯的,在更换时品牌、外型、规格必须与原材料一致。3、更换电缆时,必须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批,并在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更换,且规格、型号需与原材料一致。4、所有维护材料更换必须填写报表,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维护单位报表不定期对现场所更换材料进行检查。5、维护单位的仓库必须接受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检查;对维护材料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出、入库情况;每月统计材料更换规格、数量。6、若发现采用其它非备案所确定的品牌或擅自更改维护材料的规格,将按照监管办法进行扣分扣款,并责令更换为合同文件约定品牌以及恢复原状。7、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对维护单位使用的材料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检。检测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若不合格,除更换已使用的部分外,同批次进货的全部材料均须退货。(S)设施损坏处理规定在维护周期中,如因交通事故造成灯杆、灯具、电缆等设施损坏或人为、施工损坏路灯设施的情况,维护单位应尽到告知相关责任人的义务,并及时上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由维护单位对现场查勘并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方案报经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批后,维护单位按照审批方案进行修复。维护单位根据方案编制维修工程预(结)算,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协助维护单位向肇事方进行追讨索赔。(四)维护范围内新接管路灯验收维护期间,若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在维护区域内需接管新的市政路灯设施,维护单位应协助完成验收接管任务。验收内容及标准参照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相关规范执行。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同意接管的路段维护单位必须无条件纳入维护范围。第四条维护单位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做好安全工作台账等。包括但不限于:(一)能及时传达学习并贯彻执行城市照明管理机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会议决定及局安委会每月安全工作调度例会的要求,且须做好记录、台账等工作。(二)能按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要求及相关安全法规建立与本单位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备的针对性与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及确保其顺利实施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三)依照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有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文字记录、照片、影像等资料。(四)建立健全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六)能积极参加国家每年组织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七)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计划,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A)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单位成本中据实列支,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明细表。第五条拆除、更换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一)因拆除、撞杆、维修更换或不可抗力等撤回或替换的城市照明设施一律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回收。主要包括灯具、灯杆、灯支架、镇流器、线材、灯泡、电缆全部设施(部件)。(二)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委托维护单位对回收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回收入库、规范存放、安全保管、建账立档等全过程管理。维护单位须严格落实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确保回收设施的存放规范、保管安全。(三)对于可以利用的回收设施,须经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领用时,须办理完备的回收设施再利用领用手续。(四)回收设施处置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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